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法律圖示法律圖示相關新聞某些公共設施太多以人口密度大

 之後,莊君以莊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5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可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莊君因而請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補列該等土地,遭國稅局駁回,莊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莊君主張,國稅局不准改課徵遺產稅,主要是認定方式有異意,也顯見國稅局在相關行為上採取二種不同的課稅方式:一是課徵標的物如為應稅土地,則依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需併入申報並課稅;如標的物是免稅土地,則不准依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入申報,而依法律位階較低的財政部函釋辦理,這種選擇性課稅標準怎能納稅人心服。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是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讓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屬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而為之的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併入遺產總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2年度訴字第3126號判決中指出,莊君之所以希望將該等土地移轉列入遺產,是因為土地稅法有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增稅。」但該土地明顯是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而非繼承而移轉的土地,莊君主張列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面的免徵土增稅之遺產明細表內,於法自有不合。遺贈稅仍可捐地節稅: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途徑,因財政部規定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而大幅降溫。財稅專家表示,公設保留地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目前僅限於所得稅的部分而已;在遺產稅及贈與稅部分,依舊可購買低價的公設保留地來節稅。根據「遺產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資產進行遺產稅的抵繳,而在所有的土地資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目前的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之外,還可免繳土地增值稅,再省下一筆土增稅的支出,因此部分遺產稅課稅總額較高的民眾,往往在生前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進行合法節稅。尤其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的計畫道路用地,因目前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多半依公告現值打個2折或是3折來計算,抵繳遺產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的價格來認定,被繼承人的購入「成本」最低,效益卻是最大,也成為最搶手的節稅土地。繼承自父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屬於免稅資產,子女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或是贈與稅,因此也有不少納稅大戶紛紛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來節稅。遺產稅節稅運用:納稅義務人利用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地節省綜合所得稅的風氣,因財政部於92年6月3日發佈台財稅第920452464號函釋,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以土地實際購入成本作為捐贈可列舉扣除金額,道路用地買賣捐地節稅的熱潮已暫時劃上休止符,但是否意味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無其他節稅規劃的空間呢?其實不然,雖然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就綜合所得稅而言,已無太大節稅效益,但如將其利用在遺產稅規劃上,仍可獲得顯著節稅效果,本文將分上、下二期,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節稅運用做深入分析及探討。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第1項分別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價值為準。在此,土地係指當期的公告現值。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空間,縱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00號解釋文中闡示,各級政府對於既成道路應予全面徵收補償,惟如因經費困難,而不能對上述道路徵收補償時,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據統計若欲徵收全台此類土地,預計至少要編列3兆預算,政府於現行財政困窘下,實無餘力編列預算加以徵收,故持有該等土地的所有權人便願以低於公告現值的金額求售(目前市場行情約可以公告現值的10%~15%出售,購入則約須公告現值的15%~20%),以增加土地變現性及避免資金無謂的積壓。如此,造成的遺產稅節稅空間便是:(1)購買該等土地所支付的價金,自遺產總額中消失。(2)所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遺產稅免稅項目。(3)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抵繳應納遺產稅額。舉例而言,假設某甲死亡時留有應稅遺產5億5,000萬元,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共計2,098.6萬元,若未做任何遺產稅規劃時,某甲應納遺產稅為2.5億=〔(遺產總額5.5億元-免稅額及扣除額2,099萬元)×稅率50%-累進差額1,451萬元〕。若某甲以4,500萬元購入公告現值2.25億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購買價格為公告現值的20%),則某甲遺產總額雖自5.5億元增加為7.3億=(即5.5億元+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2.25億元-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支付價金4,500萬元),惟其遺產淨額卻降為4.84億=(即7億3,000萬元-原免稅額及扣除額2,098.6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2.25億元),應納遺產稅則減少為2.275億=〔(遺產淨額4.84億)×稅率50%-累進差額1,451萬〕,若再以購入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額,則最後應繳稅額僅剩250萬元=(2.275億-2.25億),某甲所作節稅規劃共計節省遺產稅額為2.025億元=(規劃前應納遺產稅額2.5億元-規劃後應納遺產稅額250萬-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支付價金4,500萬)。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應注意事項◆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達成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的目的,必須將多餘的現金轉換成非現金。