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五、原住民可以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種類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4-1條及第17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道路用地買賣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第13條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第14條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第14-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應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無償使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屆期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期滿前二個月,重新擬訂需用土地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需用土地計畫之辦理程序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第一項無償提供災區受災民眾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適用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第17條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六、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增編總面積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圖騰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原因與劃編總面積(一)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台灣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二)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八、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限制(一)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二)例外: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非原住民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非原住民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非原住民,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抽驗、督導、查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82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季刊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何育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處長張易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科長摘要自2005年8月8日聯合報系列報導公共建設閒置問題,買賣道路用地閒置公共設施之議題受到全民重視,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等機關與媒體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活化推動情形皆相當關注,工程會自2005年8月銜命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開始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著手彙整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問題,綜整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與防範策略,歷經十餘年努力,採取許多重大措施與具體作為,已獲得眾多成功活化案例。本文透過前言、閒置類別與原因、活化措施、防範策略、工程會具體作為、成功活化案例、未來的挑戰及結語等8個章節,說明工程會的努力與策略,期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設施管理機關,共同防杜新增並加速活化閒置公共設施。關鍵詞:閒置活化、蚊子館壹、前言自2005年8月8日聯合報系列報導公共建設閒置問題,閒置公共設施之議題受到全民重視,其活化及防範策略成為重要課題,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等機關與媒體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活化推動情形皆相當關注,行政院2005年8月17日第2953次會議院長指示:「⋯對於聯合報從8月8日起有一系列針對政府公共建設的報導⋯請工程會會同經建會、研考會跟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對該系列報導逐案了解,就各案核定情形、施工進度及品質、經費支用等等,提出檢討報告⋯」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2005年8月銜命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開始列管閒置公共設施,著手彙整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及問題,綜整公共設施防範閒置與活化策略,歷經2013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公共設施,2014年建立閒置通報網站平臺,2015年開始考核各地方政府年度活化績效,2017年行政院補助地方政府活化經費(詳圖1),期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設施管理機關,共同防杜新增並加速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3圖1 工程會辦理閒置公共設施重大歷程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設施類別件數件數比率(%)市場設施7216.82%辦公廳舍5713.32%停車場5412.62%社福設施4310.05%觀光遊憩409.35%校舍大樓(含宿舍)388.88%體育場館317.24%文物館255.84%展覽場館235.37%工程設施225.14%工商園區61.40%訓練所61.40%機場40.93%漁港40.93%道路工程(含橋梁)20.47%車站、轉運站10.23%總計428100%表1 各類型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2005年8月成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2013年擴大列管地方自籌興建之閒置設施2014年11月建立閒置通報網站平臺2015年起實施「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款處理原則」,考核各地方政府年度活化績效2017年起行政院補助地方活化經費,加速活化啟動擴大精進考核補助季刊84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貳、閒置類別與原因經統計2005年至2019年第1季止,工程會累計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共計428件,依設施類別及閒置原因分類統計分析如下:一、閒置類別統計分析閒置公共設施類別可概分為16種類型,市場設施72件最多,占16.82%;其次為辦公廳舍57件,占13.32%;停車場54件屬第3多,占12.62%。