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公所去年通報縣政府廢徵並返還土地,但地目始終是道路用地,毫無經濟價值,地主既傻眼又無奈。 楊姓地主今天表示,去年接獲縣政府通知他們領回土地,返還30年前領取的土地徵收款
入都市計畫而尚未被收購的情形。 台中土地交易熱絡,去年整體土增稅收成長21.7%,居六都之冠,隨著土地需求不斷升溫,作為建商容積移轉主要管道的公設用地價格也水漲船高。據了解,目前台中市主要都市計劃範圍內的道路用地價格,已高於公告現值1.6倍以上,不僅墊高建商購地成本,也形成新案釋出的另類負擔。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近兩年房市回溫,道路用地台中道路用地需求與價格也持續飆高。今年2月底,台中建商惠宇建設就以溢價公告現值165%的價格,取得土地銀行14筆西區道路用地,耗資5億元,上市建商興富發也以溢價公告現值161%,取得同區的3筆道路用地,顯見建商看好後市,已開始大動作「存糧」購買公設用地。 業者分析,容積移轉獎勵實施後,台中道路用地變得炙手可熱,建商為了能夠在原有的容積限制下蓋出更多建坪,往往會在同一個都市計劃區內,以較低價格收購尚未被徵收的道路用地,再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以換取最多40%的容積移轉獎勵,藉以壓低每建坪的土地成本。 然而,台中現有未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雖然仍有1675公頃,道路用地更佔了其中的941公頃,但因重劃區、更新區域佔多數,
符合以上條件的農地,道路用地即可提出建蓋農舍申請,且為了確保農舍,是為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主管機關會嚴格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所以若想蓋農舍,在買農地前最好先問清楚該地是否符合興建資格哦! 彰化縣溪湖鎮文小四、文小五徵收逾25年未開發,已還地於民,另一塊溪湖糖廠火車站前道路工程用地,用掉240坪土地開闢道路,其餘用地逾30年沒使用,鎮公所去年通報縣政府廢徵並返還土地,但地目始終是道路用地,毫無經濟價值,地主既傻眼又無奈。 楊姓地主今天表示,去年接獲縣政府通知他們領回土地,返還30年前領取的土地徵收款,他和部分地主用數十萬到500多萬元買回土地,有的地主一時籌措不到那麼多錢,向銀行貸款,也有地主拿不出百萬元,到現在沒領回。 楊姓地主說,買回土地的地主拿到土地所有權狀,發現地目登載是道路用地,相當傻眼,因為道路用地只能開闢道路,無法移作它用,還地於民跟沒還一樣;
為了避免「容積不當買賣」炒作房價,政府推動「容積銀行」辦法予以規範,希望推動公賣容積,由政府主導,避免少數人把持利益;如此也有利於都市景觀及防、救災。 房價高漲,一般認為容積交易機制不透明是收購道路用地主因,因此,內政部推動「容積銀行」的概念,推動容積公賣。但政府推動容積公賣,也有引發精華地段容積下降,使得房屋戶數大減、房價更高昂的憂慮。 內政部發布「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一條文修正條文」,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可以用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包括以代金方式購買。 另內政部法規會訂出細則,明定上述容積移轉,如何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除現行的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外,新增可折繳代金給政府,由政府出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兩種辦法將採雙軌制,建商可採取利益較大者執行。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中,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用代金方式取得容積,將以總開發建築容積 30%為限,並交由各縣市政府,委託估價師決定定價,建商將估價提報各縣市政府,由後者委託三估價公司進行價格審核,如果其中兩個估價單位價差逾 20%,就需重新估價,再由各縣市政府決定最後價格。 如何確保容積移轉價格是要用公告現值、市價或競標方式,真的要看市場機制,政府無法明訂,不過未來會設計容積價格試算基準。 透天厝空間寬敞又有較大的土地,保值性比大樓、公寓、華廈還得好,導致有不少人願意砸大錢買透天厝,不過透天厝也有不少問題,有網友在網路上發文,表示自己居住的社區因改建而產生了許多紛爭,其中一項紛爭為道路持分,路權由60家住戶共同持分,想要改建還需經過其他的住戶同意,可說是相當棘手且麻煩的事。 道路持分、持分道路、持分道路用地、路地持分要等到政府徵收,皆為未知數,建議透過民間辦理持分貸款,取得一筆資金靈活的運用會更加簡單且快速。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道路用地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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