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前得先思考房屋對自身價值何在,及財務能否應付貸款等問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國人最熟悉的買賣房屋模式是具有真實、政府核發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狀,這類房屋可永久居住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為什麼現在很多公司都要買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目前因法令修法原因,道路用地可以讓建商購入後來增加獎勵容積,所以現在道路用地收購道路用地買賣才會這樣熱門,如果法令再修改,以後是否有變數是不得而知,誠建議地主們把名下的道路用地賣出以免政策改變後,可能就會價格降低(目前已經有代金來抵繳,所以對於地主權力多少影響) 個人持分的道路用地或公同共有的土地可以賣嗎?可以,持分的任何土地皆能進行買賣,只需20天就可完成交易,並領完所有價金。公同共有的土地也可以賣,但是流程較繁雜所需耗費的時間約一年左右。 賣土地最重要的是價格?付款方式?還是…?土地的價格、付款方式其實都大同小異,但是地主持有的地短則3~5年,長則50~100年,除了希望可以有滿意的價格,最重要的就是-賣給誰。很多地主聽信了仲介、中人的不實言語,把自己的土地賣給誰都不清楚,簽了約以後,不但錢沒拿到,到了最後還被人告上了法院。土地沒有處理好、錢也沒拿到,還多了要花錢花時間的訴訟要處理,簡直賠了夫人又折兵。總而言之,賣土地,還是對象最重要。 老王以其名下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興建完成並銷售完畢後,其中聯外道路(A 地)仍登記於老王名下。數年後,當地政府已於A 地鋪設柏油路面並編定為道路用地,但未為徵收。又過了三十幾年,老王過世了,其子小王繼承A 地所有權。小王認為自己的土地供公眾使用很吃虧,要求附近居民支付通行費。居民皆反對,於是小王以大型水泥塊封閉A地。抗議無效後,附近居民共同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除去障礙物並賠償損害。試問,居民的要求是否合法? 解析: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如果可以行使袋地通行權,就能化危機為商機,土地就有投資並獲利的機會。(點我了解更多袋地通行權) 不過,買賣道路用地因為通過鄰地會造成鄰地所有權人損害,擁有通行權的人應給予補償,目前民法並沒有規定補償的標準,在實務上需以所有權人受損害的程度來判定,而通行權人因通行而得到的利益,不能作為補償的標準! (2) 是否為「法定空地」? 法院查封不動產時,不見得會清查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而法定空地不能分割。所以,不能只依賴法拍公告上的資訊來判斷,最好在投標之前申請謄本,仔細看清楚有沒有相關註記。 民國 103 年來,地政機關逐步清查,對建管處建照資料,法定空地註記在謄本,建立「套繪管制」。若無註記,不代表無套繪,須由所有權人向建管處申請查知。 被套繪的土地謄本上通常會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ps. 如果是農地,可能額外還有「已興建農舍」的記載。 此外,民國 73 年 11 月 7 日之前,法定空地可以過戶到私人名下;在民國 73 年 11 月 7 日之後,才規定法定空地必須要社區所有人共同持分。

「有土斯有財」觀念深植人心,地上權與使用權近期推案較少,主因是此類房屋的貸款、轉手、高額地租讓人卻步,購買前得先思考房屋對自身價值何在,及財務能否應付貸款等問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國人最熟悉的買賣房屋模式是具有真實、政府核發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狀,這類房屋可永久居住,且申請貸款時銀行擁有真正的債權,較容易取得貸款;每年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時,大都適用自用住宅的稅金比例,未來要轉手會因為地段、房屋品質、管理是否得當來評價房屋的價值及潛力。 購買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最大的缺點、最受國人詬病之處就是房價貴,也因此興起了只有所有權房價6、7折的不含土地所有權,只有房屋所有權的「地上權房屋」,以及連土地和房屋所有權都沒有,只有房、地使用權的「使用權房屋」兩大類房屋。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道路用地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多半由建商向政府單位租下基地蓋樓,推出有50年到70年不等的居住時效建物。地上權建物又分為「產權可分割過戶(即地上權房屋)」和「產權不可分割過戶(即使用權房屋)」兩種。 「產權可分割過戶(地上權房屋)」的買方無法擁有土地所有權狀,只擁有建物所有權狀,在使用期限內買賣交易還算單純;

財政部因應93年1月捐地節稅須按實際購地成本計算捐地價值,已要求各受贈機關接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贈時,不要再在捐贈證明上註記土地公告現值,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自93年1月1日開始,民眾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後轉贈給政府,須按實際購入公設保留地的成本,做為所得稅捐贈扣除的金額。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公設保留地公告現值目前普遍較市價高之下,民眾低買公設地,但高報捐地價值,侵蝕國庫稅基。 93年元月開始,受贈公設保留地的機關道路用地,在核發捐地證明時,可以記載受贈土地的面積、持分等基本土地資料,但有關土地的公告現值,可以不必再加以註記。 財政部表示,這項要求的目的,在於避免93年開始民眾持捐地證明要求扣抵綜合所得稅時,發生認定捐地價值的爭議。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個人購地後對政府進行捐贈,申報抵稅雖無金額上限規定,但民眾必須檢附以下證明,才可以辦理報稅手續,包括:

本文章之快速連結 評估土地的 4 步驟(1) 查詢官網地籍圖資 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系怎麼找土地位置?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土地分區怎麼查?(2) 調閱謄本全國土地使用類別有哪些?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3) 現場探勘(4) 調閱土地使用分區 投資法拍土地應注意的 13 買賣道路用地個地雷(1) 路權為何?是否有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為什麼要確定路權?哪些情況須注 【情況一】土地中間有路【情況二】土地與公路隔絕(沒有路權) 袋地通行權(2) 是否為「法定空地」? 如何用建蔽率推算是否為法定空地? (3) 是否存在「可選擇性優購」?什麼情況會可選擇性優購?(4) 土地使用分區有沒有列出「細部計劃」? (5) 是否含有「畸零地」? (6) 法院公告中地號與建號是否坐落在同樣的位置?有沒有「東屋西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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