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徵收計畫道路用地就不用?」 Mute全國私有道路用地地主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李奇昱也痛批,「這對地主太不公平!」並指出,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取消3年《落日條款》,維持一定的市場流通性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道路用地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本計畫為道路拓寬及橋梁新建工程,屬永久性設施,因此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主, 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 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因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 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未能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以市價辦理徵收土地。 九、公益性、必要性與預計徵收私有財產之利益比較衡量評估 : (一) 本計畫在新增用地暨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用佔總工程經費之百分比例約為 0.07%。 (二) 另因用地取得對道路用地沿線產生之土地、地上物與生計等之影響,依「花蓮縣興辦公共 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給予合理之補償與救濟,務求私人財產損 失減至最低,以兼顧公益與私益。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四) 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根據 98 年行政院修正之「永續發展行動計畫」,推動與落實永續公 共工程係我國重要的永續政策,道路用地擴寬及橋梁新建完工後,強化瑞穗生活圈整體 路網結構,提昇交通運作效率,降低能源的損耗,即是一種透過有限資源利用的方式, 來達到維持既有生活品質之目的,本質上符合永續工程的精神。 2.永續指標:目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要係採用第二版國家永續發展指標系統為 基礎,爰此,本計畫亦使用此版本來檢視本工程對永續指標之影響 。第二版國家永續 發展指標共分為環境、節能減碳、國土資源、生物多樣性、生產、生活、科技、城鄉3 文化、健康、福止、治理、參與等 12 個面向之評估指標。依據交通量預測分析結果, 在縣道 193 線完成拓寬後,道路服務水準皆有明顯之改善,平均服務水準皆可從 D 級 提昇至 A~B 級,且降低行車成本,節省能源消耗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除此之外,

規範不健全 容積銀行穩贏 該案就是國泰建設內湖五期道路用地的新推案「國泰沐善」,根據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陳碧源以近2年當地公告地價推算,容移行情約只剩移入基地公告現值約1.265到1.457倍間,相較於2013年,房市景氣仍在高檔盤旋時期,捐道路地換容積的行情高達公告現值約兩倍的水準,已大跌約25%以上;但這只是容積賣價,進一步考量容積銀行居中的獲利空間、容移一半須改繳代金,導致道路地需求減半、地主急於在期限前求售,以及景氣不佳等利空因素,陳碧源認為,當前可捐地換容積的道路地行情應已跌到腰斬以下的慘況。 難怪不只國泰建設協理林清樑說,「我們是去年買的,但現在民間交易都低於這個行情,算是買貴了!」堪稱容移祖師爺、有富建設董事長洪村騫也說,「現在景氣不好,沒這個行情!」 「都市計畫一劃,原本價相同的土地,變建地的地主資產水漲船高,變道路地的地主卻是資產嚴重縮水,甚至就連政府徵收的錢都拿不到;長年都沒錢徵收,其後才有捐地換容積的變通方式作為補償措施,沒想到為了怕仲介賺錢,政府又回來做莊賣容積。結果建商買容積成本變便宜,地主資產卻大幅縮水,買賣道路用地這難道不是壓榨地主、圖利建商及特定人的政策!」一位長年專營道路地、據傳因此損失上看10億元的仲介大王,氣憤地談起道路用地的演變,他還質疑,「捷運開發的土地可以用公告土地現值的2、3倍徵收,為什麼徵收計畫道路用地就不用?」 Mute全國私有道路用地地主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李奇昱也痛批,「這對地主太不公平!」並指出,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取消3年《落日條款》,維持一定的市場流通性,要求每年的代金收入,至少一半用來合理價購未徵收道路與既成巷道,且不應只價購15米以上道路用地,也應納入15米以下道路地。 容積銀行的設置,主要是杜絕容積仲介居中牟取不當暴利,但現行規範不健全也是事實。一位建設公司主管指出,在台北市容積銀行的規範中,必須在當地有未徵收道路用地才能賣容積,但卻未訂定賣容積後必須限時收購道路用地,也沒有出售容積的總量管制,形成「只要不收購就能無限賣容積」的政策巧門,這讓台北市容積銀行處於就算不收購道路地也沒關係的優勢地位,等到《落日條款》後,容積銀行成為收購市場的唯一定價者,道路地地主最後只能任人宰割。 容移行情腰斬 地主氣壞了

土地使用同意書 ps. 關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面的段落會更詳細說明。 若無法取得同意書、不能接通水電,就沒辦法申請使用執照(等同於『無法使用該建物』),不能辦理保存登記、沒有合法建物權狀,未來無法正常買賣、過戶、貸款(想向銀行貸款很容易被拒絕)。 「建築」與收購道路用地的關係 道路與建地(即「建築基地」)息息相關。在建築法中,用「宗」來當作建築基地的單位,一塊建築基地稱「一宗基地」: 一宗基地可由多筆土地(多筆地號)組成。 一宗基地只能有一個建照 ➜ 『一地不能兩照』。 相關專有名詞解釋: 什麼是建築基地? 根據建築法第 11 條第一項: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什麼是法定空地? 根據建築法第 11 條第二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ps. 空地的地號,有可能是好幾個其他地號的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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