◆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綜上所述,上述利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並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就目前而言,雖完全合法且能獲得可觀節稅效果,但財政部對此向來便有意修法防堵,故未來是否會增設其他抵繳的限制應當隨時注意,故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乃是短期遺產稅節稅規劃良方,但不建議以其作為長期遺產稅節稅策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實務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捐優惠主要有:◆地價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規定外,統按6/1000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遺產稅: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詳解如下:◆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依2/1000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同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被徵收而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可以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種類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及第17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道路用地買賣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第13條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第14條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第14-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六、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增編總面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台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收回、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查事。(三)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四)買賣道路用地申請租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審查或協議事項,本會僅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為准駁決定之參據,案件准駁悉以處分機關為斷。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程序聘兼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轄內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於二個月推舉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各原住民村(里)或部落推舉之人士中擇定並聘兼之。但各村(里)或部落未於二個月內完成推舉者,逕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之公正人士或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各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擇定委員之備取人員,供委員缺額時依序遞補。(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本會委員完成研習認證。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四、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其因故不能出席達全年開會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除當然委員外,該鄉(鎮、市、區)公所得予解聘,並依第三點之規定,由鄉(鎮、市、區)長重新聘兼補足缺額,補聘委員之聘期與原聘委員同。六、本會開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事人、利害關係人、鄉(鎮、市、區)公所財經課長、建設課長或民政課長及有關村(里)長、當地地政事務所派員列席。七、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會議結論供鄉(鎮、市、區)公所續處。於討論個別議案時,因利益迴避之委員不應記入該議案討論時之出席委員人數。八、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九、本會調處土地權利糾紛或協議改配土地補償,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日期、地點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或協議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或協議不成立,但如認有成立調處或協議之可能者,得另訂日期、地點調處或協議之。十、調處或協調成立時,應作成調解或協議書若干份,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任委員簽名後,三日內分送當事人、委員及鄉(鎮、市、區)公所收存,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有參調處或協議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二)出席委員之姓名、性別、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調處或協議事由。(四)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內容。(五)調處或協議成立之場所。(六)調處或協調成立之年、月、日。前項調處或協議不成立時,由鄉(鎮、市、區)公所將調處或協議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屬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調處事項,當事仍得再向鄉(鎮、市、區)之租佃委員會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處)。十一、本要點有關調處或協議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參照鄉鎮市調解條辦理之。十二、本會審查、調處、調查及協議事項,均以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十三、本會人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正式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十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鄉(鎮、市、區)公所就相關承辦人員調兼之。十五、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除主任委員外,得發給出席費、會勘交通費及辦理保險,其金額由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訂定。法規名稱: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修正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運作,減免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本作業規範。二、備援方式:(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及書面資料備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三、備援項目:(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二)地籍異動記錄檔。