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之前千萬、千萬、千萬(很重要所以說 3 次)要查仔細! 比較表 一般(意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 地上權期間 定期 不定期,直到建物滅失為止 權利歸屬 人對土地 房屋對土地 可否增建 可 不可,只能適度修繕 如何產生
出招:修改容移換算公式 長年的公保地問題成為政府頭痛難題,過去透過賦稅優惠、容積轉移等方式讓公保地成為有價商品,引進市場力量協助政府處理公保地問題。如今政府想要緊縮市場,卻遭遇不小阻力。 容積代金的改革走了一半便止步,則另想出釜底抽薪的一招,「捐地換容積的利潤空間,來自有問題的計算公式,正本清源的作法就是修正公式,讓容積移轉不能一坪換三坪。」六月七日,台北市政府也正式發文給內政部,提出修改建議。 只是公式一改,連動的將是全台各縣市的容積收購道路用地轉移市場,可以想見的是,未來修法恐將面臨更多阻力。 公保地成另類商品,仲介有門道 1999年左右投入公保地買賣市場的翁聖儒,原本從事法拍屋與土地買賣業務,那年外縣市陸續出現公保地交易市場,台北市也漸漸有人做。 剛開始買賣公保地那兩年,地主、建商收購道路用地都不相信他,「地主會說那塊地被政府圈去了,哪能隨便賣?」幾年後,市場做起來,地主、建商才知道這筆交易做得成。而身為仲介該如何找到買賣雙方?翁聖儒笑說,「你去找都市計畫圖,然後再去地政事務所調地籍謄本,對照一下道路公園用地的所有權人是私人還是公家,馬上就可以找出誰是公保地地主。」 仲介的作用在於媒合供需、簡化交易,「有些仲介或土地開發公司會去收很多零碎土地,像是公告現值300萬、500萬元以下的,蒐集一堆後賣給建商,那建商也比較喜歡跟仲介買,不然他買10塊公保地要簽10次約,很麻煩。」 除了收購與轉賣,仲介還得協助地主清除土地上的「占用」,但有時地主請住戶、店家清理,還得上法庭才有辦法解決爭議,地主無力慢慢處理,便能委託仲介代辦,或者直接將土地賣給仲介「現狀點交」後,讓仲介自己把土地清空再轉手。 果相對簡單、轉手幫忙賣的,頂多賺個3%;
(13) 未拍賣建物的土地? 若想標的土地上有建物,但該建物未列入拍賣,通常得標後會面臨 2 種情況: 得標後,可請求拆屋還地。 得標後,土地被房屋買賣道路用地壓一輩子。 造成這 2 種不同情況的關鍵在於「地上權」,即為「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分作「一般地上權」與「法定地上權」。 而「土地被房屋壓一輩子」是最糟的情況,是因「法定地上權」導致,所以,投標之前千萬、千萬、千萬(很重要所以說 3 次)要查仔細! 比較表 一般(意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 地上權期間 定期 不定期,直到建物滅失為止 權利歸屬 人對土地 房屋對土地 可否增建 可 不可,只能適度修繕 如何產生 租地建屋 房地曾屬同一人所有 一般(意定)地上權 道路用地買賣必須雙方偕同到地政機關完成設定登記,才能生效,登記未完成前,即使雙方契約約定也不會產生地上權。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成道路不得違反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1. 供公眾通行使用 既成道路係屬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一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道路,因此可依據該條例加以管理。 如有任意設置路障或其他妨害交通之物,也可依該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規定,由警察機關加以排除<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農地開發的商機為何? 農地轉特定目的事業買賣道路用地用地,建蔽率可從原本的 10% 提升至 60%,是農地開發的商機所在,其中主要 5 大用途有: 資源回收 農地容許使用與變更編定的詳細列表如下: (1) 農舍:高度不得超過 4 層或 14 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 10%,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 (2)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 60%。 (3) 休閒農業設施:買賣道路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 20%。 (4) 自然保育設施:建蔽率不得超過 40%。 (5)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以上公共設施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 60%。 (6)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7)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工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 (8) 公用事業設施:負責維持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含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汙水處理、燃氣供應、加油站、加氣站、交通、通訊等。一般情況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9)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10)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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