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則基於必要之機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成本考電設施。風、消防及安全慮,一則在3.變電所設備。使車輛出入及其必要3.綠地用地作上免致擁塞之機電設施列各項使用,得虞。。依法徵收。除作4.天然瓦第1項使用外,斯整壓站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一、變上層作下1.變電所應為屋1.變電所用電所列使用:內型變電所或地地作本項使1.電業有下變電所。用可使樓層關之辦公2.面臨道路寬度增高,以配處所。十公尺以上,不合都市景觀2.圖書室足者應自建築線,強化土地。退縮補足十公尺利用價值。3.集會所寬度,其退縮地2.面臨道路、民眾活不得計入法定空寬度及專用動中心。地面積,但得計出入口通道4.停車場算建築容積,並之限制,係。另設專用出入口為便利疏散5.室內運、樓梯、通道。,及使用者動設施。3.變電所用地上出入方便,6.一般住層作第1.2.3.4.並兼顧變電宅。7.項之使用,得所之運作。7.電信、依法徵收,徵收3.准許條件無線設備計畫書應敘明准6所列舉之。許使用之項目。各類商場使8.一般辦作第5.6.8.9.10用性質,其公處所。.項第第11項之允許使用之9.商場。使用時,應依協行業類,由10.旅館議收購方式取得直轄市、縣及餐飲服。(市)政府務。4.變電所設於地定之。11.銀行下層時,得免計。算建築容積。5.變電所第8.9.10.11.項之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6.變電所用地作第9.10.11.項之使用,限於毗鄰商業區之變電所。7.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二、體地下作下1.體育場面積01.體育場用育場列使用.四公頃以上。地准予興建1.變電所2.面臨道路寬度地下變電所。十公尺以上,不、停車場可2.停車場足者應退縮補足解決用地取。十公尺寬度,其得困難問題3.商場。退縮地不得計入,使土地獲4.展覽場法定空地面積。得充分利用。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6.電信機通道。展覽場之使房。3.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配水池及設備。體育場之意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所需之機上列第1項、第之規定係為電及附屬2項或第6項至避免影響原設施。第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收站。第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目。作3.4.5.(安全與衛生游泳池除外)項。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5.依本方案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買賣道路用地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體育用品、科學儀器、書報、文具、紙張、照相器材、藝品、玩具、鮮花、餐飲等零售業為限。6.作上列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應為站及抽水站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站及焚化之辦公處。及焚化場用場、垃圾所。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處理場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積。但得計算建。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康樂設施梯、通道。出入口通道。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綠地。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9.電信機。房。4.運動康樂設施10.資源之使用同「公園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別。├┼┼┼┤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童遊樂場場使用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道。童遊樂場地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關用地。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3.地下興道。利用,以適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其加壓站設備。2.面臨道路、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水站用地法徵收。之限制,係。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兼顧機關用。地之運作。└┴┴┴┘(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共設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施類別├┼┼┼┤一、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園。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2.規定建地面4.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臺。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心。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市民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育機構。3.儲水池之機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8.運動康應有整體性計畫地下作儲水池樂遊憩設。使用時,予以施。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動中心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10.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場。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11.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壓站、下公有土地。、游泳池),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截水站、上之綠覆地。置常破壞原有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施。予設置者,得免例。12.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可解決已開發站。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13.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海岸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駐所。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14.兒童備。劃。遊樂設施。15.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童遊樂。頃以上。用地依上列各場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規劃開闢。使用。4.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
但得計算建築容並配合地區5.運動康積;並另設專用發展。樂設施。出入口、樓梯、2.作商場及6.電信機通道。展覽場之使房。3.道路用地買賣應有完善之通用可提高私7.自來水風、消音、消防人投資興建配水池及設備。體育場之意其加壓站4.體育場用地作願。其設置所需之機上列第1項、第之規定係為電及附屬2項或第6項至避免影響原設施。第8項之使用得規劃設置公8.資源回依法徵收,除作共設施之機收站。第2項使用外,能,並維護徵收計畫書內應鄰近地區之敘明准許使用項景觀、公共目。3.4.5.(安全與衛生游泳池除外)項。使用者應依協議3.運動康樂收購方式取得。設施之使用如由私人或團體同「公園用投資興建,得依地」之使用法租用公有土地類別。。5.依本方案作商場、展覽場使用者,應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商場經營以體育用品、科學儀器、書報、文具、紙張、照相器材、藝品、玩具、鮮花、餐飲等零售業為限。6.作上列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十三、污上層作下1.污水處理設施1.污水處理水處理設列使用:、截流站、抽水設施、截流施、截流1.污水下站及焚化場為站及抽水站站、抽水水道有關屋內型或地下型及焚化水站站及焚化之辦公處。及焚化場用場、垃圾所。2.截流站、抽水地作本項使處理場2.圖書室站及焚化場應面用,除可減。臨道路寬度十公輕當地居民3.集會所尺以上,不足者抗爭,做好。應自建築線退縮敦親睦鄰之4.民眾活補足十公尺寬度回饋工作,動中心。,其退縮地不得亦可強化土5.停車場計入法定空地面地利用價值。積。但得計算建。6.非營利築容積,並另設2.面臨道路性之運動專用出入口、樓寬度及專用康樂設施梯、通道。出入口通道。3.用地上層作上之限制,係7.公園、列各項之使用,為便利疏散綠地。得依法徵收,徵及使用者出8.員工值收計畫書內應敘入方便。勤宿舍。明准許使用項目9.電信機。房。4.運動康樂設施10.資源之使用同「公園回收站。用地」之使用類別。十四、兒地下停車1.面臨道路八公都市計畫內童遊樂場場使用尺以上,並另設停車場不敷專用出入口、通使用,該兒道。童遊樂場地2.應有完善之通下准予興建風及消防設備。停車場,以3.兒童遊樂場作解決停車場本項之使用,得不足之問題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十五、機1.停車場1.面臨道路寬度1.機關用地關用地。