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者,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檢具文件送國產署審認按現狀接管:1.得出租、出售:(1)得依法申請承租、承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符合承租、承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變建地價格會有影響嗎?都市計畫內農地價格,等重劃完賣出划算嗎?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優點:農地買賣專家,專營各種土地、農地、道路用地買賣,交易量大、價格真實。成交案件多,交易快速、價格漂亮分農地價格平均是多少?農地價格近年水漲船高,買賣道路用地前幾年前每分地農地價格約在200萬元至250萬元,目前一分農地價格大約350萬~650萬不等,若採平均值大約是每分農地約500萬元。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沒有地,就沒有房。土地的稀缺性比房子來的高,價格只漲不跌,何況房屋的買賣需被課徵房地合一稅、奢侈稅、所得稅…等,但農地可以免稅,所以未來更是只會漲、不會跌。一般來說,影響農地未來價格的因素有:位置地段。是否臨路。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是否鄰近重大建設。政府政策。社會經濟情勢變動。農地價格專人諮詢,就找虹展想辦理農地買賣,卻不知道農地行情與價格?或是想進一步了解農地未來價格趨勢,推薦找農地買賣專家虹展!我們擁有多年豐富的成交經驗,提供農地建地服務,有北中南強大的買方資源,成交快速、價格有優勢。【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可以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使用限制看這邊一次解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zoomable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農地買賣近年來已成為投資客跟建商的熱門投資項目,不過,農地有分為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因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多,導致許多人不確定特定農業區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關於特定農業區蓋房子的問題,本篇一次為你解答!特定農業區蓋房子,導讀區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買賣可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用途為何?所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用途是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認為需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的農業區域。因此可說,經過農地重劃的土地,就是所謂的特定農業區,但特定農業區不一定是有辦理農地重劃的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是有的,特定農業區使用限制與規範較嚴格,一般農業區則較為寬鬆、有彈性。兩者差異如下:特定農業區的土地不能興建「集村農舍」。特定農業區的養殖設施有所限制。特定農業區不能轉做其他特定事業之用。特定農業區若要變更為非農使用目的,比一般農業區更為嚴苛、法規限制更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以蓋房子嗎?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可以蓋房子的,不過有條件上的限制,以下依照特定農業區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分別說明:甲種建築用地指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及方便性都較差。建蔽率為60%。乙種建築用地指鄉村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商業使用。通常是都市計劃外的鄉區,比甲種建築用地的人口密集度更高,幾乎沒有道路規劃,道路較為狹窄,房價上漲空間小。建蔽率為60%。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特定農業區可以蓋農舍嗎?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五條」,只要不違反相關規定,特定農業區蓋農舍是可以的,但不得興建集村農舍。蓋農舍的資格及規定如下: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及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應滿2年。該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人為農地所有權人,該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且未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特定農業區可以變更或買賣嗎?特定農業區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如果是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原則下,可以申請變更為以下使用: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定農業區買賣以找什麼管道?特定農業區買賣推薦,道路用地買賣專家虹展建設。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如下:聯絡虹展建設:打電話或加LINE諮詢,全台北中南皆可服務。估價與規劃:專員依照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價值,並規劃對客戶最有利的方案。審核:審核資料是否完整,有無需要補件。協助客戶了解法規、價金、及評估特定農業區土地的價值。簽約:接著請客戶提供身分證影本、權狀、印鑑證明、印章等進行簽約。過戶與撥款:虹展協助找到適合的買家,完成特定農業區買賣流程,進行撥款。【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你看懂了嗎?買賣農舍前必看這篇!農舍買賣過戶限制zoomable農舍買賣過戶限制一般所說的農地,包含農業用地及耕地。廣義的農業用地,是指在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耕地則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農舍,則是指在農地上興建的建築物,與農業經營的活動有密切的關係。
