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地主將手中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但她坦言,制度無分好壞,過往卻有不少土地掮客,藉由詐騙等話術,說服地主賤賣公保地,接著掮客又將土地高價賣給建商捐地換容積,在「買低賣高」
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雙方申報人道路用地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Q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自益信託土地如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張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 土地增值稅 A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 1.易於變價或 2.保管之實物 一次抵繳。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道路用地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一、事由:說明「瑞穗鄉台九線 267k 處至鶴岡村道路拓寬及橋梁新建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事 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4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三、地點:瑞穗鄉公所演藝廳
│荷包緊、少子化 政府徵收遙遙無期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2020年,台灣居住在都市的人口比例高達78.9%,換句話說,每10人就有8人是住在都市,而為了面對都市日益增加的人口對居住品質帶來的影響,《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家或政府可以在定期檢討都市計畫發展時,預先「保留」一些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這樣當未來人口增加、城市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可以將這些土地,藉由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等方式來取得並興建公共設施。 然而,理想雖然豐滿,道路用地現實卻很骨感,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兼任教授劉小蘭便曾撰文探討公保地與少子化的關係,文中提到政府雖然規劃許多公保地,往往卻因為財政無力負擔,導致徵收遙遙無期,甚至在少子化浪潮推擠下,如學校、兒童遊樂等公保地更失去徵收正當性,長期下來不僅無法改善都市規劃,更限縮地主土地使用,徒增無奈。 安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黃若盈則指出,許多「未被徵收的私人公保地」,像是公園、綠地、廣場及道路等用地,由於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或開發,加上使用上又有限制,最後不是選擇放著養蚊子,遭到鄰居占用,就是地主自己興建與規定不符的建物,因而形成公保地長期有違建或被占用的情形。 │身價跳三倍? 公保地「煉金」大揭密在這樣的發展脈絡下,濫用公保地,成為許地方「公開的秘密」。然而,近年房市大熱,加上都會開發飽和,要求解編公保地的聲音不斷傳出。更有不少業者,相中公保地解編後的商機,因而積極四處收購,因此今天我們就來一探究竟,到底是透過哪些方法,讓公保地可以「點石成金」。 劉小蘭教授指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保地必須採用徵收等方式來進行,政府受限於財政困境,往往負擔不起數額龐大的徵收價格,因此近年多半採取「減半徵收」的市地重劃,或是捐地換容積、容積代金等制度來解決公保地問題。 591資訊方法一:減半徵收 比例門檻很難喬 所謂「減半徵收」,就是將土地進行市地重劃,而地主必須同意拿出一半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還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才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這樣做雖然能降低官方負擔,卻產生民眾對於土地分回比例及地主同意門檻有疑慮。但這點隨著官方提高土地分回比例,近年已有改善,各地方政府也紛紛採取這種方式進行解編。然而,市地重劃受限於地主分回土地、同意門檻等原因,加上聽證會、審議等流程,整體耗時較久。 方法二:捐地換容積 土地掮客穩賺不賠? 熟悉土地開發的欣悅建設襄理王芷瑄指出,公保地容積移轉,用意是以額外容積率(容積率越多建坪越多),鼓勵地主將手中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但她坦言,制度無分好壞,過往卻有不少土地掮客,藉由詐騙等話術,說服地主賤賣公保地,接著掮客又將土地高價賣給建商捐地換容積,在「買低賣高」下掮客荷包賺滿滿,尤其像台北市這樣寸土寸金區域,建商只要能多蓋一樓,其利潤便相當可觀,因此在需求熱絡下,也讓公保地成為穩賺不賠的熱門生意。 方法三:政府做莊 左手賣容積、右手買土地
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 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道路用地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 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 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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