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查清楚它什麼時候可以塗銷,等塗銷後再去投標,避免被套牢! (9) 土地內是否包著另一地號的土地但該地號未列入拍賣? 如果欲標的土地中間包著另一地號、未臨路的土地,類似一個『空洞』,而法拍公告中沒有把那塊『空洞』的土地列入拍賣,投標前就要調閱謄本查詢地主是誰

 過戶完成後,才算是完全取得道路用地買賣處分不動產的權利。 法拍屋過戶流程 到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並查一下有沒有欠房屋稅、地價稅,以及工程受益費,如果有則補繳。 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記得要帶契稅完稅收據 2 份、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正本和影本 1 份)、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發生日期: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期。 申請登記事由:如果買的法拍屋是二手新成屋或中古屋,道路用地買賣就勾選「所有權移轉登記」。 登記原因:勾選「拍賣」,因為是法拍屋。 法拍屋貸款 購買法拍屋前,規劃資金非常重要,你必須先想好錢從哪裡來,分成 3 階段: 投標前的「20% 投標保證金」 得標後「7 天內需繳尾款」與後續處理交屋的雜費 過戶後的「房屋擔保貸款」


如何找到道路用地買賣法拍開價的合理範圍? 投資法拍屋最重要的就是事前的準備工作,對想購買的物件調查越清楚、瞭解越深,投標的時候就會越冷靜,不會因為投標人很多或其他人鼓動,就自己提高開價。 請記住千萬不要投資不懂的東西,在真正出手前盡可能多累積經驗,不要抱著賭一把的僥倖心態。 建議一開始從自己熟悉的區域(通常是居住地附近)找法拍物件,既比較瞭解周圍發展與房價行情(若物件不算老,可用實價登錄幫助判斷),又方便實地探訪詢問房屋相關資訊(要請教鄰居或里長比較容易)。 你也可以利用前面提過的法拍屋查詢系統,進入「拍定價格」看過去拍賣成交紀錄,自己練習出價,抓出合理的範圍。 結語: 在投入法拍屋前,道路用地買賣一定要認真地好好評估風險,別忘記充足的資金與現金流也是重要的門檻,如果資金不足,容易買不到好的物件,就算真的買到,你也可能會支撐得很累,難以持續持有等到上漲轉手的那天。 ※ 更多文章: 假租約 法拍物件怎麼判斷租賃關係是不是假租約?假租約如何處理並解決? 法拍持分投資

此外,地上權房屋未來轉手的問題,郎美囡點出關鍵點,地上權剩餘存續期間長短將會是影響貸款與轉手性的關鍵。當地上權剩餘期間越長,不只銀行貸款條件較好,未來轉手性也比較強;反之,當地上權剩餘期間越短,銀行貸款條件較差,轉手性也較弱。 至於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的增值空間,與景氣好壞相關甚大。郎美囡說,2014年房市反轉向下之前,房市景氣相當好,房價上揚之際,也順勢帶動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的增值漲價空間,但房市反轉向下的這幾年,這類房屋的增值性可就不妙了。 她舉例,北市承德路的「京站」2014年每坪約新台幣42萬元到45萬元,2018年降到39萬元到45萬元,跌幅3.45%;羅斯福路六段「華固新天地」2014年每坪約42萬元到48萬元,2018年每坪約39萬元到43萬元,跌幅約8.8%。 不過,地上權與使用權房屋漲幅仍不如所有權房屋,道路用地除了受限於銀行貸款條件影響買盤接手外,也顯示民眾對這類產品的接受度有限;

(8) 有沒有「刑事機關禁止處分登記」? 通常發生在刑事機關尚未處理完畢,債權人就向法院聲請拍賣的時候,拍賣公告上就會看到「刑事機關禁止處分登記」。ps. 大部分是因詐騙而查扣。 禁止處分登記塗銷前,持有人什麼都沒辦法做買賣道路用地,等於擁有一個凍結、無法任意處置、只能放在那裡的東西。 如果遇到這類物件,一定要查清楚它什麼時候可以塗銷,等塗銷後再去投標,避免被套牢! (9) 土地內是否包著另一地號的土地但該地號未列入拍賣? 如果欲標的土地中間包著另一地號、未臨路的土地,類似一個『空洞』,而法拍公告中沒有把那塊『空洞』的土地列入拍賣,投標前就要調閱謄本查詢地主是誰。 倘若它是私人土地,未來很可能要讓它 2 米路連通至道路(袋地通行權)。 (10) 是否須代繳土增稅或地價稅? 若拍定價額不足以扣繳土地增值稅或地價稅,法拍公告上會註明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 這時候,就要先查清楚需補繳的土增稅或地價稅金額多少、會不會高於該物件的拍定價 …,並把這部分列入投標成本去計算報酬率。

補償除了以金錢補償原地主之財產損失之外,亦有發給抵價地之方式,而其申請期限有無需要修正之處,可參看以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解釋): 關於徵收處分,道路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必要時並請求行政救濟。而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依系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法定補償方式可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依系爭規定,則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惟於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如不以送達之翌日為該申請期限之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前揭三十日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將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 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肆、結論 於近年來,關於因公共利益之土地徵收,不論是公共社會議題或是訴訟實務上,都是相當熱門之議題,而大法官對於這方面的論述也是不斷的提出新的解釋,因此要特別注意新的相關解釋之發展。 台北市容積銀行上路才1年多,好不容易公布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 但全市未徵收計畫道路價值卻已跌掉一半以上,隨著3年《落日條款》期限逼近,價格還在快速崩跌中! 8月13日,台北市上路滿一年多的容積銀行,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出爐,藏在這個案例背後的真相是,持有台北市未徵收計畫道路與既成巷道土地的地主們,資產價值正在全面崩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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