運動康樂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下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1.停車場設備。水配水池、。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2.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之及必要之項目。設置,維護之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備。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房、變電適當間隔。都市發展需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收站。好安全維護並不得妨礙地面設施之功能。並減低其對學校使用人員之妨礙。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路列使用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備。2.准許條件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7.加油(意。行業類別,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出所。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民眾活零件修理),日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10.抽水括洗染),一般站。事務所。1.天然瓦斯減壓站。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13.其他政府必要要之機關。14.變電所。15.電信機房。16.資源回收站。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站作下列使二樓以上。用:2.應另設專用出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位辦公處道。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設施。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油站上站二樓以上。層作停車場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入口、樓梯、通利用。道。2.為使停車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尺。但同時面臨混亂或受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限。,以確保交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法徵收,如由私。道路用地買賣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場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所。,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性之餐飲、通道。服務設施。服務。2.高度超過六層2.停車場用4.商場、或十八公尺以上地作立體多超級市場之立體停車場。目標使用,。但作第1.2.5.7.規定其臨接5.電信、13.14.項之使用道路寬度及無線設備者不在此限。其使用型態及機房。3.停車場用地作,樓地板面6.洗車業上述使用時,不積比例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汽機車得超過總樓地板乃在強化停保養業、面積之三分之一車場用地之汽機車零。利用,並維件修理業4.除作停車場使護原規劃設。用外,僅作第1置公共設施7.變電所項、第5項、第之機能。及其必要7項、第8項、3.停車場地機電設施第9項、第10項下准予興建。、第13項、第14下水道抽、8.轉運站項之使用,得依揚水站、截、調度站法徵收,徵收計流站及必要、汽車運畫書內應敘明准之機電設施輸業停車許使用之項目。,以解決下場。但如屬該停車場水道蒐集系9.圖書館之管理辦公場所統之良好水。者,得免受本方理,適應都10.民眾案第六點規定之市發展之需活動中心限制;作其他各要。。項之使用時,應4.准許條件11.運動依協議收購方式7所列舉之康樂設施取得,如由私人各類商場使。或團體投資興建用性質,其12.旅館,得依法租用公允許使用之。有土地。行業類別,13.地下5.作第3.4.12.由直轄市、興建下水項使用時,其停縣(市)政道抽、揚車空間,不得少府定之。水站、截於建築技術規則流站、污所定標準之二倍水處理設。施及必要6.作第1項至第之機電設12項使用時,除施,地上加油(氣)站應興建管理於地面層設置外室。,得於地上及地14.地下下各樓層設置。興建資源7.商場使用性質回收站。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八、道除上空作1.道路寬度二十1.道路用地運輸索道公尺以上,並另下准予興建外,地下設專用出入口、地下商場或作下列使樓梯、通道。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事。(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四)買賣道路用地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審查或協議事項,本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程序聘兼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二個月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之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但各村(里)或部落未於二個月內完成推舉者,逕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之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各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擇定委員之備取人員,供委員缺額時依序遞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本會委員完成研習認證。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四、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其因故不能出席達全年開會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除當然委員外,該鄉(鎮、市、區)公所得予解聘,並依第三點之規定,由鄉(鎮、市、區)長重新聘兼補足缺額,補聘委員之聘期與原聘委員同。六、本會開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事人、利害關係人、鄉(鎮、市、區)公所財經課長、建設課長或民政課長及有關村(里)長、當地地政事務所派員列席。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會議結論供鄉(鎮、市、區)公所續處。於討論個別議案時,因利益迴避之委員不應記入該議案討論時之出席委員人數。