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五)其他得排除占用之適當處理方。四、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者,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

 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九、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禁止(一)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二)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三)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非原住民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十、桃源區、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桃源區、道路用地買賣茂林區及六龜區原住民保留地概況近年來容積代金、容積獎勵的政策,引起許多人對於公設保留地買賣的興趣。然而,收購公設保留地不像一般土地買賣那麼簡單,其中隱含許多土地買賣的眉角,一不小心就可能出差錯。關於公保地買賣的大小事,本篇文章為你一次解析!收購公設保留地用途有哪些?收購公設保留地的用途,可依以下狀況說明:一、政府徵收公設保留地可以等政府徵收,但因為政府財政困難、經費不足,一般要等政府徵收幾乎是不可能或者遙遙無期。建議民眾找專業台北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公設保留地買賣,歡迎洽詢士林虹展建設。二、民間企業收購公設保留地賣給民間企業做容積移轉,就是將一塊土地的可移出容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移轉到其他建地或建物來用,這是最好的用途。民間企業可捐地給政府換容積移轉、增加建案的容積率,地主拿到現金,政府無償得到土地,可說是三贏的做法。三、私人擁有公保地地主可申請臨時建築,將公保地作為停車場、花園、小魚池…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哪裡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上網查詢,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或是上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若想要前往實體機構查詢,可以到縣市政府的都市計畫相關承辦單位櫃台。線上查詢步驟:內政部營建署的「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進入系統>點選地區>出現土地使用分區資料。縣市政府建置的土地使用分區系統:輸入土地的地籍地段號、行政區、門牌號碼等資料>查詢>系統會出現土地坐落的都市計畫、相關都市計畫名稱、土地使用分區…等資訊。公保地買賣流程怎麼走?要攜帶這些文件公保地買賣流程只需要以下幾個步驟:聯絡:打電話或線上LINE諮詢士林虹展建設,專員會說明流程、告知需準備的公保地文件。攜帶文件前往辦理:攜帶地主所需文件,親自到虹展建設辦理。確認產權:台北士林虹展建設會協助確認用地產權是否屬於公保地。檢查是否有佔用物:前往現場實地檢查,確認是否有佔用物以及佔用程度,例如:違章建築、水泥斜坡、外牆增建、花園、雨遮…等,並做實際丈量、拍照存證。簽約付款:確認產權、排除佔用物後,雙方確認價格,同意後即進行簽約及付款,完成公保地買賣流程。公保地買賣,賣方須準備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份證正影本印鑑證明書2份(戶政事務所申請,註明用途:不動產登記)印鑑章最近一期地價稅單正本(需繳納完畢)若代理人簽約則檢附授權書正本(加蓋印鑑章)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一份收購公設保留地,買方須準備身份證正影本私章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什麼?所謂公設保留地買賣土地增值稅,是指在賣出公保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公設保留地買賣,免稅是真的嗎?很多人都以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其實,公設保留地買賣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有條件的,需符合以下幾項: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徵收前的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公設保留地買賣注意事項!公設保留地買賣常見風險流程過於簡單:不看地直接做買賣、買賣流程太過簡單很可能有問題,一般公保地會有佔用物的問題、會影響價格,正常情況不會不看地直接就收購。第一次就要求提供所有文件:文件提供是分階段的,對方付第1期款時,只需要給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第二次時才交付印鑑證明及權狀。要求不必要費用:雙方所需付的費用、賦稅都要事先說清楚,有些稅是不必繳納的。中人謊報價格、欺騙不懂道路用地區域行情的地主,此時可以交給專業的公保地買賣專家士林虹展建設。公設保留地買賣須注意必須是「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簽約時,要注意付款方式、價金、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細節。切勿找上XX地產開發或XX房屋公司、XX代書、XX房屋公司或是個人仲介,這些非直接買主,風險極高。辦理公設保留地買賣過程中,簽約時,價金部分可透過銀行履約保證,合約可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更多公保地買賣諮詢請洽台北士林虹展建設-張副總0973-228352。收購公設保留地,立即洽詢虹展!電話諮詢LINE諮詢收購公設保留地QAQ1: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哪裡查詢?查詢公共設施保留地行情,有以下方法:1.google上網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2.洽詢辦土地買賣、公保地買賣的建設公司。推薦到公保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諮詢,電話:(02)28813576,全省北中都可辦理。Q2:公共設施用地買賣用途?可以等待政府徵收、或是賣給建設公司做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Q3: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方式有哪些?公共設施保留地解套主要有三種方式:減半徵收:將土地做市地重劃,但市地重劃受限於地主分回土地、同意門檻等原因,加上聽證會、審議等流程,非常耗時間且繁瑣。


直轄一、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應備文件:市、縣(一)買賣道路用地申請及審查表(市)(二)審查清冊。政府審(三)會勘紀錄表,含照片。查(四)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五)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六)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七)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八)用地計畫書圖。(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附件:撥-9】。(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公所,由公所補正【附件:撥-10】。8.公所一、公所可自為補正事項,補正完竣後送直轄市、縣(市)補正政府審查。二、公所需請申請人補正事項,退請申請人補正。9.原民一、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查應備文件:會審(一)申請及審查表。查(二)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無他項權利,免附)二、審查結果:(一)符合者,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二)不符合者,全案退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附件:撥-11】。