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指令係規制歐盟境內,藉由支 付服務提供者,進行「貨幣」的支付交 易,雖比特幣屬於貨幣已如前述
且比特幣未與真實世界中的貨 幣掛鉤,其兌換匯率是由市場供需機制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13,2012.2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21,2012.23 “It operates at a global level and can be used as a currency for
all kinds of transactions (for bothvirtual and realgoods and services). Although
Bitcoin is a virtual currency scheme, it has certaininnovations that make
itsusemore similar to conventional money. Bitcoins are not pegged to
anyreal-rldcurrency. The exchange rate is determined by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market.”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1決定。 惟: 1. 比特幣尚不能夠被歐盟電子錢指令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 所 管 制 24,按該指令所定義之電子錢, 須符合:(1) 以電子方式儲存 (“it should
bestored electronically”)(2) 發行電子錢需要有不少於貨幣 價值的資
(“issuedonreceiptoffundsofanamountnotlessinvaluethanthemonetaryvalue issued”)(3)
被發行人與外之企業接受作為 支付 (“accepted as a meansof payment by undertakingsother than the
issuer”)比特幣符合第一個以及第三個要 件即以電子方式儲,並被發行人以外 之EXP虛擬貨幣企業接受作為支付的工具應無疑義,
惟第二個要件,比特幣難以符合,參照 該指令第 11 條 25「會員國應確保,電子 錢發行人任何時間,皆得按電子錢持有 者之要求,以同樣金錢價值與持有者兌
換其持有之電子錢」,比特幣並不符合 此要件,故不受歐盟電子錢指令規制。 2. 比特幣亦不能被歐盟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所管制 26: 該指令係規制歐盟境內,藉由支 付服務提供者,進行「貨幣」的支付交 易,雖比特幣屬於貨幣已如前述,惟該
指令中對於「支付交易」的定義係收受 票、硬幣、會計科目上金流、電子錢指 令定義之電子錢」。
法定貨幣並搭配制度性安排,建立穩固之信任基礎 信任機制為貨幣制度存續的根本,無信任基礎則無以為 繼,也因此歷經數百年的演變,成就今日的雙層(two-tiered) 金融體系-即央行對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之運作 架構。雙層金融體系下,藉由央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之制度 性安排,透過法規與監管機制賦予央行與商業銀行相符之權 責,以維持整體金融體系之順暢運作,並建立紮實的信任基 礎。 我國「中央銀行法」明訂本行四大經營目標:促進金融 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以及於 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實為前述制度性安排的 體現。例如,EXP區塊鏈央行透過持有外匯或黃金作為貨幣發行準備, 並要求銀行須於央行提存足額準備金,央行再藉由所謂的央 行貨幣(central bank money),透過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之操 作,如公開市場操作,使準備貨幣與貨幣數量得以隨需求變 化彈性調節,以維持貨幣價值之穩定,讓民眾得以信任央行 發行之法定貨幣,進而達成整體物價穩定的目標。另外,央 行扮演最後貸款者(lender of last resort)角色,並提供大額支7付系統日間透支融通機制,以及政府建立審慎監理機制、存 款保險機制等,在在提供了民眾對金融穩定之信心。
