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道路用地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五、已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如因排水設施未臻完善,確有施工改善必要者,經提「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準用基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道路屬建築法規或民法規定已留設或退縮之道路用地,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 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道路用地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既成道路:
實地探訪後,若是購買道路用地買賣意願濃厚,想知道更多資訊,可以進一步調閱土地和建物謄本。 謄本就像履歷一樣,內含基本資料和歷程記錄,比如房屋土地的標示面積與內容、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物完成日期、登記日期、登記次序、所有權人是誰、有沒有借錢抵押等。 ps. 從標示面積與內容可以推測室內格局,也可以從登記次序和日期,看出轉過幾手和每個屋主持有時間。 調閱謄本的方式有 2 個:(調閱謄本費用每頁 20 元) 自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 從 Hinet 地政服務網申請。 超商申領電子謄本。(需額外多付超商手續費每筆10元 + 超商列印每頁2元) 法拍作業流程決定下標購買後,就要開始準備走法院拍的程序,如下圖: 法拍流程(參考自中華郵政理財專區 – 法拍屋流程) 投標 & 繳交保證金 投標書怎麼寫?投標前需到欲標物件的拍賣法院購買投標書,一份 10 元。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投標書,內容大同小異,有些會張貼投標書範例在自己的網站或佈告欄。 填寫投標書並不難,照著法院的公告寫上正確的案號、標別、股別,以及投標人資料,再依該物件的地號、建號出價,並加總出價即可。ps. 如果基本資料都沒填錯,則總價最高者得標。 投標書的另一邊是保證金封存袋,如果開標後未得標,法院會當場發還。
在了解「道路」前,有一些名詞解釋需先釐清: 既有道路:只是通稱,收購道路用地無法律限制。 既成道路:具「公用地役關係」的路。建築法(各縣市建築自治條例)稱「現有巷道」,可指定建築線、蓋房子、取得建照。 私設巷道:顧名思義就是私人所設的路,不可指定建築線,在投資土地之前千萬要確認所臨的路是不是私設巷道,避免日後可能要付錢取得通行權。(投資法拍土地的地雷之一) 道路的分類都市計畫內道路:可分成「已徵收」和「未徵收」道路。 已徵收:屬於國有、公有,可細分為「開闢」和「尚未開闢」的道路。 未徵收:屬於私人,同樣可細分為「開闢」和「尚未開闢」的道路。通對道路用地有興趣者會考慮投資「未徵收」道路,未來可做容積移轉。 非都市計畫內的「現有巷道」。蓋房子需考慮「道路」?當要蓋房子的時候,需先向政府單位申請建築線 ➜ 取得建照 ➜ 完成水電管線接通,取得使用執照 ➜ 最後,辦理保存登記。 而「建築線」和「使用執照」這 2 部分尤其要考量到「道路」:建築線「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 由於法規要求,計畫道路的邊界必須指定為建築線,所以,建築線常被用來混稱基地與計畫道路之間的境界線,簡單來說,就像「基地與道路的連結」的意思。 因此,建地如果不臨路、沒辦法指定建築線,也許就失去開發的價值,如同廢地。 使用執照 水電管線須從公路(國有或公有道路)連通道建築物,如果會經過私人的道路,就需要先取得路地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來埋設管線(如下圖,建地 B 需經過 A 地的私設道路連到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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