10.補正結果:直轄一、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簡易補正事項,市、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正完竣送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市)審查。政府二、不符合者,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簡易補正事補正項,則退回公所補正。11.公所不符合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者,由駁回公所駁回或通知駁回申請【附件:撥-12】。12.原函復直轄市、縣(市)政府撥用同意函【附件:撥-13】。民會另本同意函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同意成登記,本同意函即予作廢,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13.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公所【附核地方件:撥-1】;公所接獲撥用同意函,立即通知申請人(需定政府地機關)辦理後續陳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撥結函轉用核定事宜【附件:撥-15】。10案需地天階機關備註段一、需地機關應檢具應備文件,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內政部審查,代擬代判行政院稿核定。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撥用後,分別就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14.一、承辦人應於土管系統登錄異動等結案事宜。結案二、由登記桌辦理後續歸檔事宜土地利用概況是否已設定是否為他項權利登公共設原始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土地上物地段、地號分區使/地類別地/使用分區情形記或出租施用地使用人1、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學校」?■是否2、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3、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所需用者為限。是否(無則免填)4、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是否初5、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惟若審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是否意6、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見林木,致原住民權益受損情形時,是否有協議補償。■是否(無則免填)7、其他:無8、附件:(1)申請及審查表1份、(2)用地計畫書圖3份、(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4)土地登記謄本3份(5)地籍圖3份、(6)使用分區證明書0份、(7)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0份、(8)會勘紀錄(含照片)1份、(9)其他資料:_無__________________。本件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是否承辦人:課長:秘書:鄉(鎮、市、區)長: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定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旨揭土地業經該管原住民保留地土線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核無意見,且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惟本案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開發行為,應向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充分諮商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可進行開發。如案涉他項權利及地上物補償事宜,請需地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處理。四、自本同意函發文日期起2年內,如未完成撥用程序,本同意函即失其效力,倘仍有撥用需要,請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五、旨揭土地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於報奉行政院核定撥用後,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不得註銷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原住民保留地」註記。六、原住民保留地經辦理撥用後,若有國有財產法第39條各款情事第1頁,共頁131之一者,本會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層報行政院廢止撥用,並移交本會接管。七、本案完成撥用作業後,請貴府督同公所更新本會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公所申請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5條。、解釋函令:無。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表。【附件:租工-3】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三、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會勘紀錄表。【附件:租工-5】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租工-6】五、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租工-7、租工-7.1】六、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附件:租工-15】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135【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圖作業作業流程作業階段期限受1.提出申請1理階天2.收件分文段【05】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經營工商業之流程說明作業作業步驟說明作業階段流程期限受1.提出由公所受理申請。申請理1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書【附件:租工-1】於原住民保留地網段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詳如標準作業程序參。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使(租)用-申請書1份【附件:租工-1】。(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份。(三)事業計畫3份【附件:租工-2】。(四)地籍圖謄本並標示位置3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附件:租工-3】(一)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60審(二)申請標的,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天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用地為限。