各類型設施件數統計如表1。二、閒置原因統計分析產生閒置公共設施之原因眾多且複雜,包括民眾習慣至大賣場採購造成市場設施閒置、縣市合併造成停用的辦公廳舍閒置、一鄉鎮一停車場政策造成在偏遠地區蓋停車場等,可歸納為環境變遷、缺乏經費、規劃不當、行政程序未完成、管理不善及複合型等6類,並以「環境變遷」因素為最多。各類別原因件數統計如下圖2。參、活化措施為有效改善公共設施閒置情形,工程會採「防杜新增,加速活化」策略,對於「加速既有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實際推動情形如下:一、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設施活化經費不足,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期透過經費補助方式,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二、工程會透過全球資訊網公開揭露設施活化情形,以督促設施管理機關加速推動活化作業,及提供需求機關或非政府組織公益單位、青年創業洽詢使用之機會,包括轉型為長期照顧、托嬰、非營利幼兒園及地方創生等用途使用,媒合相關單位及在地資源推動設施活化使用。圖2 閒置公共設施各類別原因件數統計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註1:「環境變遷」之情形包括設施使用年限屆期、少子化、民眾消費習慣改變、縣市合併等。註2:「複合型」之情形係閒置原因複雜,包含2種以上原因。複合型規劃不當缺乏經費環境變遷管理不善行政程序未完成複合型111件26%環境變遷152件36%缺乏經費56件13%行政程序未完成,40件,9%管理不善,20件,5%規劃不當,49件,11%本期專題第七卷第三期108年09月85三、工程會2015年6月18日函請各中央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擬訂相關公共設施興建計畫前,應先行評估能否優先使用既有閒置公共設施,以活化使用取代新建為原則,避免政府資源浪費。四、對於已解除列管之閒置案件,除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掌握使用情形外,工程會自2014年啟動實地訪查機制,持續督促活化使用。五、依據「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每年定期考核地方政府活化績效,提供各補助型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整各該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案件優先次序之參考,督促各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閒置公共設施之活化作業。六、每季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針對列管案件探討關鍵問題,提供改善建議,包括回歸原使用目的強化原功能、轉型再利用、拆除及轉為非公用財產等。另工程會更針對未能活化之異常案件,至現場或召開專案協調會議協助解決困難問題。七、為強化各機關閒置公共設施之提報、列管及活化管考機制,化被動為主動,工程會更進一步綜整歸納既有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相關規定,就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解除列管後之追蹤等作業程序研擬「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將邀各機關討論後函頒做為後續執行依據,明確掌握列管目的及活化目標。肆、防範策略防範勝於活化,減少閒置公共設施最有效的方法,在於「從源頭管理防杜新增」,實際推動情形如下:一、行政院已於相關規定中要求各機關於研提工程興建計畫時,納入全生命週期之精神,並擬具設施之使用管理計畫。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計畫預算編列時,應評估其需求性、必要性、財務可行、使用人次、自償性、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營運管理計畫等,強化源頭管理,確保設施啟用後無閒置之疑慮,避免閒置公共設施之產生。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相關規定,針對各項公共建設計畫需求、可行性、效益、影響及與相關計畫配合協調等進行詳實審議。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確實審查各項計畫補助之周延性及合理性,確保計畫執行能發揮其預期效益。三、國發會為有效控管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研議「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預警機制以公共建設計畫全生命週期概念,明確訂定審議原則,強化審議效能,每季滾動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研析問題所在,使計畫執行更符需求。
繼承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須附立切結書人之印鑑證明。)(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書及拋棄人印鑑證明。(六)繼承人以協議繼承者,買賣道路用地須附繼承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七)租金完納證明書。(八)四千八百分之一位置圖一份。(申請整筆土地,免附)二、受贈與一、繼受人為一、所申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用途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由直租用申請一、在轄有原住非原住民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並會同原承租人及繼受人辦理現場勘查,確認土地轄案民保留地之者:依原二、繼受人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位置及使用情形。市、縣鄉(鎮、市、住民保留(鎮、市、區)內有戶籍者。倘因行二、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至審查、實地調(市)區)內有戶地租賃契政轄區、地(戶)籍劃分不一致未符查、填造審查清冊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於一政府籍者。