十二公尺以上,准許作多目2.社會教並應另設專用出標使用,旨育機構。入口、樓梯、通在促進土地3.地下興道。利用,以適建自來水2.應有完善之通應都市發展配水池及風、消防及安全之需要。其加壓站設備。2.面臨道路、下水道3.機關用地作本寬度及專用、抽、揚項之使用,得依出入口通道水站用地法徵收。之限制,係。4.機關用地作上為便利疏散4.電信機列各項使用,應及使用者出房及其他先徵得該機關主入方便,並機電設施管機關同意。兼顧機關用。地之運作。└┴┴┴┘(乙)平面多目標使用┌┬┬┬┐公共設使用項目准許條件說明施類別├┼┼┼┤、公1.博物館1.公園面積在五1.公園用地作園。公頃以下者,其上列各項之使2.科學館地面作上列各項用與公園之性。使用之面積不得質可以相輔相3.美術館超過百分之十五成。。。2.規定建地.音樂廳2.公園總面積超積及整體性計臺。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過五公頃者,其畫,係為使公5.文化中地面作上列各項園仍有充分之心。使用之面積不得空間,供民6.社會教超過百分之十二遊憩之用。育機構。3.儲水池之機7.體育館3.公園用地作上電及附屬設施。列各項使用時,係為配合公園儲水池樂遊憩設。使用時,予以施。4.公園用地作上設置。9.集會所列各項之使用,4.派出所或崗、民眾活得依法徵收,除哨可維護公園動中心作停車場使用外安全、取締攤0.停車,徵收計畫書內販。場。應敘明准許使用5.公園內設置11.地下之項目。如由私無建蔽率之設自來水配人或團體投資興施(如網球場水池、加建,得依法租用、高爾夫球場壓站、下公有土地。、游泳池),水道抽、5.公園應保留總因不受建蔽率揚水站、面積二分之一以之限制,其設截水站、上之綠覆地。置常破壞原有污水處理6.上列公園用地公園之機能,設施等所使用之項目,省因此規定供民需之機電(市)園管理辦眾使用之綠覆及附屬設法內已有規定得地最小面積比施。予設置者,得免例。12.環境受本方案第六點6.消防隊設置品質監測規定之限制。可解決已開發站。7.自來水配水池地區之消防公13.派出所需之機電及附共安全迫切切所、崗哨屬設施用地面積需要之問題,、憲兵或應在七00平方並具有開放參海巡防公尺以下,並應觀與防災教育駐所。有完善之安全設宣導之功能規14.兒童備。劃。遊樂設施。15.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二、兒1.幼稚園1.面積0.二公1.兒童遊樂場童遊樂。頃以上。用地依上列各場2.托兒所2.幼稚園、托兒項作多目標使。所用地面積不得用,可以促進超過兒童遊樂場投資人之投資用地面積百分之意願。二十五,其建蔽2.規定幼稚園率不得超過百分、托兒所用地之五十。面積及建蔽率3.兒童遊樂場用,可使遊樂場地作上列各項使仍有充分之空用時,應予整體間開放供兒童規劃開闢。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要點中規定,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所在主管地政機關或其他有權出具證明單位,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出具的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認定之。同時,為避免產生弊端,要點中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依單筆計算的遺產或贈與價值在500萬元以上,或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另向主管地政單位查明公告為公設保留地的確定時間,公告日期若在繼承日後或贈與日後,即應認屬非為繼承事實發生或贈與時的公設保留地,不准其享有免稅優惠。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准免稅。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設地抵繳贈與稅多數不准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實際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因為抵繳價值僅按公告現值計算,並不加成的。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道路用地買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最近業界常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既成道路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請問其移轉之目的為何?公共設施用地,係指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使用設施之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其於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法申領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且經載明將來擬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或尚未計畫取得方式者,始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反之,若採土地重劃或聯合開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再者,另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1)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2)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3)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5)前3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近來,坊間盛傳:「既成道路」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已成為既成巷道或法定空地,其仍為建築使用;亦可能經通行使用或不被通行使用。再者,外傳亦有「既成道路抵稅」之情事,更非法之所許,應屬既成道路之公設保留地而言。惟,若既成道路非屬公設保留地(即私設巷道)者,仍可捐贈予政府,並可列入所得扣除額,以降低所得稅,但無法用以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故於購買既成道路土地時,首須判斷是否屬公設保留地,以明確該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至於所稱交換移轉,應屬「共有物分割」之誤。因為,申辦土地交換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善用共有物分割方式,參照前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亦即,可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減免土地增值稅,以達到節稅之目的。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並申請免徵贈與稅者,除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應檢附下列三種證明文件:一、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戶籍資料;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及編訂日期,或本次記載為公設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影本;三、贈與時贈與標地之土地謄本或公告現值資料。「公共設施保留地」--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聽說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節省日後遺產稅,是真的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1、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3、且非屬下列3種情形者: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所以說,那筆土地需符合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標準,才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公設保留地贈與給繼承人須課增值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名下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給繼承人後,該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就不能再依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要求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亦即,繼承人也不能據此要求免徵土地增值稅。設籍台北市的莊君之父,於民國89年12月死亡,莊君與其他四名繼承人於90年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600餘萬元,遺產淨額840萬元,應納稅額1,000餘萬元,莊君與其他繼承人於91年3月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隨即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申請面積為十公頃以上應層報本會核定前項各種用地之續租案件,買賣道路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其作業程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附文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五、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非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租用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六、非原住民因繼承、贈與而換訂租約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七、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鑑界、書狀補發、土地分割、合併、增減及消滅、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變更編定等申請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之地籍面積更正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復地政事務所。