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依法就必須辦理徵收補償,如果政府經費困難,也要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辦法補償地主的損失。 實務上有個案例,地方政府為了地區發展進行都市重劃,其中有些土地被劃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七)依都市計畫法道路用地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八)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 土地增值稅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高雄市為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Q 蔣君於108年10月1日辦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移轉登記,申報移轉現值總價120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25萬元,復於110年9月25日訂約,同年10月1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乙筆,申報移轉現值110萬元,請問蔣君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可申請退稅若干? 土地增值稅 A 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退稅必須符合「2年內買、賣」之適用,如為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這「賣」的時間,是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買」的時間,就是以新購土地之「立約日」、或是超過訂約日30日始申報土地移轉之「申報日」為準,予以計算。本案新購土地係於訂立契約後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立約日110年9月25日為計算基準,符合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至其退稅額說明如下: 先算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總額: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減土地增值稅)等於不足支付價款數


(三)、申請登記時間: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一、如何選擇一塊好農地呢? 1、實地詢問道路用地當地人 買農地與買房不同,諸如蟲害、水源汙源都要到現場才能發現,另外地主通常都上了年紀,有些好地也不會放在仲介那出售,會直接現場立牌,所以到現場詢問當地人才比較穩妥。 2、水源供應正常 一般農地灌概都是鑿井抽取地下水或利用現成的灌溉渠道,但並非所有農地都有水源可以使用(例如荒廢許久的農地),必須依規定要向當地水資局申請供水。 以下簡單說明農用水井與自來水的申請方式:

玖、結論:1.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本府會將處理情形列入會議紀錄,將於會後函寄各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於本府、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本府網站張貼公告周知。2.有關本案內容已於會場張貼書圖及向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單位說明清楚,並充分了解本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有關補償費用 於下次協議道路用地價購說明會向民眾簡報。台灣地狹人稠,很多屋主跟建商買的房子,是蓋在臨路一小段距離的位置,每天出路都得先經過額外舖設的小路才能到馬路上,住著住著突然收到附近地主信函及土地證明,強調地是他的,所有住戶想通行都要給付償金,此時該怎麼辦? 如果私有土地實際是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的道路使用,法律上會被認定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地主的所有權行使也會受到限制,而且不能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這些已變成道路用地的土地,如果政府機關為了有利於公眾的通行使用舖設柏油,也是合乎公共利益的行為,地主一樣要容忍。 這樣地主不是虧大了嗎?由於地主對於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為公益而犧牲自己財產上的利益,國家依法就必須辦理徵收補償,如果政府經費困難,也要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辦法補償地主的損失。 實務上有個案例,地方政府為了地區發展進行都市重劃,其中有些土地被劃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道路使用,之後建商在附近興建建案出售,並使用這塊地當住戶進出的通道。結果銷售時地主不知道,賣完後住戶紛紛入住通行,地主火了,向社區的每家住戶要求給付償金。 這個地主最後當然沒有成功,原因就在於地主的地是因為公法上的公用地役關係受到用途的限制,而不是因為住戶的通行權而受到限制,地主的損失應找政府補償,而不是找住戶求償。

財政部因應93年1月捐地節稅須按實際購地成本計算捐地價值,已要求各受贈機關接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贈時,不要再在捐贈證明上註記土地公告現值,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自93年1月1日開始,民眾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後轉贈給政府,須按實際購入公設保留地的成本,做為所得稅捐贈扣除的金額。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公設保留地公告現值目前普遍較市價高之下,民眾低買公設地,但高報捐地價值,侵蝕國庫稅基。 93年元月開始,受贈公設保留地的機關道路用地,在核發捐地證明時,可以記載受贈土地的面積、持分等基本土地資料,但有關土地的公告現值,可以不必再加以註記。 財政部表示,這項要求的目的,在於避免93年開始民眾持捐地證明要求扣抵綜合所得稅時,發生認定捐地價值的爭議。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個人購地後對政府進行捐贈,申報抵稅雖無金額上限規定,但民眾必須檢附以下證明,才可以辦理報稅手續,包括:

分享分享分享綠島三大地主,全是外來客。聯邦集團擁有1萬7000坪、尹衍樑圈地3萬坪,但一位低調的神祕地主卻坐擁13萬9000坪的土地。韓鐘麟,他是什麼來歷? 年輕時曾任室內設計師的韓鐘麟說,1977年時,他26歲,常去綠島潛水,道路用地當時綠島仍未發展觀光,「全綠島的旅社加起來只有5間房,會住的都是犯人家屬,犯人是滿街走的,沒有手銬腳銬,滿街都是刺龍刺鳳的人、色情行業。」 買地是插曲,壓根兒沒料到,韓鐘麟回憶,潛水時的氣瓶、潛水衣、水槍等都要自己帶;但水槍都要交給機師,好幾次忘了拿,為了方便,他想乾脆在綠島買一間房,專門存放潛水用具。 早年綠島的土地沒有人在買賣,都是送的,鄉民若是搬出去,地就分給親朋好友種植。韓鐘麟回憶說,他買在柚子湖的第1棟房,是向1位70歲爺爺買的;兩人站在花生田埂旁邊,「我問他房子1坪多少錢?他說什麼叫坪?我們兩人雞同鴨講,7月的豔陽毒辣得不得了;最後老爺爺忍不住說,不然房子、土地不算你錢,但是你花生錢要貼我。」 於是韓鐘麟去拿草繩仗量土地,以花生的市價來計算,算出1坪土地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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