約第十一設籍規定,或係設籍於毗鄰鄉(鎮、個月內送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土地權利審核定二、申請標的須條及原住市、區)並切結確為自行使用,得由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供審查意為繼受人所民保留地鄉(鎮、市、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見。使用之自住開發管理查相關事實,審核繼受人確有自行使三、審作業完成後,鄉、(鎮、市、區)公所限五天房屋用地、辦法第二用事實無誤後,報經直轄市、縣(市)內,檢附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陳報直轄農牧用地及十八條規政府核准辦理。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核定未通過者,將未林業用地,定辦理。三、繼受人為自住房屋用地、農牧用地或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並經核准租二、繼受人為林業用地自用者。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由鄉(鎮、市、區)用及完成訂約有案之土。、所申請之土地使用項目應符合都市畫分區用途別或非都土地編定原住民四、繼受人為非原住民者,應審核有無原公所通知繼受人訂約(非原住民)或賡續辦理權利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回復(原住民)相關事宜,並訂正「原住民族土地住民保留第二項規定租用面積限制之情形。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相關資訊。地開發管五、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案進五、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程序辦理。理辦法第行審查及辦理。二十條規六、適用範圍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定辦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及「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土地為限。七、繼受人以原承租人三親等內親屬且有實際使用事實者為限。但如具原住民身分,且經審查確認得循公告分配程序取得所有權,或係承租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且地上業經興建合法房屋,後建物所有權因故轉讓予第三人,由買賣道路用地建物所有權人受讓土地租賃契約者,不在此限。備註:一、租賃期間:非原住民繼受轉讓後之土地契約,其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契約第三條規定之期限;繼受人為原住民者,依權利回復案期程辦理。二、原租賃契約正本核對無誤後,加註○年○月○日轉讓契約等文字後,退還原承租人。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之土地,不適用原住民保地租賃契置(申請整筆土地者,免附)。(二)繼受人具原住民身分者:1.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申請書。2.原租賃契約正本。3.原承租人及繼受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4.同意轉讓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5.租金完納證明書。6.地籍圖謄本並標示置(申請整筆土地者,免附)。7.位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約第十一條轉讓規定。四、繼受者嗣後如有意續租,應依租賃契約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續租。五、如有地上物,應考量地上物所有權人及繼受人是否相同,避免因辦理土地租賃契約轉讓引起糾紛。六、繼受人為原住民者,審核機關應審查權利回復案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七、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簽約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三、土地權民法第一百四一、權利之拋棄有無違反公共利益。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查對土地座落、由鄉利拋棄申土地權利人權利十八條規定二、權利之拋棄是否損害他人。地籍、土地權屬範圍等相關資料。(鎮請案之拋棄本於自願三、基於扶助輔導原住民原則,對原住民二、實地查明土地權利拋棄原因與土地使用情形。、市、拋棄他項權利或權利之拋棄有無遭受損失或傷害等仍三、設定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者,應依法申請當地區)公租賃權者應詳實審慎查核。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收回土地,取得租賃權者終所核止租約收回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或終止租定約收回之土地,即訂正地籍電腦檔,並上傳縣(市)政府核對無誤後上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據以釐正。四、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審查核定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通知申請人申辦塗銷登記或終止租約。法規名稱: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一、本要點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二、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但申請面積為十公頃以上應層報本會核定前項各種用地之續租案件,買賣道路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其作業程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附文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五、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非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租用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六、非原住民因繼承、贈與而換訂租約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七、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標示變更登記、鑑界、書狀補發、土地分割、合併、增減及消滅、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變更編定等申請登記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之地籍面積更正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復地政事務所。