八、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交換、內容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如自然人、法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九、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拋棄、權利混同等事項,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狀由鄉(鎮、市、區)公所保管運用。十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原住民保留地認養綠美化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二、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都市計畫變更,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十三、原住民保留地之袋地通行權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十四、原住民保留地毗鄰之未登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一次登記。十五、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件及管理之相關業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於本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登載、更新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派員查核。十六、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申請案件之申請作業須知,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第六點規定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第九點規定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詳如附件。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申請種類申請要件法令依據審查或辦理注意事項辦理程序核定機關一、非原住一、在轄有原住原住民保留地一、所申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用途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由直民繼承租民保留地之開發管理辦法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二、審核並提請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轄用申請案鄉(鎮、市、第二十八條。二、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審查。審查通過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區)內有戶區)內有戶籍者。倘因行政轄區、地核定,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市)籍者。(戶)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籍劃分不一致未符設籍規定,三、俟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後由鄉(鎮、市、區)政府二、申請標的須或係設籍於毗鄰鄉(鎮、市、區)並公所通知申請人訂約,即訂正地籍電腦檔,並上傳核定為被繼承人切結確為自行使用,得由鄉(鎮、市、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無誤後上傳原住民族委所使用之自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查相關事實,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據住房屋用審核繼受人確有自行使用事實無誤以釐正。地、農牧用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四、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至審查、實地調地及林業用辦理。查、填造審查清冊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訂期地,並經核三、申請人身分是否為繼承人。召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作業完成後限准租用及完四、詳實核對申請租用段別地號面積。五天內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成訂約有案五、租金有無如期繳清。之土地。六、申請租用自住房屋基地者必須確為自三、應檢附文住,農牧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耕作,件:林業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經營及查對(一)原租約正是否完成造林。本。(原組七、有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約遺失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租用面積限制之情者,由其法形。
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買賣道路用地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營建署(九二)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0五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營建署(九四)臺內營字第0九四00八二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附表第一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第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第四條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二、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二)申請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三)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四)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五)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六)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第六條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或團體依本辦法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第八條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地下或地上層停車場者,得合併規劃興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地下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建商場或超級市場者,亦同。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得作為捷運系統、節水、環境品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其面積0.0五公頃以上者,得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第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作車站、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體育場或市場使用或政府整體規劃開闢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第十二條本辦法所定書、圖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備 註零售市場一、住宅。1.在直轄市地下一樓作市場使用者,二樓以上;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三樓以上。其他地區二樓以上。2.經營型態應為超級市場。3.面積○.一公頃以上。4.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及停車空間。5.不得兼作第三項之使用。6.在直轄市地下一樓非作市場使用者,其使用一樓作市場確已足敷需要者,二樓得作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使用。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