因此.一方面住區內養老設施的數量需求持續增加,另一方面.居民經濟條件的改善。對養老設施的配套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社區服務設施的配套需求不斷增強。社區服務性設施包括基本的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各種活動站、服務站、社區管理等,是居民R常生活必須的基本生活設施,隨著住區老齡人口的增多和全民健身、保健意識的增強,居民對上述設施的數量和服務質量的需求日益提升。營利性商業設施的需求日趨多元化、綜合化(1)新興服務型商業設施的需求多元化。由於生活閒暇化和消費結構的升級轉化.道路用地買賣居民對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凸顯並增強。如:對娛樂、休閒、養生保健、投資理財,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型商業消費的需求。對美容美體、康體保健、洗浴(汗蒸)、健身鍛鍊等休閒服務性消費的需求等,而且這些需求將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加強、拓展和提升。因此,增強住區服務性設施的配套。一方面要求增加配套項目的數量,另一方面要求增強其服務功能,滿足住區居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2)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的綜合性服務需求增強。居民購物方式。消費價值觀念的轉變以及出行方式的改變,對傳統零售型商業設施需求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在購物需求上趨於綜合、全面、優質,因此,對配建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實現集中.綜合.最佳化的布局.降低了對服務半徑的要求。此外.由於生活的信息網路化。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零售商業設施空間布局的自由度。發展趨勢擴大化、綜合化的配套首先,設施擴大化趨勢,是由於交通、通訊手段的進步使得空間和時間的影響逐漸弱化,極大地提高了公共服務設施的可達性。加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感的變化,使得對公共設施的配套需求不再局限於組團、小區乃至居住區,而趨向於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擇。其次,設施配套的綜合化趨勢,是由於居民購物方式的變化趨向於選擇性組合後而進行綜合消費,因此.需要提高設施綜合配套能力。一方面可滿足人們更多方面、更多層次的物質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能提高設施使用效率.節約用地,便於管理。簡單化、彈性化的配套由於現今住區開發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導致住宅組團的解體、消失以及居民出行空間尺度的變化。使得設施配套的服務半徑有所擴大,從而打破了公共設施原有按人口規模分級配套的格局,使分級變得模糊。因此,取消組團、簡化分級結構必將成為未來的趨勢。同時,根據住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和住區的差異,靈活彈性地選擇配套設施的類型、項目,標準是未來發展的又一趨勢。外向化、集中化的配套當前,居民對居住環境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安靜、衛生和不受干擾的住區環境已經成為居民的普遍要求,公共設施的空間布局應在確保居住空間良好居住性的基礎上,再考慮服務的方便和經營的效果。因此,原有分散在住區內的封閉、內向型的公共設施空間布局將被打破,設施的外向化、集中化布局將是配套發展的又一趨勢,而住區內只保留停車、老年服務、市政公用等少量設施並保證其有合理的服務半徑。第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或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第八條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亦同。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第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定書、圖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0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四)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五)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六)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六條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  許  條  件備  註零售市場一、住宅。1.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3.面積○.一公頃以上。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後建築,其退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6.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  二、公共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3.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攤位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三項之使用。但如須回復二樓作市場使用時,應全部回復作市場使用。公共使用包括:1.醫療衛生設施:以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為限。2.社區通信設施:以郵政支局、代辦所、電信支局、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天線及辦事處為限。3.社區安全設施:以消防隊、警察局、派出所為限。4.公用事業服務所:以自來水、電力、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5.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6.社會教育機構:以圖書館或圖書室、文物陳列室、紀念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為限。7.其他公共使用:社會福利設施、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三、商業使用。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

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調查占用者是否需協助安置,並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買賣道路用地相關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第一項占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並將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一)屬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二)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者。(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生活補助費者。(四)依老人福利法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第一項所稱收回方式包括:(一)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二)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三)以民事訴訟排除。(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五)其他得排除占用之適當處理方。四、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者,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但占用案無下列各款情事,且符合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一)地上建物現為公有宿(眷)舍。