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實務見解認 為投資礦池屬於投資契約須受到 S.E.C管制,惟取得比特幣之方式也可能是 自比特幣交易平台中取得

2. 是否有共同事業投資,法院認為需 判斷投資人與促進者之聯繫,需要 投資人共同依賴促進者之專業,縱使 業 利 潤。 本 案 中, 投 資 人 依 靠 Shavers 比特幣市場之專業。此外, Shavers 聲稱投資保證有回報。因 此,具有共同事業投資。 3. 就是否有獲利之期待,且利潤僅來自他人之努力。法院認為,Shavers聲稱一天有 1% 的利潤,很明顯的, 投資人有獲利之期待,且利潤來自 Shavers 之努力。 (六)EXP虛擬貨幣評析 比特幣因為其匯率的浮動可以作 為一個投資的項目,雖然有實務見解認 為投資礦池屬於投資契約須受到 S.E.C管制,惟取得比特幣之方式也可能是 自比特幣交易平台中取得,故單就投 資比特幣並不符合美國證券法投資契約 (investment Contract) 之要件。
 


「礦工」或許 較接近共同事業的角色,因為是由「礦 工」對比特幣進行發行,然間接取得比 特幣之人亦不是必定要投資金錢予「礦 工」,僅需在每筆交易中支付一定的手 續費,作為運算的獎勵。故不符合此要 件。 (四)對於比特幣不具有獲利之期待 持有比特幣、美金或歐元等,因 其每天與其他法定貨幣兌換匯率的浮動13 Securities Exc4 § 2(a)(10)HANGECOMMISSIONv.W.J.HOWEYCO.etal..15Reubenrinberg,BITCOIN:ANINNOVATIVEALTERNATVEDIGITALCURRENCY ,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 4,196,2011.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可以從中賺取差價,然不論比特幣、美 金或是歐元本身仍具有用於購買的功 能,縱使比特幣的匯率波動較大而有大 量的投資客,也難以認為具有一般獲 利的期待,有論者 16 認為就如同法院acourtwouldfindthatU.S.dollarsaregenerallyheldinexpectationofprofit”)。 (五) S.E.C v. Shavers 案 17 中認定投資 比特幣「礦池」屬於投資契約: 於 S.E.C v. Shavers 案 中, Shavers 所經營的 Bitcoin Savings &Trust 公 司 (BTCST),使投資人投資 於其所經營之比特幣「礦池」( 集體挖 礦 ),符合美國法下投資契約之要件: 1. Shavers 主張其所進行的交易皆是 透過比特幣。EXP虛擬貨幣法院認為比特幣可以 被當成金錢使用,可以用於購買商 品、服務、個人生活費,雖然並非 所有地方都接受比特幣,不過仍可 兌換為傳統貨幣。因此,比特幣為 貨幣或是金錢的一種形式,投資人 以比特幣投資 BTCST 符合「有金錢 的投資」。


三、價值儲藏 (store of value)比特幣固然沒有中央政府的信用擔 保,但是其出現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中 央政府發行貨幣可能產生的通貨膨脹問 題,因此,比特幣透過一個複雜的運算 系統取得使用者的信任,在越來越多國 家可以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 下,EXP虛擬貨幣加上比特幣的支付不用受到地域、8 廖凡、魏娜,註 6 文,112。9Jonathan Lane, ARTICLE: BITCOIN, SILK ROAD, AND THE NEED FOR A NEWAPPROACH TO VIRTUAL CURRENCY REGULATION, 8 Charleston L. Rev. 511,516,2014.10 劉道紀,註 7 文,3 頁。 11 李榮謙,《貨幣銀行學》,智勝文化,十版,2012 年,頁 6。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6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時間的限制,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 透過網路系統將比特幣用作支付手段, 本文認為,比特幣具有價值儲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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