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為國家所有。農民要依規定向水資局申請鑿井,違法鑿井將會被開罰5~25萬元的罰鍰。 農民在向水資局申請鑿井時,流程如下: →先尋找合法的「地下水鑿井業者」來探堪場地(可上水利署網站查詢) →向當地水資局提出申請,檢附農業用水證明及相關文件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用地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道路用地作為稅捐擔保規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經當地縣市政府編列徵收補償預算,且預算由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受理。 該 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限制其出境或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出境限制或塗 銷禁止財產處分;因此,欠稅人如一時無法繳清稅款,卻又急著出國或急於處分財產時,依法可提供相當於欠稅的財產作為擔保。 該處進一步表示,欠稅人提供的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並非照單全收。該處近來發現有部分民眾想以所有的道路用地來擔保欠繳的稅捐,但被該處駁回。
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賣方指定帳戶或約定交付尾款時,雙方會同領款,由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4.登記完竣後,道路用地買方約定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且賣方尚有貸款未還清塗銷者,得與買方貸款之債權人約定代為清償賣方之貸款,如有未支付餘額,由買方以現金補足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5.本買賣標的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費,在土地建物點交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買方繳納,該稅費以點交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買賣雙方並於分算表中簽收。 6.辦理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火災保險費、建物契稅等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簽約前如有公告之工程受益費,由賣方負責繳納,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由雙方約定繳納。 7.與買賣契約有關之稅費、代辦費,依約定繳納。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財政部強調,捐地者必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據,購入土地年度如果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可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財政部表示,民眾所購入的土地假設只有100萬元,但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有500萬者,93年開始這筆捐贈土地也只能按100萬元計算,民眾不可以再主張要按公告現值500萬元做為捐贈扣除額減稅。 競價收購既成道路,94年啟動;道路用地中央三年內補助地方105億元,鼓勵地主折價售地給政府 。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中央將在三年試辦期內,編列10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收購既成道路。擁有既成道路的地主均可參與競標,開價愈低,就愈快變現。 這項新機制共提供兩種管道讓地方政府選擇:
此外,有關中央補助是否可以保留,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內政部營建署已將公道五計畫道路工程第一期列管,最遲應於103年6月底完成公告徵收程序並將用地補償費全數納入市政府預算,並完成請領作業,如未依規定時程辦理,內政部將撤銷補助。 參考補充資料 關於道路徵收土地補償費,道路用地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本府預定於102年12月6日召開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相關事宜,屆時將訂出本案徵收之土地補償費。 五、第一期徵收開闢案地主之意見 本工程道路用地所有權人共計122人,前已具名分批本府陳情贊成或反對徵收者計有: 陣子屢屢搶攻版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引起外界不少好奇,為何僅僅占用到一塊土地,就得面臨拆屋還地情形。地政士解釋,公保地實際上是政府還沒徵收,卻先「保留」給公園、綠地或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土地,即便是私人土地,只要被被劃定為公保地,使用還是會受到限制,目前若想解套,主要有減半徵收、容積移轉及容積代金等三種方式。學者則提到,公保地在少子化、政府財政窘迫等因素影響下,實際徵收不僅困難,更形成民眾財產的緊箍咒, 591資訊圖/公保地因政府財政、少子化或使用等限制,長期遭閒置或占用。(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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