八、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九、本會調處土地權利糾紛或協議改配土地補償,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日期、地點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或協議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或協議不成立,但如認有成立調處或協議之可能者,得另訂日期、地點調處或協議之。十、調處或協調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或協議書若干份,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任委員簽名後,三日內分送當事人、委員及鄉(鎮、市、區)公所收存,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有參調處或協議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二)出席委員之姓名、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調處或協議事由。(四)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或協調成立之年、月、日。前項調處或協議不成立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屬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調處事項,當事仍得再向鄉(鎮、市、區)之租佃委員會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十一、本要點有關調處或協議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參照鄉鎮市調解條辦理之。十二、本會審查、調處、調查及協議事項,均以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十三、本會人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正式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十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鄉(鎮、市、區)公所就相關承辦人員調兼之。十五、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委員外,得發給出席費、會勘交通費及辦理保險,其金額由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訂定。法規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修正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運作,減免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本作業規範。二、備援方式:(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及書面資料備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三、備援項目:(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二)地籍異動記錄檔。四、備援週期:(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資料量大,得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援,並配合地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錄其備援情形。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檔案資料及籍異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料狀態為準。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作進行,對於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作管制程序、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行密碼(PASSW-O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定之。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使用權。(二)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知悉。(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導致不良後果,依法處理。(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最速件方式處理。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務單位應按每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印,並依異動程序(如附異動流程圖)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法規名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修正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一、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下列情形得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外,管理機關應依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三、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以下簡稱私人)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以利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並避免紛爭。