八、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之移轉、塗銷、交換、內容變更登記、更名登記(如自然人、法人、管理機關、管理人、夫妻聯合財產之更名)、住址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等之申請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並委任為申請義務人,在申請義務人欄內加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後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九、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拋棄、權利混同等事項,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狀由鄉(鎮、市、區)公所保管運用。十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同意書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原住民保留地認養綠美化之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審查核定。十二、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都市計畫變更,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十三、原住民保留地之袋地通行權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十四、原住民保留地毗鄰之未登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審認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一次登記。十五、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件及管理之相關業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於本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登載、更新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時派員查核。十六、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申請案件之申請作業須知,依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第六點規定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第九點規定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詳如附件。非原住民繼承租用申請案、受贈與租用申請案及土地權利拋棄申請案之申請作業須知申請種類申請要件法令依據審查或辦理注意事項辦理程序核定機關一、非原住一、在轄有原住原住民保留地一、所申請土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分區用途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由直民繼承租民保留地之開發管理辦法別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類別。二、審核並提請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轄用申請案鄉(鎮、市、第二十八條。二、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審查。審查通過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市、縣區)內有戶區)內有戶籍者。倘因行政轄區、地核定,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市)籍者。(戶)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籍劃分不一致未符設籍規定,三、俟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後由鄉(鎮、市、區)政府二、申請標的須或係設籍於毗鄰鄉(鎮、市、區)並公所通知申請人訂約,即訂正地籍電腦檔,並上傳核定為被繼承人切結確為自行使用,得由鄉(鎮、市、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無誤後上傳原住民族委所使用之自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查相關事實,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據住房屋用審核繼受人確有自行使用事實無誤以釐正。地、農牧用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四、鄉(鎮、市、區)公所自受理申請至審查、實地調地及林業用辦理。查、填造審查清冊等作業限十五天內完成,並訂期地,並經核三、申請人身分是否為繼承人。召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作業完成後限准租用及完四、詳實核對申請租用段別地號面積。五天內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成訂約有案五、租金有無如期繳清。之土地。六、申請租用自住房屋基地者必須確為自三、應檢附文住,農牧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耕作,件:林業用地者必須確為自行經營及查對(一)原租約正是否完成造林。本。(原組七、有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約遺失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租用面積限制之情者,由其法形。
兒童遊樂場用3.臺灣省、市地須依協議收購兒童遊樂場面方式取得。如由積多為0.二私人或團體投資公頃,為獎勵興建,道路用地買賣得依法租私人投資興建用公有土地。兒童遊樂場,5.作上列之使用故將核准條件時,應徵得該管定為0.二公教育或社會福利頃。主管機關同意三、體1.看臺下1.作第2項之使1.體育場作上育場作下列使用時,體育場所列規定之使用用:用地面積應在五可以強化其使(1)展覽公頃以上。用。場。2.依本方案作展2.展覽場之使(2)停車覽場使用者,不用規定,係為場。得貯存具有危險免影響原規劃(3)倉庫性或有礙環境衛設置公共設施。生之物品。之機能,並維(4)消防3.體育場用地作護鄰近地區之隊址。第一項第(2)款景觀、公共安(5)警察至第(10)臺或第全與衛生。派出所。2項使用時,得3.為配合體育(6)交通依法徵收。除作專業知識教學分隊。第1項第(2)款之需要,體育(7)集會使用外,徵收計場得設置體育所。畫書內應敘明准訓練中心。(8)有關許使用之項目,辦公室。作第1項第(1)(9)體育款使用者應依協訓練中心議收購方式取得。。如由私人或團(10)電信體投資興建,得機房。依法租用公有土2.音樂廳地。臺。4.作上述之使用時,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四、加1.停車場1.面積一、001.加油站用地油站。0平方公尺以下作上列各項使2.洗車。,限作洗車業。用,可強化土3.汽機車2.面臨道路寬度地利用。簡易保養十二公尺以上。2.為使停車場。3.臨接道路長度與加油進出交4.汽機車不得小於三十公通不致混亂或用品之販尺。但同時面臨受阻,規定面售。二條道路,且臨臨道路寬度臨5.代辦汽接長度達二十公接長度等,以車定期檢尺以上者,不在確保交通之流驗。此限。暢,功能之發4.應有完善之通揮。風、消防及安全設備。5.加油站用地作第1項使用,得依法徵收。如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得依法租用公有土地。