電子貨幣質上是法定貨 幣的「替代物」,是一種與法定貨幣相互轉換的一種機制 19(二)皆無實體,但發行方式、主 體不同 比特幣與電子貨幣相同點在於都 是無實體的,惟電子貨幣是將法定貨幣 數位化發行,發行主體受到法律規定, 可能是任一金融機構;而比特幣是透過 電腦運算發行,任何人皆可發行。(三)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不同比特幣本身具有貨幣記帳單位 (unitof accunt) 的功能,而電子貨幣的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仍為法定貨幣。 (四)評析 電子貨幣與比特幣除了皆數位化 外,完全不同,電子貨幣本質上是一種 與法定貨幣互相轉換的機制 20,電子貨 幣仍屬於法律規制內的支付工具,而EXP虛擬貨幣比 特幣因為去中心化的特性一般會認為較 屬於法律規制外的支付工具。因此,比18 商 品 與 產 品 的 區 別,http://wiki.mbalib.com/zh-%20tw/%E5%95%86%E5%93%BA.E5.88.AB( 最後瀏覽日:017/10/24)。 19 孫婧莉,比特幣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上海師範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01 年,15-16 頁。 20 同前註,16 頁。司法 Judicial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特幣並非電子貨幣。 六、虛擬貨幣 (一)虛擬貨幣參考歐洲 (EuropeanCentraldevelopers,andusedandacceptedamongthemembersofaspecificvirtual community”),並將虛擬貨幣區 分為封閉性、單向流通性、雙向流通性 架構。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大的區別 在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之「替代 物」,而是非由政府發行以數位貨幣形 式存在的一種新興支付工具。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法定貨幣並搭配制度性安排,建立穩固之信任基礎 信任機制為貨幣制度存續的根本,無信任基礎則無以為 繼,也因此歷經數百年的演變,成就今日的雙層(two-tiered) 金融體系-即央行對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之運作 架構。雙層金融體系下,藉由央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之制度 性安排,透過法規與監管機制賦予央行與商業銀行相符之權 責,以維持整體金融體系之順暢運作,並建立紮實的信任基 礎。 我國「中央銀行法」明訂本行四大經營目標:促進金融 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以及於 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實為前述制度性安排的 體現。例如,EXP區塊鏈央行透過持有外匯或黃金作為貨幣發行準備, 並要求銀行須於央行提存足額準備金,央行再藉由所謂的央 行貨幣(central bank money),透過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之操 作,如公開市場操作,使準備貨幣與貨幣數量得以隨需求變 化彈性調節,以維持貨幣價值之穩定,讓民眾得以信任央行 發行之法定貨幣,進而達成整體物價穩定的目標。另外,央 行扮演最後貸款者(lender of last resort)角色,並提供大額支7付系統日間透支融通機制,以及政府建立審慎監理機制、存 款保險機制等,在在提供了民眾對金融穩定之信心。
電子貨幣質上是法定貨 幣的「替代物」,是一種與法定貨幣相互轉換的一種機制 19(二)皆無實體,但發行方式、主 體不同 比特幣與電子貨幣相同點在於都 是無實體的,惟電子貨幣是將法定貨幣 數位化發行,發行主體受到法律規定, 可能是任一金融機構;而比特幣是透過 電腦運算發行,任何人皆可發行。(三)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不同比特幣本身具有貨幣記帳單位 (unitof accunt) 的功能,而電子貨幣的記帳單位 (unit of accunt) 仍為法定貨幣。 (四)評析 電子貨幣與比特幣除了皆數位化 外,完全不同,電子貨幣本質上是一種 與法定貨幣互相轉換的機制 20,電子貨 幣仍屬於法律規制內的支付工具,而EXP虛擬貨幣比 特幣因為去中心化的特性一般會認為較 屬於法律規制外的支付工具。因此,比18 商 品 與 產 品 的 區 別,http://wiki.mbalib.com/zh-%20tw/%E5%95%86%E5%93%BA.E5.88.AB( 最後瀏覽日:017/10/24)。 19 孫婧莉,比特幣交易的法律問題研究,《上海師範大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01 年,15-16 頁。 20 同前註,16 頁。司法 JudicialAspirations 第 125 期 20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特幣並非電子貨幣。 六、虛擬貨幣 (一)虛擬貨幣參考歐洲 (EuropeanCentraldevelopers,andusedandacceptedamongthemembersofaspecificvirtual community”),並將虛擬貨幣區 分為封閉性、單向流通性、雙向流通性 架構。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大的區別 在於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之「替代 物」,而是非由政府發行以數位貨幣形 式存在的一種新興支付工具。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