兒童遊1.公園面積0.1.面臨道路樂設施、二公頃以上,並規定一條須運動康樂面臨兩條道路,十公尺以上設施及其其中一條需十公,另一條六必需之附尺以上(如已規公尺以上,屬設施。劃為單行道系統係為便利疏,則得為八公尺散,並策公以上),另一條共安全。六公尺以上,並2.運動康樂設專用出入口。設施:以游2.應有完善之通泳池、溜冰風、消防及安全場、保齡球設備。場、撞球場3.公園用地作本、舞蹈社為項規定使用時,限。覆土深度在二公尺以上。4.公園用地作兒童遊樂設施、游泳池及其必須之附屬設施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之項目。作運動康樂施(游泳池除外)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法租用公有土地。├┼┼┤3.興建自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來水配水四公頃以上。地下准予興池及其加2.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壓站、下風、消防、安全水池及必要水道幹支設備及專用出入機電設施,線系統、口通道。以解決配水抽水站(3.公園用地作本池之設置,含引水幹項規定使用時,便利住戶用線)、揚覆土深度應在二水之供應。水站、貯公尺以上。但作留池、沈下水道幹支線系2.公園用地砂池、截統使用時,因受地下作上項流站、污地盤標高或下游規定使用,水處理設幹線出口涵管底必須注意作施、環境高程之限制,局好安全設施品質監測部用地覆土深度,並不得站所需機經核准者,不在礙地面公園電設施、此限。各項設施之天然瓦斯4.公園用地作本機能。整壓站、項之使用,得依3.公園地下變電所、法徵收,徵收計作貯留池、電信機房畫書內並應敘明截流站、污及必要機准許使用之項目水處理設施電設施。。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4.商場、1.公園面積0.1.公園用地超級市場四公頃以上,並地准予興。面臨兩條道路,建商場、超其中一條需十公級市場,可尺以上,另一條促進土地之六公尺以上,並充分利用,設專用出入口。並提高民間2.應有完善之通投資興建公風,消防及安全園之意願。設備,並不得妨2.面臨道路礙鄰近使用分區寬度及專用及影響附近地區出入口之限交通。制,係為便3.公園用地作本利疏散並策項使用時,面積公共安全,一公頃以下者,覆土深度二地下開挖面積不公尺以上,得逾百分之七十以利植生與;面積一公頃以地下逕流。上者,其超過一3.公園用地公頃部分地下開作多目標使挖面積不得逾百用,規定其分之六十;覆土地下樓層數深度應在二公尺、開挖面積以上。比例及一定4.公園用地作本距離範圍未項使用時,不得規劃為商業逾地下二層樓,區之限制,但供作停車場、乃係基於公變電室及防空避益及公共安難設備使用,且全及避免影其構造物建築在響鄰近商業地下二層樓以下區發展,並者,不在此限。維護原規劃5.公園用地作本設置公共設項規定使用時,施之機能。不得超過總樓地4.買賣道路用地准許條件板面積二分之一(8)所列舉。其停車空間不之各類商場得少於建築技術使用性質,規則所訂標準之其允許使用二倍。之行業類別6.公園用地作本,由省(市使用時,除經)政府定之政府整體規劃設。置者外,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7.公園用地依本項使用者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8.商業使用性質,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及便利商店。├┼┼┼┤三、廣場地下作下1.廣場面積0.1.廣場地下列使用:二公頃以上。但設停車場,1.停車場作停車場使用時不受面積之。不在此限。限制,可解2.運動康2.面臨道路寬度決附近停車樂設施。八公尺以上,並問題。3.變電所另設專用出入口2.廣場用地。通道。地下准予興4.電信機3.應有完善之通建自來水配房。風、消防及安全水池及必要5.自來水設備。機電設施,配水池及4.作第6項使用以解決自來其加壓站時,限於車站前水及下水道、下水道之廣場用地。設施用地取抽、揚水5.廣場用地地下得之困難。站、截流作第1項、第33.廣場用地站、污水項、第4項、第地下作上項處理設施5項、第七或第規定使用,及必要之8項使用得依法必須注意作機電設備徵收。除作第1好安全設施。項使外徵收計畫。6.商店街書內應敘明准許4.廣場用地使用之項目。作地下作截流7.藝文展第2項或第6項站、污水處演場所及使用,須依協議理設施使用民眾活動收購方式取得;時,應妥予中心。如由私人或團體規劃,並確8.資源回投資興建,得依實依環境保收站。法租用公有土地護有關法令。管理。.運動康樂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四、學校除建築物1.面臨道路寬度1.地下作停頂樓得作在八公尺以上,車場使用,電信天線並另設專用出入俾利都市停使用外,口、通道。車問題之解地下作下2.應有完善之通決。地准列使用:風、消防及安全予興建自來1.停車場設備。水配水池、。3.學校用地作上加壓站、下.自來水列各項之使用,水道抽、揚配水池及得依法徵收。除水水站、及其加壓站作停車場使用外必要機電設、下水道,徵收計畫書內施,以解決抽、揚水應敘明准許使用配水池等站及必要之項目。設置,維機電設4.停車場汽車出下水道蒐集備。入口、通道應與系統之良好3.電信機學校人行出入口水理,適應房、變電適當間隔。都市發展需所及其必5.作上列各項之要。要機電設使用時,應先徵2.地下作各施。得該管主管教育項規定之使4.資源回行政機關同意。用,必須作收站。好安全維護並不得妨礙地面設施之功能。並減低其對學校使用人員之妨礙。├┼┼┼┤五、高架下層作下1.各種鐵、公路1.高架道路道路列使用架高路段下層。下作規定之1.公園。2.不得妨礙交通使用,促進2.停車場,並應有完善之土地利用,。通風、消防、景但必須不妨3.洗車業觀、衛生安全設礙交通。。備。2.准許條件4.倉庫。3.高架道路作上五所列舉之5.商場。列各項之使用時各類商場使6.消防隊,應先徵得該管用性質,其。道路管理機關同允許使用之7.加油(意。行業類別,氣)站。4.商場使用性質由直轄市、8.警察派,限日常用品零縣(市)政出所。售業,一般零售府定之。9.集會所業(不包括汽車、民眾活零件修理),日動中心。常服務業(不包10.抽水括洗染),一般站。事務所。11.天然瓦斯減壓站。12.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13.其他政府必要要之機關。14.變電所。15.電信機房。16.資源回收站。17.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六、加油二樓以上1.加油站、氣站站作下列使二樓以上。:2.應另設專用出1.管理單入口、樓梯、通位辦公處道。所及附屬3.加油站用地作設施。本項之使用,得依法徵收,徵收。計畫書內應敘明准許使用項目。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2.停車場1.加油站、加氣1.加油站上站二樓以上。層作停車場2.面臨道路寬度,可紓解都十二公尺以上,市停車問題並應另設專用出,強化土地入口、樓梯、通利用。道。2.為使停車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共用不得小於三十公進出交通不尺。但同時面臨致混亂或受兩條道路,且臨阻,規定面接長達二十公尺臨道路寬度以上者,不在此臨接長度等限。,以確保交4.加油站用地作通之流暢,本項使用,得依功能之發揮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七、停車1.管理單1.作第2.3.4.8.1.為促進停場位辦公場11.12.項使用時車場用地之所。,其面臨道路寬開闢,並強2.加油站度應在十二公尺化土地之利(氣)站以上,其餘不在用而增設,。此限。並另設專於各樓配設3.無污染用出入口、樓梯相關性質之性之餐飲、通道。