6.加油站作上述使用時,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公共設施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基本介紹中文名:公共設施外文名:Communalfacilities社會服務:公益、社會進步主要分類: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設施定義: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定義和分類公共設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屬於社會的給公眾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按經濟學的說法,公共設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設施不同於農村公共設施,具體來說,城市公共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城市垃圾(包括糞便)處理系統、城市道路、城市橋樑、港口、市政設施搶險維修、城市廣場、城市路燈、路標路牌、城空防空設施、城市綠化、城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按收費與否,有收費和不收費之分。從空間布局來分,有全市性公共設施、區域性公共設施、鄰里性公共設施三種。設計的原則易用性原則“一個商品售貨員將餅乾扔在你的腳下,而你不得不彎下腰將摔碎的商品撿起——毫無疑問,這種情況下,你十之八九會非常生氣並將你的憤怒表達出來,但自動售貨機這樣做的時候,…..。”很明顯,很多具有明確產品屬性的公共設施設計缺乏“可以被人容易和有效使用的能力。”我們有時不得不在自動取款機前等待前面的老人一遍有一遍的重複錯誤操作,而無法施以援手。這就是公共設施缺乏易用性所造成的困擾。易用性(Usability)通俗的講就是指“(產品)是否好用或有多么好用”。它是就有明確使用功能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原則性問題,比如垃圾桶開口的設計就既要考慮到防水功能,又不能因此使垃圾投擲產生困難,或是人們在使用自動取款機時,如何可以不再使用容易忘記的密碼確認方式,如何可以在操作完成後記得取回銀行卡。這些都是公共設施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易用性原則。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安全性原則作為設定與公共環境中的公共設施,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參與者與使用者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兒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鬧,這是不能改變的,而能改變的是以兒童身高作為一個尺度,低於此高度的公共設施均應考慮到其材料、結構、工藝及形態的安全性,在設計伊始便儘量避免對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隱患,這就是公共設施設計的安全性原則。系統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在公共休息區內,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圍應設定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數量應與公共座椅的數量相匹配,太多會造成浪費,而太少則會誘使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可見,公共座椅與垃圾桶之間存在著某種匹配關係。再如健身設施周圍相對集中的公共照明設施,便起到了引導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這種集中照明的公共設施,因缺乏引導性、安全性和互動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對較低。事實上,不僅如此,諸如衛生設施、休閒設施、便利性設施、健身設施等公共設施系統,它們之間及其內部均存在著自然匹配的關係,這種關係在設計時可以概括為的系統性原則。審美性原則如前所述,公共設施對於市容市貌的營造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功能良好,形態優雅的公共設施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同時,還兼具美育的功能。因而,公共設施設計的審美性同樣不容忽視,畢竟,功能良好與造型美觀並不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個設計合理且極具美感的公共設施,不但可以有效地提高其使用的頻率,而且可以增進市民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公共環境的意識,增強市民對城市歸屬感和參與性,畢竟,文明的公共環境同樣應該是美的公共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獨特性原則有些學者不將公共施劃歸工業設計的範疇,其主要原因在於工業設計具有機器化、大批量生產的特徵。而公共設施設計往往採用專項設計、小批量生產的特點,這與環境設計的特徵具有相似之處,因而較多的將公共設施設計視為環境設計的延續。事實上,隨著當代加工工藝與生產技術的進步,早期工業設計的大批量化生產正在向今天“人性化”、“個性化”的小批量生產方式轉移。設計中“人”與“環境”的因素已經擺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慮,這一點與公共設施設計的基本特點是一致的。而公共設施設計的獨特性原則就在於,設計者應根據其所處的文化背景、地域環境、城市規模等因素的差異,對相同的設施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使其更好的與環境“場所”相融合。公平性原則與私屬性產品不同,公共設施更多的強調參與的均等與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現為公共設施應不受性別、年齡、文化背景與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這也正是公共設施區別於私屬性產品的根本不同之處。公平性原則在設計中被表述為普適設計(UniversalDesign)原則或廣泛設計(InclusiveDesign)原則,在我國則較多的表述被“無障礙設計”,自1967年以來,歐洲更多的使用“為所有人設計”(Designforall)的說法。事實上,如果將無障礙設計含義只簡單理解公共設施中盲道、坡道等專供行為障礙者所使用的設施,是很不完全的。這種設計原則應貫徹到所有的公共性產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設施中,設計者都應具體、深入、細緻的體察不同性別、年齡、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的使用者的行為差異與心理感受,而不僅僅是對行為障礙者、老年人、兒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現出的“特殊”關照。信息公共設施信息公共設施合理性原則公共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原則可基本表現為功能適度與材料合理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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