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價格看地點有算坪賣也有算分賣的,若是精華地價格還 會更貴。但願意承擔農貸的銀行比較少,大部分還是農會在做承貸業務,一般來說,貸款額度在5成左右,農地狀況不好的話,還會往下調

 五、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所謂「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亦即所有權人須容忍不特定、多數公眾使用其私有土地之義務,與「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不同,後者是容許特定之鄰地所有權人通行之義務,為「民法」上的義務。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而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道路用地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六、公用地役關係不得以民事訴訟主張由於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請求履行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台上字第2500 號判決:「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則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而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同樣,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主張對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者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係屬不當,而於民事訴訟請求消極確認其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此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等公法程序謀求救濟。」 本題提起民事訴訟之「居民」,如果是鄰地所有權人(例如附近房屋及基地持分之所有權人),得主張前述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遭到侵害,訴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者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之登記。但如果該等經常通行使用A 地之人包括非鄰地所有權人,要主張「公用地役關係」,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要向當地政府機關請求拆除路障,恢復公眾通行;如果該項請求遭政府機關駁回,則可循行政救濟管道(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利益。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再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 如有擅自封塞通路,道路用地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分土地屬都市計畫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收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即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 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至於產權相對複雜,例如繼承了五代,或是土地登記在祭祀公業(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手上,這種要能處理好再賣出去,價格就會比較高。」但也有仲介私下表示,房地產景氣時,建商對增額容積的需求高,買進來公保地轉手利潤就不是個位數,甚至「加個三成,建商也會買」。 另外,由於公保地買賣不容易向銀行貸款收購道路用地,「要收一堆在手上,有些就要去民間借貸,而且收的時間長也可能賠錢,這些都是風險。就跟買股票一樣,投資都是有賺有賠有風險。」 1970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經一次次的移轉,可能發生建物座落於道路預定地上而屋主不自知的情形,甚至面臨未來被徵收的風險。為避免此情形發生,買屋前可比對建物登記部謄本與都市計劃圖。 事前功課 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建物座落在道路預定地上的原因,通常是因土地在久遠年代前曾經由不同地主分割,產權在經年累月模糊不清下,新房屋在搭建之後造成道路預定地被削邊、截角,建物也變成「某部分」位於道路預定地上。 此外,位在同一社區、兩棟建物之間的收購道路用地也必須多加留意,若該道路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使該土地產權屬於私人所有,或住戶誤以為該道路屬於「社區私有道路」,未來可能面臨道路被徵收的風險。 記載公共設施保留地 買屋民眾若擔心房屋基地屬於道路預定地的一部分,可到房屋所在區域的地政事務所調閱「建物登記簿謄本」,再向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調閱「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對一下,可看出房屋是否座落於計劃道路用地。若閱讀上有困難,可以現場請行政人員幫忙解析。 透過仲介買賣二手屋,通常業者負責將「房屋現況平面圖」(格局圖)與當地地政事務所「建築物平面圖」比對,實際面積也可經由丈量測得,若與地政事務所版本有誤差,極可能房屋格局結構曾變動。鑑定或估價公司也會調閱登記簿謄本,調查所有權人是誰、有無抵押權設定,並比對是否與房屋現況符合。 仲介未告知亦須賠償

3、不要選擇「袋地」 袋地,道路用地無直接聯通對外公路的土地。依法規定袋地地主可借道從鄰地出去,但《民法》第788條第1項有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意思就是,袋地地主若有開通鄰地道路的必要,得額外給付補償金給鄰地地主。 延伸閱讀:自己的房子自己蓋!打造理想山居生活的三代宅 二、買農地貸款可以貸幾成呢? 鄉下農業用地的買賣一般都是以「分」、「甲」為單位來計算。一分地=293.4坪,一甲地=十分地(2934坪)。 農地價格看地點有算坪賣也有算分賣的,若是精華地價格還 會更貴。但願意承擔農貸的銀行比較少,大部分還是農會在做承貸業務,一般來說,貸款額度在5成左右,農地狀況不好的話,還會往下調,貸款利率也較高所以想買農地的民眾現金準備多一點才會比較保險。 幸福空間專欄三、想要蓋農舍需要有什麼條件?

(1)鑿井取水(地下水)以前有許多農民都誤以為,在自己的地上鑿井抽取地下水,不需經過政府的許可,但「水」是屬於天然資源,依法為國家所有。 農民要依規定向水資局申請鑿井,道路用地違法鑿井將會被開罰5~25萬元的罰鍰。 農民在向水資局申請鑿井時,流程如下: →先尋找合法的“地下水鑿井業者“來探堪場地(可上水利署網站查詢) →向當地水資局提出申請,檢附農業用水證明及相關文件 →申請完成後,水資局會給“水權證明“,在合法的水井上會有水資局的“二維條碼“(QR code)。 →農業用地下水權期限為3~5年,到期得再向當地水資局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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