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調查占用者是否需協助安置,並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買賣道路用地相關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第一項占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並將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一)屬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二)屬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特殊境遇家庭成員者。(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生活補助費者。(四)依老人福利法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第一項所稱收回方式包括:(一)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二)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三)以民事訴訟排除。(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移請地方警察機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五)其他得排除占用之適當處理方。四、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者,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但占用案無下列各款情事,且符合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一)地上建物現為公有宿(眷)舍。(二)現有地上建物非為公有宿(眷)舍,而國有不動產於管理機關經管期間曾供公有宿(眷)舍使用。但不包括該不動產全部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三)國有建物之占用者,係緣於職務關係使用該建物,或自具職務關係之使用者繼受使用該建物。(四)國有土地上原有國有建物,經拆除改建為私有建物(五)管理機關就地上物曾給予補償。(六)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七)管理機關就被占用不動產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中。前項但書所稱符合之情形,指下列各款之一:(一)管理機關撥用國產署經管之被占用不動產,於行政院核准撥用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二)有法令上原因無法排除占用。(三)被占用不動產係國有財產法施行後,因管理機關辦理接收、接管(不含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之接管)、沒收、徵收(含一併徵收且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適用情形)、價購或第一次登記,而成為國有財產,且管理機關取得該國有不動產時已被占用,從未供公用。(四)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得依規定出租、出售、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者,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檢具文件送國產署審認按現狀接管:1.得出租、出售:(1)得依法申請承租、承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符合承租、承購規定之證明文件。(2)申請人非占用者時,出具載明承諾承租、承購國有不動產後願自行處理占用之切結書;申請人為占用者時,應出具下列文件A、繳清至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一月止之使用補償金之證明文件。但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得逕予出租規定之占用者,其使用補償金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付款,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配合改依國產署分期付款規定辦理之切結書者,得僅檢附繳清至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一月止之分期款之證明文件。B、出具承諾國有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無法承租、承購時,願無條件配合國產署之通知騰空返還該不動產之切結書。2.得收取償金或補償費提供使用:現況為占用者設置電業、電信或自來水相關設備,占用者出具願依規定向國產署繳付償金或補償費取得使用權之切結書。3.其他經國產署要求檢附之文件。五、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已進行排除占用訴訟程序者,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得視個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與占用者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協商解決占用事宜。前項訴訟程序終結前,管理機關確認無前點第一項但書前六款情事,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國產署審認符合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於占用者繳清訴訟相關費用,辦理訴訟和解後,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續處。管理機關已取得收回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之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得視個案斟酌聲請強制執行時點。六、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除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外,自通知日前一月起往前追收最長五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並得同意免計息分期付款,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前項使用補償金,除第九點規定情形外,得依下列規定免收、減收或緩收:(一)中央機關占用者,免收。(二)地方機關占用作公共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且無收入者,免收。(三)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免收;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占用者騰空返還國有不動產者,得依個案情形酌予減收,並辦理訴訟和解。但國有不動產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後被占用,或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前被占用,經占用者騰空返還後再度占用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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