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低密度的絕緣板,又有高密度的硬化板。製作纖 維板所用原料可分為針葉樹料和非針葉樹料
它主要生產再造木材,
這種材具有很多建築用途,可作為桁條、支撐件以及其他承重部件。儘管
在生產技術上類似於生產微粒板,但是粘結劑必須用異氰酸基樹脂,這是
由於這種木材需具有更大的強度。
建築板材可通過固化熱凝樹脂製成片狀,其熱壓的方式類似於製作合
板。最後進行建築板材冷卻並按一定尺寸刨平。如有必要,可使用刨平機
進行表面處理。低甲醛木地板如要鑲木質飾面或塑性壓層的再造板,應進行表面拋光,
以形成相對平整、光滑的表面。在早期木材工業中常用錕式磨光機,但現
在一般使用寬帶磨光機。表面打磨好後還可進行表面上漆。154纖維板(包括絕緣板、中等密度纖維板和硬質纖維板)是含有絞連木質
纖維的板。其產品與微粒板和其他板產品稍有不同。為製作木纖維,要先
將短木料和碎木塊還原(漿化),其方法類似於造紙工業的製漿過程。一般
而言,製漿過程是先把木塊浸泡在鹽水中,然後再進行機械磨碎。纖維板
在密度上差別很大,既有低密度的絕緣板,又有高密度的硬化板。製作纖
維板所用原料可分為針葉樹料和非針葉樹料。非針葉樹原料製作硬化板較
好,而針葉樹料製作緣板較好。漿化過程對磨碎木料的化學成分影響較
少,只去掉很少數量的木質素和可提取物。
溼法和乾法是聯結木纖維製作纖維板常用的兩種不同技術。
面材:美耐皿(MELAMINE),人造石,Nature,耐燃板,一般有櫸木、楓木、柚木、胡桃木、橡木等花紋。(註五)配件:鉸鏈、滑軌、結合五金、調整腳等 (二)基材材料的特性說明 一般系統家具均具優良的物性,耐火、耐水、防蟲、隔音、健康(低甲荃釋出量)。 木材之材料由與使用的種類過多,因此我們將拿重要現代五種家具常用之材料而深入了解其製造方式。(註五)合板:亦稱夾板,將奇數層之片單板經烘乾過後在塗上黏著劑,讓木材纖維方向互呈 直角,經黏合而加壓而成如圖一。 膠合板:係以厚度相似之薄板,平行方向互相疊合,用黏著劑膠合成一體如圖二。 塑合板:亦稱粒片板,低甲醛木地板係以碎木片等纖維材質,不經蒸解而以黏著劑而壓成如圖三。 纖維版:係以蔗渣等纖維物質,經蒸解及處理後,再上膠,加熱、加壓製成如圖四。 細木工板:細木工是由芯板拼接而成,兩個表面皆為膠板貼合而成之如圖五、圖六。 圖一套版夾板(合板)(註六) 圖二膠合板(註七) 2系統家具的探討 圖三塑合板(註八) 圖四纖維版(註九) 圖五細木工板(註十) 圖六細木工板(註十一)二、 系統家具的設計理念(一) 系統家具設計之意義及分類設計一詞的含義是利用物質表現思想的成果,其開始是由於某一物體所產生,而最終 目的是解決此一問題。
木材合法性定義方法與原則訂定木材合法性應以觀的角度來考量各種因素,包括可實現性、可操作性、法律兼容性以及公平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林業相關法律是詮釋合法木材的基礎,凡是主權國家都具備自己的法律體系與森林資源經營法規,如此一來,木材合法性在各國之間便存在差異(吳盛富,2011)。其內容應具體且可行,制定過高的標準,比利時木地板只會造成政策操作困難以致無法實現目標。且由於木材合法性定義往後即成為木材合法性監測系統的考據,所以意味著這些定義應可受檢驗,除此之外,其中應該清楚說明所包含或不包含的法律、要求提供可證明合法的標準或證明、這些標準或證明的真實性應容易證實。而國家與地方法規則可能出現衝突,出現不兼容的情形。另外,現行法律也可能無法完善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某些時候甚至犧牲當地居民的資源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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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美耐皿(MELAMINE),人造石,Nature,耐燃板,一般有櫸木、楓木、柚木、胡桃木、橡木等花紋。(註五)配件:鉸鏈、滑軌、結合五金、調整腳等 (二)基材材料的特性說明 一般系統家具均具優良的物性,耐火、耐水、防蟲、隔音、健康(低甲荃釋出量)。 木材之材料由與使用的種類過多,因此我們將拿重要現代五種家具常用之材料而深入了解其製造方式。(註五)合板:亦稱夾板,將奇數層之片單板經烘乾過後在塗上黏著劑,讓木材纖維方向互呈 直角,經黏合而加壓而成如圖一。 膠合板:係以厚度相似之薄板,平行方向互相疊合,用黏著劑膠合成一體如圖二。 塑合板:亦稱粒片板,低甲醛木地板係以碎木片等纖維材質,不經蒸解而以黏著劑而壓成如圖三。 纖維版:係以蔗渣等纖維物質,經蒸解及處理後,再上膠,加熱、加壓製成如圖四。 細木工板:細木工是由芯板拼接而成,兩個表面皆為膠板貼合而成之如圖五、圖六。 圖一套版夾板(合板)(註六) 圖二膠合板(註七) 2系統家具的探討 圖三塑合板(註八) 圖四纖維版(註九) 圖五細木工板(註十) 圖六細木工板(註十一)二、 系統家具的設計理念(一) 系統家具設計之意義及分類設計一詞的含義是利用物質表現思想的成果,其開始是由於某一物體所產生,而最終 目的是解決此一問題。
木材合法性定義方法與原則訂定木材合法性應以觀的角度來考量各種因素,包括可實現性、可操作性、法律兼容性以及公平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林業相關法律是詮釋合法木材的基礎,凡是主權國家都具備自己的法律體系與森林資源經營法規,如此一來,木材合法性在各國之間便存在差異(吳盛富,2011)。其內容應具體且可行,制定過高的標準,比利時木地板只會造成政策操作困難以致無法實現目標。且由於木材合法性定義往後即成為木材合法性監測系統的考據,所以意味著這些定義應可受檢驗,除此之外,其中應該清楚說明所包含或不包含的法律、要求提供可證明合法的標準或證明、這些標準或證明的真實性應容易證實。而國家與地方法規則可能出現衝突,出現不兼容的情形。另外,現行法律也可能無法完善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某些時候甚至犧牲當地居民的資源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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