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將來若欲 將虛擬貨幣增訂入法,得於法條中定 義:「本條例所稱虛擬貨幣,指非由中 央銀行

例 如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所制定之虛擬貨 幣的模範法規框架,亦排除了為了遊戲 中獎勵制度而發行之數位單位、不得以 位。故參考前述歐洲央行 2012 年虛擬 貨幣架構報告、美國相關監理機構所為 定義,本文認為,所謂虛擬貨幣應係: 「一種以數位形式呈現價值的貨幣,由 開發者或依開發者設計之方式發行」。 本文參考比較法,認為將來若欲 將虛擬貨幣增訂入法,得於法條中定 義:「本條例所稱虛擬貨幣,指非由中 央銀行、國家機關發行,以數位單位呈 現價值,EXP虛擬貨幣作為交易之媒介或是數位儲 值。但若不得依當時匯率轉換為法定貨 幣者,不屬之」,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 參考。 綜上,目前最大宗、最具影響力 的虛擬貨幣為比特幣,以比特幣為例, 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包含價格波動大、儲 存在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中遭駭客侵入而 失去之、兌換平台或電子錢包服務者忽 然倒閉、犯罪者作為洗錢或是販毒等 不法交易的工具,以上風險皆曾經在世 界各地發生過,以美國絲綢之路案為 例,產生洗錢、駭客入侵、毒品交易的 案件
 


(一)虛擬貨幣之定義反洗錢 (4AMLD) 中在 3 條加上第 18 款 49 為虛擬貨幣之定義:虛擬貨幣指以數位形式呈現一定的價值,非由中央銀行、國家機關發46 Texas Finance Code Title3 § 151.501 (b) (1).47 Texas Finance Code Title3 § 151.301 (b) (3).48 林思儀,兩岸洗錢犯罪刑法規範之比較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25 頁。49 DIRECTIVE (EU)015/849 Chapter 1 §1.3 (18).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9行,且不需與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人、法人接受作為支付工具,並且可以透過電子的方式交換、儲存或交易。(二)評析與美國相關法案相比,歐盟反洗錢指令採取的是正面直接定義的方式,可以發現的是EXP虛擬貨幣,在反洗錢指令下定義的虛擬貨幣文義上,範圍將會較紐約州與規範法規框架下的虛擬貨幣為 。


17 2013 WL 402818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D. Texas, Sherman Division Securities andExchangeCommission, v. Trendon T. Shavers and 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 CASE NO. 4:13–CV–416 | Filed August 6, 2013.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9過程,實現使用價值的轉移 18 ,我國 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商 品」之定義著有明文:「本法第七條所 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 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 件」亦可作為參考。另外,美國期貨交 易法第 1a 條第 9 款對於商品的定義相 當廣泛:「商品是指⋯⋯於契約中約定 好未來所有服務、權利、利益之交易es,rights,and interests in which contracts forfuture delivery are presently or in thefuture dealt in.”)」。 (二)評析 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Commission, CFTC) 透過聲明將比特 幣納入「商品」的範圍內(詳後述), 惟比特幣某程度上本身就可以作為一個 記帳單位,EXP虛擬貨幣並不需要透過移轉才能實現 價值。因此,比特幣較為偏向經濟學上 的貨幣而不是商品。 五、電子貨幣 (一)電子貨幣之定義 電子貨幣通常被認為是一種以電 子方式儲存價值,由法律允許的發行人 發行,例如金融機構。並且以法定貨幣 作為記帳單位,作為一種為大眾所接受 的支付手段。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最基本的 統御方程式(Governing Equation)包含質量、動量與 能量守恆方程式,說明如下

團隊決定延期原本在 2014 年 2 月份舉行的以太幣預售。 2014 年 2 月對於以太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月份

施工時是以瓦斯噴火器,將成卷 之防水氈之表面烤熔後,以熔化後之改質瀝青為粘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