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放在室內 通風處陰乾,不宜在太陽下吊掛曝 曬,或洗衣機脫水,以免損害背架。 五、不正確穿著背架的影響: 降低矯正脊椎的治療效果。 會增加背部肌肉及脊椎負擔,腰酸 背痛情形加重
疼痛感會傳導至臀部或下肢,造成 下肢麻、痛、無力情形,產生坐骨神經痛。 3 (二) 治療: 1. 臥床休息:幫助背部肌肉放鬆,促進受傷肌肉修復,降低腰椎間盤的壓力,減輕神經的壓 迫及發炎。 2. 藥物治療:適當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發炎藥、肌肉鬆弛劑,控制受傷後發炎反應。 3. 物理治療:包括電療、冷熱敷等,電療是利用電刺激,醫療護膝推薦使肌肉細胞規律運動,緩解肌肉硬 化及抽痛。冷敷適用於急性疼痛一、二天內,有止痛和消腫;而熱敷較適用於亞急性及慢 性期,改善局部循環,增進復原。 4. 背架、束腹:限制脊椎活動,保持良好姿勢,減輕椎間盤醫療護膝推薦、肌肉、韌帶、關節受到外來壓 力。 5. 骨盤牽引:對罹患椎間盤突出和腰椎間孔狹窄,有助拉開椎體間的距離,減輕對神經的壓 迫,減緩疼痛症狀。 6. 針灸:促進氣血循環及鎮痛。 7. 推拿、按摩:幫助釋放或降低身心壓力及舒緩緊張肌肉,促進血液循環及組織復原。
勿坐於過軟的沙發或椅子上,高度 以坐下後膝蓋不高於髖關節為準。 若穿背架感到疼痛不適時,醫療頸圈推薦可用棉 您穿對了嗎~背架正確穿法 ◎林口長庚護理部護理長 陳昕霓、陳憲葳 ◎林口長庚護理部督導 蔡美菊校閱 正面圖 背面圖 軟式背架 背面圖 圖一 泰勒式背架 242 30卷8期 4 墊或小毛巾墊於背架上減少受壓迫 感。 需走遠或久站時建議穿著背架,穿 著時間依病情以六週-三個月為治療 原則。 背架以中性肥皂水或冷洗精清洗即 可,不可用刷子刷洗,溫水洗淨後 ,用乾毛巾吸乾水分,平放在室內 通風處陰乾,不宜在太陽下吊掛曝 曬,或洗衣機脫水,以免損害背架。 五、不正確穿著背架的影響: 降低矯正脊椎的治療效果。 會增加背部肌肉及脊椎負擔,腰酸 背痛情形加重。 六、正確穿著軟式背架之 步驟 步驟一:將主體的左 右二片鋼條對稱置放於腰 部脊椎兩側,背架正中線 對準脊椎,鋼條不要壓迫 到脊椎,以免傷到脊椎神 經(背面圖示,圖二)。 步驟二:背架正面上 緣對準肋骨最下方約二指 幅寬處,再將兩側鬆緊帶 由後往前繞到腹部粘著, 以免影響下腹部及下肢血 液循環(正面圖示,圖三 )。 步驟三:軟式背架上 方之兩條加強帶往前拉後 粘住,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一 膝上義肢-左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二 膝上義肢-醫療護腕推薦右側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三 PF 部分足義肢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四 SM 珊姆式義肢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三五 肘下手鉤義肢(自體驅動式) 具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新制第七類-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 05 肢體障礙者)。 2.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 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
十二 成人鋁合金特製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三 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醫療護腕推薦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一、榮民姓名: 二、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三、受理申請單位: (榮服處、榮家) 四、申請人具效期內之下列身心障礙手冊或具行動障礙者:(請勾選下列身份) o肢體障礙者(新制 ICF 第七類 05):效期至 年 月 日 o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效期至 年 月 日 o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勾選或簡述原因) o下肢外觀有明顯傷口且影響行動者。 o下肢外觀無明顯傷口,但影響行動,並提具三個月內就醫紀錄者。 o最近三個月內曾住院且目前行動障礙者(或行動不穩者) (請提供住院佐證資 料) 。 o最近三個月內曾因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就醫,且目前行動障礙者醫療護腕推薦(請提三個 月內就醫紀錄) 。 o年邁且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者:請註明出生年月。 o其他具有行動障礙(或行動不穩) 事實(請說明並請提供佐證資料) 。 ) 五、受理單位審核結果: o符合申請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o未符合申請期限規定。 o未符合申請條件(未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平衡機能障礙、或行動障礙或 行動不穩等條件)。 審核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榮民總醫院 分院醫療輔具處方單 就診日期: 年 月 日 本處方單僅限各榮總及榮總分院開立後,由榮民以正本處方單向各榮服處或榮家申請醫療輔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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