四、備援週期:(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資料量大,得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援,並配合地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錄其備援情形。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檔案資料及籍異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料狀態為準。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作進行,對於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作管制程序、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行密碼(PASSW-O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定之。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使用權。(二)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知悉。(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導致不良後果,依法處理。(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最速件方式處理。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務單位應按每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印,並依異動程序(如附異動流程圖)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法規名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修正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一、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協調其主管機關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前項不動產,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通知占用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下列情形得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以下合稱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接管外,管理機關應依前項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再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現況為地方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及無妨礙都市計畫,可由國產署會同該地方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二)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現況為他機關闢建或管理維護之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該公共設施闢建或管理維護機關承諾不動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後,願負管理維護責任。三、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以下簡稱私人)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收回方式,以利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並避免紛爭。

本案經核,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道路用地買賣本府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2點,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擬辦:一、奉核後,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計1件)敬請行政處(文書線檔案科)鈐印。二、函復○○鄉公所審查結果。三、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完成後由該所通知○○鄉公所領狀,並副知本府。歸檔總頁數共頁,附件共頁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為符管用合一,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申請該管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擬具審查意見並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貳、相關法令及規定一、土地法第26條、第208條。二、國有財產法第38條、第39條。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開辦法)第6條、第23條。四、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3款。五、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第3點。六、解釋函令(一)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二)內政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地字第8313434號函。(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7年12月9日原民地字第0970053974號函。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肆、機關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件資料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件:撥-3】二、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審查同意清冊。【附件:撥-4】三、土審會之會議紀錄、簽到表。【附件:撥-5、撥-5.1】伍、作業內容一、流程圖:如後附。二、流程說明:如後附。111陸、備註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04】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撥用之3.公所初審符合不符合4.實地調查6.申請人符合補正符合審5.土審會審查8.公所補正審查建議查階無意見段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7.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10.直轄市、縣符合(市)政府補正符合9.原民會審查不符合合12.原民會同意2.收件一、登記桌收文、創號、貼條碼,並分文承辦人簽收。階天分文二、承辦人依申請及審查表【附件:撥-1】於原住民保留段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錄申請案件。3.公所一、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初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申請及審查表1份【附件:撥-1】。(二)用地計畫書圖3份。(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3份。(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3份,撥用部分土地應標示位置。(五)使用分區證明書3份。(非都市計畫土地,免附)(六)塗銷他項權利同意書3份。(無他項權利,免附)60審二、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天(一)申請人是否為「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公立︵查學校」。不階(二)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含段補用者為限。正時(三)公共造產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間公所需用者為限。)