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
動。圖 A102.2.5圖 A102.2.6.1 圖 A102.2.6.2 50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 , 以 高 度 為 85 公 分 最 適 宜 ﹙ 圖
A102.3.1﹚。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突出小於 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3.2﹚。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圖 A102.3.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圖 A102.4.1﹚。圖 A102.3.1圖 A102.3.3圖 A102.3.2圖 A102.4.1 51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 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4.2﹚。A102.4.3 鐵架diy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 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圖 A102.4.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如 A102.5.1 及 A102.5.2。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
COMPANY PROFILE公司簡介ABS塑鋼組合式置物櫃使用場介紹AB塑鋼組合式置物櫃ABS工程塑膠及鎖具列組合式置物櫃ABS塑鋼組合式置物櫃ABS工程塑膠及投、退幣鎖組合式置物櫃ABS塑鋼組合式置物櫃疑難解惑鋼製型置物櫃使用場所介紹鋼製型免螺絲角鋼架diy置物櫃塑鋼型置物櫃鎖具介紹台灣區塗料同業公會色卡塑鋼型CL投、退幣鎖置物櫃鋼製型CL投、退幣鎖置物櫃鋼製型置物櫃疑難解惑ABS塑組合式置物櫃智慧組合方式
級深﹙T﹚不得小於 24 公分﹙圖 303.5.2﹚,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4 扶手與欄杆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圖 3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
續。 圖 304.1圖 303.5.2R 最大 18 公分T 最小 24 公分20304.2 水平延:角鋼diy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304.1、圖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
出於走道上(圖 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305 警示設施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圖 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圖 304.2.1 圖 304.2.2
第一章 總則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角鋼diy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
或全部之規定。103 一般事項說明103.1 尺寸:本規範中未註明「最大」、「最小」「限定範圍」﹙如 3-5 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 3%。103.2 圖表:本規範所有圖表,除非特別註者,皆規定之一部份。
104 用語定義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 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 80 公分至 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58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A301 適用範圍本附錄 3 提供設計者參考。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A302.1 引導設施藉由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
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A302.2 鐵架diy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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