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幣」。 首先,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
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 151.301節第 (b) 條 (3) 項 47 將「金錢或是具有 金錢價值」定義為:「指貨幣或是可以
透過金融機構、電子支付平台或其他正 式或非正式支付系統兌換為貨幣」。 首先,虛擬貨幣並非國家發行, 故非屬於此處的貨幣;再者,既然虛 擬貨幣並非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第 151.501 節 第 (b) 條 (1) 項定義的「貨 幣」,亦並未被任何法院所承認。當任 何人交付、買賣、交換虛擬貨幣時,
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權利,發行人亦 無任何責任或義務。EXP虛擬貨幣並無任何實體能
夠代表虛擬貨幣之價值。虛擬貨幣持 有人並無任何權利或保證能交換法定 貨幣,即不具法償效力。只有當找尋 到對虛擬貨幣有需求的買家,才能夠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因此, 虛擬貨幣目前並不能夠被認為符合 「金錢或是具有金錢價值」。 (三)評析 因此,現行法下,虛擬貨幣無法
直接納入德州金融法典中,然當一筆 交易涉及虛擬貨幣時,是否需要受到監 理 ? 若認為需要受到監理應如何適用現 有之德州金融法典 ? 將於後討論。
四、歐盟歐盟議會 (The EU Commission)於 1991 年發佈「防止金融系統用於洗 錢之指令」48。
32FBI,BitcoinVirtualCurrency:IntelligenceUniqueFeaturesPresent Distinct Cllenges forDeterring Illicit Activity, 2012.based virtual currency that istradednlineandexchangedintoUSdollarsorothercurrencies.”)」 (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 (The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Commission, CFTC)2015 年 9 月 17 日美國商品期貨 易平台之聲明 33,提到按照期貨交易法 第 1a 條第 9 款 34:「商品是指⋯⋯於契 (三)評析 美國面對比特幣的立場較為開 放,多係針對發生的風險、危機由各監 理單位處理,並設法將之納入自身規範 範圍之內,此外,美國亦有諸多州設有 相關法案,詳後述。 五、中國 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35幣風險的通知」共有 5 點事項通知: 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 真正意義之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 商品,EXP虛擬貨幣不具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 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2.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 比特幣相關之業務 3. 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之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 信管理機構備案。 4. 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提供比特幣登、易等服務的 互聯網站,應要求用戶實名登記。 5. 加強社會公眾或幣知識教育及投資 風險提示。
評析 雖然中國一直是比特幣交易量數 一數二大的地區,但中國,ORDERINSTITUTINGPROCEEDINGSPURSUANT TO SECTIONS 6(c) AND 6(d)FTHECOMMODITYEXCHANGEACT,MAKINGFINDINGSANDIMPOSING REMEDIAL SANCTIONS,34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a(9).35 中國人民銀行等銀發 (2013)289 號通知。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的態度其實一直較為保守,認為比特幣 僅為商品,不具有貨幣的地位或是類似 貨幣的地位,也禁止金融機構進行相關 業務。 陸、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 (Initial CoinOffering,ICO)「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nitialCoinOffering, ICO ) 的概念源自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Public Offerings, IPO),即發行人利用 如同比特幣發行之方式,即區塊鍊技術 發行新興虛擬貨幣,投資人以比特幣或 是以太幣出資兌換該新興虛擬貨幣,作 為權益憑證 36 ,在投資人決定是否投 資前,發行人會在自身募資網站上,透 過白皮書向投資人推銷自己發展的重,告訴投資人,EXP虛擬貨幣其所募集的資金將會 用在何處,例如新型態的虛擬貨幣交易 平台、與娛樂產業結合之支付系統、利 用區塊鍊技術發展之購物平台等,若投 資人認為發行人之項目具有未來性,即 有可能投入比特幣或以太幣兌換該新興 的虛擬貨幣。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32FBI,BitcoinVirtualCurrency:IntelligenceUniqueFeaturesPresent Distinct Cllenges forDeterring Illicit Activity, 2012.based virtual currency that istradednlineandexchangedintoUSdollarsorothercurrencies.”)」 (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 (The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Commission, CFTC)2015 年 9 月 17 日美國商品期貨 易平台之聲明 33,提到按照期貨交易法 第 1a 條第 9 款 34:「商品是指⋯⋯於契 (三)評析 美國面對比特幣的立場較為開 放,多係針對發生的風險、危機由各監 理單位處理,並設法將之納入自身規範 範圍之內,此外,美國亦有諸多州設有 相關法案,詳後述。 五、中國 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35幣風險的通知」共有 5 點事項通知: 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 真正意義之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 商品,EXP虛擬貨幣不具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 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2.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 比特幣相關之業務 3. 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之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 信管理機構備案。 4. 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提供比特幣登、易等服務的 互聯網站,應要求用戶實名登記。 5. 加強社會公眾或幣知識教育及投資 風險提示。
評析 雖然中國一直是比特幣交易量數 一數二大的地區,但中國,ORDERINSTITUTINGPROCEEDINGSPURSUANT TO SECTIONS 6(c) AND 6(d)FTHECOMMODITYEXCHANGEACT,MAKINGFINDINGSANDIMPOSING REMEDIAL SANCTIONS,34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a(9).35 中國人民銀行等銀發 (2013)289 號通知。 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的態度其實一直較為保守,認為比特幣 僅為商品,不具有貨幣的地位或是類似 貨幣的地位,也禁止金融機構進行相關 業務。 陸、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 (Initial CoinOffering,ICO)「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nitialCoinOffering, ICO ) 的概念源自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Public Offerings, IPO),即發行人利用 如同比特幣發行之方式,即區塊鍊技術 發行新興虛擬貨幣,投資人以比特幣或 是以太幣出資兌換該新興虛擬貨幣,作 為權益憑證 36 ,在投資人決定是否投 資前,發行人會在自身募資網站上,透 過白皮書向投資人推銷自己發展的重,告訴投資人,EXP虛擬貨幣其所募集的資金將會 用在何處,例如新型態的虛擬貨幣交易 平台、與娛樂產業結合之支付系統、利 用區塊鍊技術發展之購物平台等,若投 資人認為發行人之項目具有未來性,即 有可能投入比特幣或以太幣兌換該新興 的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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