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道路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
21世紀不動產法務部經理邱創智則表示,房屋若位於計劃 收購道路用地 上,該屋坐落的土地謄本一定會記載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即依照都市計劃應徵收而未徵收的用地,且地主會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優惠,「所以屋主絕對知情。」 邱創智說,房屋位於道路預定地雖不像具體瑕疵般立即發生,短期內對屋主權益可能無太大影響,但賣方與仲介仍對此風險負有告知義務。買方若交屋後才知情,可向賣方主張「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又因這樣的瑕疵難以彌補,通常可主張直接解約;仲介則因未盡調查與告知義務,同樣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道路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未來可能面臨道路被徵收的風險。 行政院於92年11月間邀集相關單位及縣市政府協商達成共識,同意財政部所提「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自93年起,分3年試辦,共計釋出90億元,由地方政府以競標方式收購地方既成道路土地。 依據財政部的計畫,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收購,以競標方式 道路用地 ,採最低標收購土地。各縣市願意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由行政院主計處補助1千萬元協助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取得之既成道路土地,按照其捐助章程規定,需捐給當地政府;唯地方政府不願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中央也不勉強。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執行「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已分別於93及94年度分別編列15億元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歷經長時間的準備作業,由台北縣領先其他直轄市、縣市拔得頭籌,率先於去年12月23日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決標。 94復有桃園縣、台東縣、嘉義縣及台北市跟進完成開標,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陸續跟進擴大辦理。據了解,台北縣該次招標共有32筆既成道路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9,399萬8,900餘元,招標現場並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到場觀摩。 另外台北市並已於本月8日開標、21日決標,計有141筆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4億4,830萬元。 私人土地買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