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足以認定其是否乎公平正義的原則。二、現階段處理原則:謀求台灣的永續發展,同時需建立真實地民族平等的夥伴關係,過去數十年的歷史錯誤應逐步補救,且應以恢復各族傳統領域土地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行政機關:(一)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或委託興建者。(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受本署暨所屬分署補助興建者。九、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買賣道路用地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則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十一、由本署暨所屬分署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興建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完工後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產籍登記,該設施之修繕、養護、巡查等工作,以業務委託由該興建之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負責。十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應於發包前,由認養單位填具該設施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養契約(附件五),並於該設施完工後負責一般維護管理、清潔、設施檢查及維修通報等工作。十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維護由認養單位負責,但屬一定規模以上之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認養單位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改善建議,並由該財產管理機關統籌研議後辦理。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上,該筆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且雙方約定之土地使用同意期限即將屆至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土地所有權人願再續供公眾使用,財產管理機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另再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前點之認養契約則應配合重新簽訂。(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再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時,如該設施屬國有者,財產管理機關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五點及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附件六)規定辦理財產報廢,其中已達一定金額以上或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者,應由財產管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定辦理。該設施經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得依其性質準用本點規定辦理。十五、由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該設施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六條規定,取得本署暨所屬分署出具之證明文件後,再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前項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證明之申請書及勘查表如附件七及附件八。農村再生條例發布施行前,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有本署暨所屬分署興建或補助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得依其性質準用本點規定辦理。十六、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所在位置、土地權屬、執行機關、施作經費、設施財產權屬、設施使用年限、認養單位及年限等資料,執行機關應於核定後填具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資料卡(附件九)並登錄於本署農村再生執行及管理系統,且應按本署規定填報進度及更新相關資料。十七、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該設施物未提供作公眾使用者,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開放公眾使用,逾期仍不開放者,由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書面亦得載明違反者所負之相關民、刑事責任。十八、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農村再生設施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單價分析手冊、契約範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村再生設施施工規範、農村再生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十九、執行機關應於設施執行前於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並邀請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協調辦理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二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具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如生態池、埤塘、滯洪池等),執行機關應依現況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警告標示(如圍籬、警告標語、安全爬梯等)。二十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如屬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二十二、施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時,如位於山坡地者,應依水土保持法等規定辦理。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可以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種類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及第17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道路用地買賣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第13條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第14條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第14-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六、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增編總面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台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道路用地買賣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三、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基本介紹中文名:公共設施外文名:Communalfacilities社會服務:公益