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辦公場所。二、加油(氣)站。三、餐飲服務。四、商場、超級市場。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七、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電信機房。五、商店街。六、藝文展覽 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七、資源回收站。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入口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五項使用時,限於車站前之廣場用地。5.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6.作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資源回收站、買賣道路用地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用類別。學校一、建築物頂樓供設置電信天線使用。二、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電信機房、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三)資源回收站。(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面臨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停車場汽車出入口、通道應與學校人行出入口適當間隔。4.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高架道路下層作下列使用:一、公園。二、停車場。三、洗車業。四、倉庫。五、商場。六、消防隊。七、加油(氣1.各種鐵、公路架高路段下層。2.不得妨礙交通,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景觀、衛生及安全設備。3.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4.應先徵得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5.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 )站。八、警察派出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抽水站。十一、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二、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十三、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十四、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十五、電信機房。十六、資源回收站。十七、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十八、休閒運動設施。加油站二樓以上作下列使用:一、管理單位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二、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站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停車場一、管理單位辦公場所。二、加油(氣)站。三、餐飲服務。四、商場、超級市場。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七、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八、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九、圖書館。十、民眾活動中心。十一、休閒運動設施。十二、旅館。十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十四、派出所、消防隊。十五、地上興1.作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使用時,其面臨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2.應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高度超過六層或十八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作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之使用者,不在此限。4.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5.作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作第一項或第二項使用時,除加油(氣)站應於地面層設置外,得於地上及地下各樓層設置。7.天然氣整壓站應為屋內型整壓站或地下型整壓站。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之管理站及必要機電設備。十六、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道路除作運輸索道、空橋外,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商場或商店街。三、防空避難室。四、資源回收站。五、電信機房。六、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1.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併規劃興建地下停車場時,其道路寬度不在此限。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應先徵得該管道路主管機關之同意。4.商場使用限於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金融分支機構、資訊休閒服務業及遊藝場業。車站1、停車場。2、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三、資源回收站。四、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五、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六、集會所、1.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用地或鐵路、交通、捷運系統用地(場、站使用部分)。2.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作高鐵、捷運、鐵路車站候車所在樓層,不受專用出入口之限制。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4.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案件,不在此限。5.候車所在樓層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6.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七、休閒運動設施。八、郵政及電信服務。九、旅遊服務。十、銀行及保險服務。十一、餐飲服務。十二、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十三、補習班。十四、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十五、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7.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8.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綠地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資源回收站及必要之設施。三、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四、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五、電信機房。1.作第一項使用者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其四周道路如已闢建完成,並規劃有單行道系統,則准許面臨道路寬度為十公尺以上。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綠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綠地之整體規劃設計。變電所地上層作下列1.應為屋內型變電所或地下變電所。休閒運動設施使用: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二、圖書室。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四、停車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一般住宅。七、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八、社會福利設施。。九、戶外廣告設施。十、一般辦公處所。十一、商場。十二、旅館及餐飲服務。十三、銀行。十四、展覽場。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變電所設於地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4.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第十項至第十三項之使用,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6.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體育場地下作下列使用: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電信機房。七、資源回收站。1.面積○.四公頃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音、消防設備。4.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零售業及餐飲業為限。5.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
調查結果:(一)符合者,道路用地買賣送土審會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審查清冊。【附件:查他-6】(二)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無則免附)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土審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他-7及7.1】。土審會會議紀錄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附件:他-8】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不符合者,或土審會有審查建議者,人補通知15日內補正【附件:他-9】,除有特殊原因,補正正以1次為原則。7.直轄一、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後,陳報直轄市、市、縣縣(市)政府審查及副知申請人【附件:他-10】,(市)並應檢送下列文件:政府(一)申請書。審查(二)審查表。(三)審查清冊。(四)所有權移轉清冊。【附件:他-11】(五)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2及12.1】42(六)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含登記清冊)【附件:他-13及3.1】(七)土審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八)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九)如經辦理會勘者,應附會勘紀錄表。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二)不符合者,退回公所補正【附件:他-14】或駁回【附件:他-14.1】。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審查結果函復公所,由公所函知申請人:直轄一、符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附件:他-15】,市、縣並函復公所【附件:他-15.1】。由公所函知申請人(市)核定結果【附件:他-16】。政府二、不符合者,由公所通知駁回【附件:他-17】或補正。核核定10.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件及他定結地所項權利塗銷登記申請書件,用印後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辦60案登記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並請地所完成登天階記後函知公所並請公領狀,及副知該府。【附件:他-18】段11.公所接獲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文,通知申請發放人至公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附件:他-19】權狀12.