(四)申請用途是否符合土地法第208條所列各款事業,或其他法律規定依法撥用之公共事業。(四)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惟若申請用途或申請計畫已奉中央或省級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於受理申請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114(五)如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應請需地機關依內政部89年1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16183號函,比照以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私有土地補償標準範圍內,斟酌實際情形,與當事人協議辦理。或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1條所定有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三、初審結果:(一)符合者,進行實地調查【附件:撥-2】。(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4.實地一、實地調查需製作原住民保留地撥用—會勘紀錄表【附調查件:撥-3】,並將土地使用現況及照片登錄至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含會勘紀錄表掃瞄檔)。二、調查結果:(一)符合者,召開土審會進行審查。(二)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5.土審一、召開土審會審查應備資料:會審(一)原住民保留地撥用—審查清冊【附件:撥-4】。查(二)申請及審查表。(三)會勘紀錄表。二、土審會審查後應製作土審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附件:撥-5及撥-5.1】。土審會會議紀錄需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附件:撥-6】。三、審查結果:一)無意見者,由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附件:撥-7】。(二)有審查建議者,應於會議紀錄中加註理由,補正或駁回。6.申請公所初審、實地調查、土審會審查不符合者,通知15日人補內補正【附件:撥-8】,除有特殊原因,補正以次為原正則。

所謂功能適度主要是指:公共設施單體在滿足自身的基本功能的同時,不宜誘使使用者賦予其它功能。再以公共座椅為例:公共座椅的主要功能是為公共空間中穿行者或逗留者提供必要的休息,但這種“休息”的程度級別在於“坐”,而並非是“臥”。遺憾的是,許多城市的公共座椅長度被設計成大於150厘米,中間又未設定扶手隔斷,這樣的座椅往往便成流浪漢的“睡床”,不但沒有滿足普通市民“坐”的需求,道路用地買賣反而對周邊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所謂材料合理主要是指:公共設施的造價應與民眾的普遍收入水平形成參照,設計師應優先考慮使用那些價格低廉、加工方便而又堅固耐用的材料,避免通過堆積昂貴材料的辦法取得炫耀性的視覺效果。蓄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在任何城市都存在,只是發生的機率不同,市民的素質不應成為設計師規避責任的藉口,事實證明,許多城市將鑄鐵下水道井蓋替換成水泥材質之後,針對井蓋的盜竊行為明顯被遏制,這一例證有效的證明了材料的合理性對於保障公共設施不被蓄意破壞是多么的重要。環保性原則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生態環境問題逐步成為備受關注的焦點,在設計領域也逐步出現了倡導環境保護的“綠色設計”,如維克多·帕帕納克1971年所著的《為了真實的世界而設計——人類生態學和社會變化》(DESIGNforREALWORLD——HumanEcologyandSocialChange)和《綠字當頭:為了真實世界的自然設計》(THEDREENIMPERATIVE——NaturalDesignForTheRealWorld)兩本著作為綠色設計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綠色設計的三原則簡稱“3R”,即減少(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壞(Recycle)。現已廣泛的套用於絕大多數設計領域。公共設施同樣應貫徹綠色設計原則,這絕不是設計幾個分類垃圾桶所能解決的問題,它要求設計師在材料選擇、設施結構、生產工藝,設施的使用與廢棄處理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通盤考慮節約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原則。法制性原則公共設施是國家的集體的公共財產,國家為保護公共設施制訂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公共設施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憲法》等對制裁破壞公共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了具體的規定,對於故意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懲處。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著社會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保障了社會生活的安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我國處罰方法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執照等依照犯罪情況而定。法律圖示法律圖示相關新聞某些公共設施太多以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多的北京為例,“書香朝陽”路邊圖書館作為“為百姓辦實事,讓百姓得實惠”重要工程,在朝陽區內,已經有150座,每座造價40萬,每座每年維護費用6萬。如果你有在北京的生活經歷,不用告訴數據,你也知道“書香朝陽”的運營情況如何。再來看公交免費WiFi。從2011年開始,廣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後搞起了“公交免費WiFi”計畫,花了不少錢,折騰了不少人,到今天為止,已經推行了4年有餘。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直到今天,公交上依然沒有乘客會使用免費WiFi。原因很簡單:太慢了,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甚至根本連不上。這些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城市公共設施。還有一些也具有公共性,但來自宣傳領域的。比如,北京朝陽區申辦全國文明城區的形象大使,是一個卡通人物,叫“洛寶貝”。朝陽區曾有上萬平米的平面公益廣告中出現了洛寶貝的形象,甚至所有燈桿廣告都有洛寶貝現身。而尷尬的是,在成為朝陽區的小天使後,它又成了杭州的天使。這兩地政府,找的都是同一家——漫奇妙動漫文化發展公司。另一些公共設施,必要性可疑為什麼小縣城不適合搞公共腳踏車呢?理由有二。其一,城市公共腳踏車,最大的功能是解決城市“最後一公里”的通勤問題,比如從家到捷運站這段距離,打車太短、走路太遠,腳踏車最方便。而小縣城哪有什麼捷運?城市的規模不大,很多家庭早已有靠腳踏車出行的習慣(自己有車)。其二,城市公共腳踏車,必須形成規模效應,才能體現便捷性。還車的便捷程度,直接決定人們使用公共腳踏車的積極性。而小城市,不可能鋪太多的網點,還車非常麻煩,甚至騎車去還車,再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類似城市公共腳踏車這種公共設施,還有很多。它適合一地,卻不一定適合另一地;它在一城推廣效果好,在另一城可能就一敗塗地。最關鍵的是,每個城市得有自己的決策邏輯,因地制宜。住區公共設施設施需求(1)教育設施的配套質量需求逐步提高。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和教育意識的不斷增強,居民對教育設施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於少年兒童比例的持續下降.住區內教育設施的配套面臨資源整合,提升質量、提高配套標準等潛在要求。因此,最佳化教育設施的資源配置.提高配套標準.提升配套質量是教育設施配套的發展趨勢。(2}老年設施的配套需求面臨數量與質量的同步提高。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使得社會對老年設施的需求激增。這就意味著住區將承擔更多的社會養老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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