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L1~L5)、薦骨及尾骨形成,內 含脊髓及神經根受其包護,椎骨間有椎間盤負責緩衝壓力。搬運過程身體姿勢不正確加上物品過重,易 造成下背部肌肉韌帶拉傷。當身體過度前彎加上搬運技巧錯誤
進行日常工作搬運各 式貨物,因各類貨物包裝不同及運送過程講求速率時效,加上搬運作業環境及空間限制,常重覆性進行 抬舉、握持、攜物行走、推、拉等動作與姿勢,容易產生肌肉骨骼傷害的健康危害,常見潛在危險因子 包含: • 長期及重複動作 • 過度使力 • 不正確工作姿勢或固定姿勢過久 • 不當工具或設備的使用 • 振動或異常溫度 • 醫療頸圈推薦社會心理壓力 • 工作滿足度低 貳、常見肌肉骨骼傷病的健康危害 常見肌肉骨骼傷病的健康危害 一、 下背疼痛 (一) 成因: 人體脊椎骨是支撐人體的重要結構,由頸椎(C1~C7)、胸椎(T1~T12)、腰椎(L1~L5)、薦骨及尾骨形成,內 含脊髓及神經根受其包護,椎骨間有椎間盤負責緩衝壓力。搬運過程身體姿勢不正確加上物品過重,易 造成下背部肌肉韌帶拉傷。當身體過度前彎加上搬運技巧錯誤,過大的力量使上下節脊椎骨壓迫椎間盤 軟骨,易造成椎間盤突出,向外膨出壓迫神經根影響到腰椎神經根,
6. 伸手取物時勿過度伸長手臂,以免扭傷頸部。必要時可身體前移或找凳子墊高。頸椎壓迫頸圈輔具勿長時間用肩 膀夾電話以免扭傷頸部。 7. 睡覺時,枕頭勿太高或太硬。以可舒適支撐頭及頸於正確姿勢,避免頸部過度伸、仰為宜;床 墊亦不應太軟,儘量勿俯臥太久。 8. 勿將頸墊高躺在床上、沙發上或側臥看書報、3C 產品。 9. 勿同一姿勢維持過久,尤其減少 3C 產品之連續使用。最好 30 分鐘小動一下、2 個鐘頭大動一 回為宜。 10. 頸痛時期,請避免頸部過度後仰之活動,如游泳、高階瑜珈、仰頭晒衣及牙齒診療等。 ¤ 疼痛期之休息 頸部拉傷或落枕發生,產生明顯的僵痛時,先給予冰敷 15~20 分鐘減疼,並盡可能在頭頸 交界處墊枕支撐及躺臥休息。不能躺臥休息時,可嘗試使用頸圈協助支撐頭部重量以降低頸椎 壓力,讓急性發炎的頸部組織得到些許休息。但坐站時,頸部均有承重,充氣頸圈難有效休息,仍請儘 量間歇躺臥。急性劇痛期,宜連續躺臥休息兩至三天,疼痛減輕後,對長期過度使用導致頸項 疼痛者,建議每二~四小時,躺臥休息十分鐘。 2 ¤ 運動治療 請依醫師及物理治療師之建議運動,勿過度為之。開始時,應小心、輕、慢為宜。若運動 時造成數分鐘的些微頸部不適,是正常現象勿過度緊張。但運動引起之明顯持續疼痛或痠麻 感,請立即停止運動,並詢問醫師及物理治療師做調整。 運動建議每天早,晚各做一回,或工作中不適時也隨時可做,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台北輔具公司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
各項特製輪椅檢附由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 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評估表。詳附錄一。) □成人鋁合金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 □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升撥腳靠)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 □不銹鋼特製輪椅(活動扶手、升撥腳靠) □不銹鋼截肢型特製輪椅(脊椎側彎矯正背架重心後移,活動扶手,活動踏板,升撥腳靠) □不銹鋼高背特製骨科輪椅(活動扶手、升撥腳靠) □不銹鋼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 □不銹鋼加重型輪椅(固定扶手、固定踏板) 座寬 18 吋 □不銹鋼加重型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 座寬 18 吋 □不銹鋼加寬加重型輪椅(固定扶手、固定踏板) 座寬 20 吋 □不銹鋼加寬加重型特製輪椅(活動扶手、活動踏板) 座寬 20 吋 頸部及軀幹用支架 7.頸圈: 頸周長: 吋 肩高點至下巴: 吋 (如附圖) □頸圈(MIAMI J) (附量測表) □頸圈(硬式)* □頸圈(軟式) □四柱式頸支架(附量測表) □胸頸支架(附量測表) 8.圍腰: 肚臍圍: 吋 □圍腰(加強型) □圍腰(加強、加高型) □透氣型圍腰(單層) (圍腰類需附量測表) 9.背架 (附量測表) □透氣式騎士背架 □透氣式騎士泰勒背架 盥洗如廁輔具 10.□洗澡便盆兩用椅 醫師(職名章):
三 摺疊式盲杖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視障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新制 ICF 第二類 01))得替代 診斷書。 四 四腳手杖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台北輔具公司替代診斷書。 五 拐杖(鋁合金) 付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替代診斷書。 六 拐杖(不銹鋼) 付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替代診斷書。 七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 台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證明者,得以身心障礙 證明正本替代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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