一、承辦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結案錄所有權移轉登記、駁回等結案事宜。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申請項目■移轉所有權申請○○年○月○○(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日期日申請人應逐項確認下列事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1、申請人未與他人有土地權利糾紛?■是否2、申請人是否「未」曾申請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經取得他項權利或所有權?■是否(曾申請之土地:_____段_____地號)3、申請之土地內無公共設施(例如道路)?■是否如勾選是,但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經查得有公共設施,願無條件拋棄該公共設施範圍之有權。如勾選否,應配合辦理分割及塗銷該範圍他項權利。申請人應檢附資料:1、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2、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1份。(正本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3、地籍圖謄本1份,並標示使用位置(整筆申請免附)。4、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5、其他:申請人簽名(或蓋章):44他-2公所調查、實地會勘及審查意見:土地利用概況原設定設定登記非都市土地原始清冊都市計畫土地地上物他項權日期、地段、地號使用分區、使用人使用分區情形利種類存續期間使用地類別1、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是否2、申請人為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是否如勾選否,是否因他項權利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是否3、非屬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是否初4、申請面積未超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是否(超額積:審_________m2)意5、其他:無見6、附件:(1)申請書1份、(2)戶籍資料1份、(3)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遺失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及印鑑證明)、(4)土地登記謄本1份、(5)地籍圖1份、(6)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7)其他資料:___無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相關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移轉清冊乙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5.份份證件9.3.土地所有權狀(無權狀者,免附)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授權○○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收日年月日時分收件連件序別登記費元合計元他-13期書狀費元據字號(非連件共件第件字字第號者免填)罰鍰元核算者件號者章土地登記申請書(1)○○縣○○地政事務所資料管○○縣(2)原因發生受理轄機關市中華民國年月日日期機關市□跨所申請○○地政事務所(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4)登記原因(擇打ˇ一項)□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地上權期間屆滿□農育權期間屆滿□耕作權期間屆滿□抵押權登記□設定□法定□讓與□□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權利價值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塗銷登記□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5)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7.(6)1.登記清冊乙份4.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8.附繳2.戶口名簿影本援用1/2份5.印鑑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檢附)份份證件9.3.他項權利證明書乙份6.份份(7)委任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代理。複代理。權利人電話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8)義務人電話關係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聯代理人聯絡電話絡(9)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傳真電話備方電子郵件信箱註式及申請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授權○○縣○○鄉公所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初審複審核定登簿校簿書狀校狀書狀列印用印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03】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保留地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事,無出租、無使用糾紛,將土地分配予符合資格之原住民,以達輔導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目的。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三、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附件:配-1】二、申請人戶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申請位置(申請整筆土地,免附)。四、具傳統淵源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五、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委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二、公共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買賣道路用地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公共使用包括:1.醫療衛生設施:以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為限。2.社區通信設施:以郵政支局、代辦所、電信支局、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天線及辦事處為限。3.社區安全設施:以消防隊、警察分局、派出所為限。4.公用事業服務所:以自來水、電力、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5.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6.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文物陳列室、紀念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為限。7.其他公共使用:社會福利設施、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三、商業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在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在臺北市未毗鄰商業區者,依第一種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毗鄰商業區者,依毗鄰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其他地區依商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使用。但不得作為酒家(館)、特種咖啡茶室、舞廳、夜總會、歌廳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使用。4.不得兼作第一項之使用。5.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本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四、停車場、資源回收站、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1.作停車場使用限於三樓以上及地下層;作資源回收站、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使用限於地下層。2.面積○.一公頃以上。3.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其面臨道路其中一面可規劃為單行道系統者,准許面臨道路寬度為八公尺以上。4.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實施管理。公園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1.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2.應有完善之通風及消防設備。3.作本項使用時,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二、兒童遊樂設施、休閒運動設施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1.面積○.二公頃以上,並面臨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公尺以上(如已規劃為單行道系統,則得為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3.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休閒運動設施:游泳池、溜冰場、保齡球場、撞球場、舞蹈社、極限運動場、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桌球館、羽球場、排球場、籃球場、網球場、壁球場、相關道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變電所、電信機房及必要機電設施、資源回收站。1.面積○.四公頃以上。但作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不在此限。2.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安全設備及專用出入口通道。3.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但作上下水道幹支線系統使用時,因受地盤標高或下游幹線出口涵管底高程之限制,局部用地覆土深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4.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5.作貯留池、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天然氣整壓站及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四、商場、超級市場。1.面積○.四公頃以上,並面臨二條道路,其中一條需寬度十公尺以上,另一條寬度六公尺以上,並設專用出入口。2.除經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並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且不得妨礙鄰近使用分區及影響附近地區交通。3.面積未達一公頃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七十;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其超過一公頃部分開挖面積不得逾百分之六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4.不得逾地下二層樓。但供停車場、變電室及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且其構造物建築在地下二層樓以下者,不在此限。5.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公園之整體規劃設計。7.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廣場地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1.面積○.二公頃以上。但作停車場使用,不在此限。2.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二、休閒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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