、社會進步主要分類: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設施定義: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定義和分類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於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城市道路、城市橋樑、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設計的原則易用性原則“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乾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並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複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後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安全性原則作為設定與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於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儘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系統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互動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生設施、休閒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性原則。審美性原則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於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優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並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獨特性原則有些學者不將公共施劃歸工業設計的範疇,其主要原因在於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徵。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採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徵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於,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境“場所”相融合。公平性原則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於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for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緻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信息公共設施信息公共設施合理性原則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
本案經核,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道路用地買賣本府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擬辦:一、奉核後,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計1件)敬請行政處(文書線檔案科)鈐印。二、函復○○鄉公所審查結果。三、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由該所通知○○鄉公所領狀,並副知本府。歸檔總頁數共頁,附件共頁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為符管用合一,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擬具審查意見並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土地法第26條、第208條。二、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39條。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開辦法)第6條、第23條。四、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3款。五、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3點。六、解釋函令(一)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二)內政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地字第8313434號函。(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12月9日原民地字第0970053974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件:撥-3】二、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撥-5、撥-5.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111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3.公所初審符合不符合4.實地調查6.申請人符合補正符合審5.土審會審查8.公所補正審查建議查階無意見段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7.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10.直轄市、縣符合(市)政府補正符合9.原民會審查不符合合12.原民會同意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及審查表【附件:撥-1】於原住民保留段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60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天(一)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查學校」。不階(二)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含段補用者為限。正時(三)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間公所需用者為限。)(四)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惟若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114(五)如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請需地機關依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比照以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私有土地補償標準範圍內,斟酌實際情形,與當事人協議辦理。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撥-2】。(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調查件:撥-3】,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召開土審會進行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附件:撥-4】。查(二)申請及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撥-5及撥-5.1】。土審會會議紀錄需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撥-6】。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撥-7】。(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土審會審查不符合者,通知15日人補內補正【附件:撥-8】,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次為原正則。