(二)現有地上建物非為公有宿(眷)舍,而國有不動產於管理機關經管期間曾供公有宿(眷)舍使用。但不包括該不動產全部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三)國有建物之占用者,係緣於職務關係使用該建物,或自具職務關係之使用者繼受使用該建物。(四)國有土地上原有國有建物,經拆除改建為私有建物(五)管理機關就地上物曾給予補償。(六)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七)管理機關就被占用不動產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中。前項但書所稱符合之情形,指下列各款之一:(一)管理機關撥用國產署經管之被占用不動產,於行政院核准撥用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二)有法令上原因無法排除占用。(三)被占用不動產係國有財產法施行後,因管理機關辦理接收、接管(不含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之接管)、沒收、徵收(含一併徵收且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適用情形)、價購或第一次登記,而成為國有財產,且管理機關取得該國有不動產時已被占用,從未供公用。(四)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得依規定出租、出售、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者,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檢具文件送國產署審認按現狀接管:1.得出租、出售:(1)得依法申請承租、承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符合承租、承購規定之證明文件。(2)申請人非占用者時,出具載明承諾承租、承購國有不動產後願自行處理占用之切結書;申請人為占用者時,應出具下列文件A、繳清至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一月止之使用補償金之證明文件。但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之占用者,其使用補償金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付款,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配合改依國產署分期付款規定辦理之切結書者,得僅檢附繳清至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一月止之分期款之證明文件。B、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無法承租、承購時,願無條件配合國產署之通知騰空返還該不動產之切結書。2.得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現況為占用者設置電業、電信或自來水相關設備,占用者出具願依規定向國產署繳付償金或補償費取得使用權之切結書。3.其他經國產署要求檢附之文件。五、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已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者,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得視個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占用事宜。前項訴訟程序終結前,管理機關確認無前點第一項但書前六款情事,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國產署審認符合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於占用者繳清訴訟相關費用,辦理訴訟和解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續處。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得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六、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一月起往前追收最長五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並得同意免計息分期付款,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前項使用補償金,除第九點規定情形外,得依下列規定免收、減收或緩收:(一)中央機關占用者,免收。(二)地方機關占用作公共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且無收入者,免收。(三)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免收;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並辦理訴訟和解。但國有不動產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後被占用,或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前被占用,經占用者騰空返還後再度占用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但地下商店街用:與其他公共設施及停車場,1.停車場用地合併規劃興可以促進土。建地下停車場時地充分利用2.商場或,道路寬度不,並配合市商店街。道路用地買賣在此限。政建設之發3.防空避2.應有完善之通展需要。難室。風、消防及安全2.准許條件4.污水處設備。4所列舉之理設施、3.道路用地作上各類商場使資源回收列各項使用,應用性質,其站。先徵得該管道路允許使用之5.電信機主管機關同意。行業類別,房。4.地下商場使用由直轄市、性質限於日常用縣(市)政品零售業、一般府定之。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九、車站1.停車場1.車站、鐵路(1.為解決停。場、站設施使用車場之不足2.車站有部分)、捷運車增進土地之關之辦公站、轉運站、調利用,車站處所。度站用地。用地闢建時3.環境品2.面臨十二公尺准許於各樓質監測站以上之道路,並配設相關性、資源回另設專用出入口質之各項使收站。、樓梯、通道。用或設施。4.電信、3.應有完善之通2.規定其臨無線設備風、消防及安全接道路寬度及機房。設備。及其使用型5.變電所4.第1項至第6態、樓地板及其必要項可於地上或地面積比例等之機電設下各樓層設置。,旨在維護施。5.作第7項或第原規劃設置6.調度站8項使用時不得公共設施之。超過總樓地板面機能。7.地上一積三分之二。一3.准許條件樓除1至樓部分作第7項9所列舉之6項使用使用時,不得超各類商場使外,作下過該層樓地板面用性質,其列使用:積三分之一。允許使用之(1)旅遊6.作第7項或第行業類別,服務。9項使用時,其由直轄市、(2)郵政停車空間不得少縣(市)政及電信服於建築技術規則府定之。務。所訂標準之二倍4.車站地上(3)銀行。一樓作商業及保險服7.作第1項至第使用,規定務。6項使用時得依其使用性質(4)簡易法徵收。作其他及該層樓地餐飲。使用者須依協議板面積比例(5)特產收購方式取得。,乃在強化展售及便如由私人或團車站之利用利商店。投資興建者,得,並維護原8.二樓以依法租用公有土規劃設置公上除1至地。共設施之機6項使用8.車站用地作上能。,作下列列各項使用,應使用:先徵得該管車站(1)百貨主管機關同意;商場、商設置旅館應符合店街。觀光主管機關所(2)餐飲定之相關規定。服務。9.商場使用性質(3)一般限於日常用品零商業辦公售業、一般零售處所。業(不包括汽車(4)旅館、機車、自行車、觀光旅零件修理)、日館。常服務業(不包9.地下除括洗染)、一般1至6項事務所、自由職使用外,業事務所及金融作商場或分支機構。商店街十、綠地地下作下1.作第1項使用1.綠地下准列使用:者需面臨十二公許作多目標1.停車場以尺上之道路,使用,旨在。並另設專用出入促進土地利2.自來水口、通道,其四用,以適應配水池、週道路如已闢建都市發展之下水道截完成,並規劃有需要。流站、污單行道系統,則2.作第1項水處理設准許面臨道路寬使用規定面施、資源度為十公尺以上臨道路寬度回收站及。,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十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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