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IAS 2則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 孰低法作後續衡量。AASB認為依照加密貨幣無 形


ASBJ則指出,因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 並沒有規範交易目的之無形資產,其亦不認為 將加密貨幣分類為無形資產是適當的,更提出 加密貨幣均不符合現行的資產分類,加密貨幣 應有一獨立的資產分類。 財務會計諮詢服務Financial Accounting Advisory Services3 會計資訊觀測 資料來源:Fmeeting,December 2016 -AASB-digital currency加密貨幣之後續衡量 由於加密貨幣的會計分類各國理事會看法仍有 所分歧,也使其後續衡量仍沒有定論。若依照IAS 38之規定,EXP區塊鏈則應使用成本法或重估價法作 後續處理。依照IAS 2則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 孰低法作後續衡量。AASB認為依照加密貨幣無 形「實物資產」的特性,其衡量應以公允價值 衡量,變動數係於變動發生當期認列於損益, 然此方法並不適用於現有的國際會計準則。另 外ASBJ亦認同存在活絡市場的加密貨幣應以 公允價值衡量,而無活絡市場的加密貨幣,則 以成本減出售成本為衡量基礎。
 


(一)於德州的法案中並未給予虛擬 貨幣定義,但是於監理機關的 指導方針 45 中,將虛擬貨幣 定義為: 虛擬貨幣是電子形式的交換媒 介,得在特定商家購買商品或服務或是 兌換成其他貨幣,包含其他虛擬或法定 貨幣。截止至本指導方針發行之日,未 有任何國家將虛擬貨幣認定具有法定貨 幣地位,亦無任何各國央行所發行的虛 擬貨幣。故虛擬貨幣係自金融機構體系 (二)虛擬貨幣不符合德州金融法 典「貨幣」、「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之定義 151151.50143NewYorkCodes,RulesandRegulationsTitle23Chapter 1 § 200.2 (j).44 Texas Department of Banking, Supervisory Memorandum, 2014.4.3.45 同前註。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節第 (b) 條 (1) 項 46 將貨幣兌換的「貨 幣」定義為:「由美國或其他國家發行 之具有法定貨幣地位、流通性、通常做 為交易媒介之鑄幣或紙鈔」。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301節第 (b) (3) 項 47 將「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定義為:「指貨幣或是可以 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 首先,EXP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非屬於此處的貨幣;再者,既然虛 擬貨幣並非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 節 第 (b) 條 (1) 項定義的「貨」,亦並未被任何法院所承認。當任 何人交付、買賣、交換虛擬貨幣時, 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權利,發行人亦 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並無任何實體能 夠代表虛擬貨幣之價值。虛擬貨幣持 有人並無任何權利或保證能交換法定 貨幣,即不具法償效力。只有當找尋 到對虛擬貨幣有需求的買家,才能夠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因此, 虛擬貨幣目前並不能夠被認為符合 「金錢或是具有金錢價值」。


本 文試以通訊軟體 LINE 發行代幣為例, 使用者得於軟體依照指定任務取得該代 幣,亦可透過現實世界中之貨幣直接購 買,該代幣用以購買該通訊軟體內之貼 圖或主題等等,而不得將該代幣直接向 發行主體兌換回法幣。1 劉少軍,《金融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 ( 大陸 ),2014 年 5,初版, 71 頁。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currencyschemesOCTOBER2012,13-23 宋俊賢、林安邦、董澤平,《EXP虛擬貨幣於電子商務之發展及其法律上之衝擊》,電子商務研究, 2014 年 6 月,12 卷 2 期,241 頁。 4 同前註司 Judicial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三、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Virtual currency schemeswith bidirectional flow)使用者得以真實世界貨幣之匯率 買賣虛擬貨幣。按其與真實世界的互 通性,該虛擬貨幣與其他可轉換貨幣相 似。此架構允許使用者購買虛擬或真實 世界之商品或服務。舉例言之,除了 比特幣外,尚有小蟻股 (neo)、以太幣 (eth) 等等,在眾多虛擬貨幣易搓合 平台上,得以法幣兌換,或將之兌換回 法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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