第一個就是土地的合法使用問題,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統統不可蓋房子做其他行業,可是這一點王永慶已經克服了,他擁有長庚醫學院,藉著這個醫院的名義,他可以用醫院、病房等特種建築的名義,合法在各種土地上蓋老人安養院(這也是醫院病房的一種吧),所剩下的唯一問題,就是到那裡找一處風景秀麗、氣候宜人、同時最好還擁有溫泉的土地,買賣道路用地如果找到的話,憑經營之神的令譽,鐵定在還沒開張之前,就已經售罄而獲利了結。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原住民保留地,在台灣只有原住民保留地符合這些風景秀麗、氣候宜人、又擁有溫泉的多方條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們因為無法買賣,根本不值一文,只要透過管道就可廉價取得,真是一本萬利。王永慶先生是一個社會形象很好的企業家,他的企業每年替國家賺取龐大的外匯,又雇用非常多的勞工,對於台灣的貢獻是不容置疑的,而且他還免費讓原住民少女讀長庚護校、讓原住民少年讀明治工專,對於原住民的照顧與扶持更是昭昭可見,可是,作者卻要從「陰謀論」的觀點,來審視王永慶先生在原住民心中所擁有的良好形象和影響力,如果有一天,他利用他的原住民學生–這些護士與工程師都將是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菁英與意見領袖,來遊說族人把土地賣給他,好讓他經營老人退休村事業的話,事實上,那將沒有人會拒絕王永慶的!而王永慶將從製造業的經營之神,變成老人退休產業的鉅子。原住民出售保留地無異自掘墳墓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商業價值如何,上面統一企業和王永慶的老人退休產業構想來看,事實上並不難統計,這些土地只要經過懂得規劃運用的人處理過,也就是土地販子口中的術語「把生地炒熟」,價值立刻會飛漲數百倍到數千倍。原住民弟兄們,你們還要輕率地賤賣祖先所傳下來的土地,幾年後把錢花光,然後在自己的故鄉成為一無所有的可憐蟲嗎?*********************原住民保留地問題,自由市場才能提升原住民的競爭力,土地給了原住民所有就應該完全擁有,而不是假保護之名行共產之實(國家所有)。 了土地卻不能自由買賣也不能貸款,又只能造林,造林貸款一公頃十萬元,整地的費用都不夠,叫你餓二十年。在來接收你們的土地,再周而復始。原住民你們真好騙!社會經濟資源的相對弱勢和不平等,是原住民強烈相對剝削與無力感的根源,經濟的匱乏和生活的困頓,其傷害不亞於政治權力問題,其解決的困難更甚於政治與政策的改革。經濟問題不只是體制與資源秉賦的良窳,更是從日常生活溫飽、傳統的消費與生產觀念、資本與技術的不足、經濟和就業結構轉型,乃至財團介入、利益集團的衝突等[4],在在對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造成形格勢禁的限制和壓力。「貧窮」是原住民長期的夢魘,原住民的平均所得大約只有台灣國民平均所得的33%至40%之間[5],且負債情況相當普遍。原住民貧窮問題的原因,除了外在的全球性經貿變遷,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的資本主義化,和市場經濟的普遍化外,還有一些與原住民社會文化攸關的因素:(1)文化資本的落差,不論在國民教育或高等教育,原住民的教育成就日見短絀,使文化再生產與就業機會受限,(2)就業結構的限制,原住民的農業人口,以及初級產業人口比重較高,為糊口而轉業、兼業者,多集中於非技術性,以及高危險、低福利、低保障的工作,如捆工、船員、一般工人、服務生、司機等,難以適應就業結構之提升,更直接承受引進外勞的衝擊,(3)土地權利的流失與受限,山地保留地的數量不足,又有約40%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土地使用、開發受限,較高生產價值之土地,則多典押、轉讓外人,以致原住民喪失其生產和生活的基地和空間。文■巴燕達魯(立法委員)一、基本認知:1、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區域絕大多數並未劃設入原住民保留地。2、原住民族無論是集體或個人,多數並未依先占原則取得歷代政府所定義之土地權,而主張或行使傳統土地管理等權利被剝奪。3、原住民族地區多為山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原則進行地用管理。4、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在上述情況下,提供保護原住民所剩有限土地權益及山坡地保育之屏障,成為維護原住民族社會文化及國土保安、生態永續之最後防線,不幸,過去政府執行不力;相關措施不但未能維護制度原來立意,反而鼓勵非法上山開發、釀成錯誤。5、非原住民公、私團體或個人進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土地,並未充分了解自身的強勢背景所帶來的競爭優勢,並在強勢民族政策下,進一步影響原住民族經濟、社會與文化,甚而導致原住民族逐漸瓦解,同時,山坡地保育利用原則在質與量上皆失控。6、由於非原住民土地利用的文化及現代資本主義的作用,無論是國有林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利用,脫離生態及永續發展的原則。7、劣質政治環境下,為選舉金錢動員,政治人物利益交換加深強勢民族的影響力及土地資源的掌握,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文化加速瓦解。8、原住民保留地利用的經濟活動,相當依賴非原住民的市場運作。9、非原住民進入原住民保留地發展,有歷史因素或經濟等誘因,不能一概而論;前者多能取得「合法承租」資格,後者多為「非法轉讓」,其間至少有一般農戶及財團,一般謀生及事業投資之區別。10、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在現行管理制度及前述情況下,多屬違法、非法,且不足以認定其是否乎公平正義的原則。二、現階段處理原則:謀求台灣的永續發展,同時需建立真實地民族平等的夥伴關係,過去數十年的歷史錯誤應逐步補救,且應以恢復各族傳統領域土地/自治權為長期目標:在根本問題及民族自治未能完全實施之前,必須快速地對現行保留地政策的缺失作具體有效的回應,解決台灣山林水土保育及原住民族迫切的生存危機,兼顧非原住民公正合理的權益。建議法制化保留地措施,擴大適用範圍、質、量,不宜廢除。1、建立增劃編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區域入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未劃編前,應將相關單位如林務局、退輔會、國家公園等之土地及自然資源交所在地原住民族進行以保育為主導之經營管理,避免非原住民上山進行保留地高密度開發。2、需配合建立族群共有的機制,應宣導使原漢人民皆知曉民族「集體」的,與「個人」的土地權益為不同層次問題。3、為具體地處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需建立族群協商的機制,平等、公開,受到司法及公眾監督,不受地方政治影響。4、尊重原住民族的習慣法,特別對於非本族群人使用土地的處理,部落族群的發展優先於原住民個人的自我意願。5、若未能取得原住民充分知情的共識,不能進行以合法租用為目的之清查。6、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經歷次清查合法租用者,若未遭舉發有涉及非法行為,其租用權益受到保障,然仍得檢討其「合理性」,依公正之補償收回,以維護保留地制度立意。7、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公有保留地,如何才能合法租用,原住民各族或有不同,需經各族內部充分討論後制定原則。8、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原住民私有保留地不得轉讓、出租非原住民使用,然而可由政府依合理價格買回其權利,以利資金周轉,防止私下違法買賣。、管理規則確立後,應宣導使原漢人民皆知曉其立意。0、建立原住民族傳統生活區域外公有非保留地,優先分配放租放領給經調查不宜再使用保留地之非原住民使用制度,鼓勵、輔導該類非原住民離開保留地,以合法方式謀生。三、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條例立法規定建議:1、保留地不宜開放非原住民買賣及設定權利。2、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以公有保留地之租用為唯一合方式。3、非原住民租用保留地,其租約所載權利獲充分保障。、設置各族「保留地管理委員會」及「保留地協調會」。前者為制定各族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管理規則;後者為協調爭議涉及制度者,為民族間平等、公開協商的機制,原漢各占一半。、現行保留地「土地審查委員會」制度宜作調整,儘量與民族共有及文化習慣搭配,特別注意委員任命及運作公開,避免形成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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