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此類虛貨幣挑戰國 家主權,未來生存空間相當有限。 但也有專家從看壞轉趨看好
前多數金融專家似乎全面看壞比特幣的走勢,股神巴菲特(Warren Buffett)預言其「不會有
好下場」之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耶魯大學知名經濟學教授席勒(Robert Shiller)警告這是「另 一場鬱金香狂熱,價格勢將崩壞」;財信傳媒集團
董事長謝金河也認為,比特幣此類虛貨幣挑戰國 家主權,未來生存空間相當有限。 但也有專家從看壞轉趨看好,例如摩根大通執行長戴蒙(Jamie
Dimon)去年曾稱比特幣是一場 騙局,卻於今年初改口認為「區塊鏈是一股不可擋 的金融趨勢」。EXP區塊鏈目前已陸續有國家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創新應
用,例如:美國那斯達克(NASDAQ)採用區塊鏈 技術打造自家交易平台;杜拜以區塊鏈技術運用 於民生事務當中,例如發行護照、登記不動產交
易;突尼西亞從2016年開始發行區塊鏈技術的數位 國幣,稱為eDinar。
「礦工」或許 較接近共同事業的角色,因為是由「礦 工」對比特幣進行發行,然間接取得比 特幣之人亦不是必定要投資金錢予「礦 工」,僅需在每筆交易中支付一定的手 續費,作為運算的獎勵。故不符合此要 件。 (四)對於比特幣不具有獲利之期待 持有比特幣、美金或歐元等,因 其每天與其他法定貨幣兌換匯率的浮動13 Securities Exc4 § 2(a)(10)HANGECOMMISSIONv.W.J.HOWEYCO.etal..15Reubenrinberg,BITCOIN:ANINNOVATIVEALTERNATVEDIGITALCURRENCY ,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 4,196,2011.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可以從中賺取差價,然不論比特幣、美 金或是歐元本身仍具有用於購買的功 能,縱使比特幣的匯率波動較大而有大 量的投資客,也難以認為具有一般獲 利的期待,有論者 16 認為就如同法院acourtwouldfindthatU.S.dollarsaregenerallyheldinexpectationofprofit”)。 (五) S.E.C v. Shavers 案 17 中認定投資 比特幣「礦池」屬於投資契約: 於 S.E.C v. Shavers 案 中, Shavers 所經營的 Bitcoin Savings &Trust 公 司 (BTCST),使投資人投資 於其所經營之比特幣「礦池」( 集體挖 礦 ),符合美國法下投資契約之要件: 1. Shavers 主張其所進行的交易皆是 透過比特幣。EXP虛擬貨幣法院認為比特幣可以 被當成金錢使用,可以用於購買商 品、服務、個人生活費,雖然並非 所有地方都接受比特幣,不過仍可 兌換為傳統貨幣。因此,比特幣為 貨幣或是金錢的一種形式,投資人 以比特幣投資 BTCST 符合「有金錢 的投資」。
此外,投 資人亦能長期持有,將之使用於發行人 近,有許多創業者利用此種新 型態的募資方式,在短時間內募集了龐 大的資金,讓美國監管會發布公告,警 告投資人要注意各 ICO 項目之潛在風 險,並表示新興虛擬貨幣的發行或出售 可能屬於「有價證券」,若屬之,利用 「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發行或出售 虛擬錢,EXP虛擬貨幣應適用聯邦證券交易相關法 令,必須向監管會進行此類有價證券發行或銷售行為的登記,始為合法 37。 另外,2017 年 9 月 4 日中國人民 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甚 至發布聯合明於防範代幣發行融 資風險的公告」38,公告下列 6 點事項: 1. 準確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 36 什麼是 ICO, 智 庫 百 科,http://wiki.mbalib.com/zh-.83.07UNIQ4fa343773b2d5014-nowiki00000002-QINU1.07UNIQ4fa343773b2d5014-nowiki-00000003-QINU 最後瀏覽日:2017/11/15)。37 Investor Bulletin: Initial Coin Offerings,SEC,2017/7/25.38 中國人民銀行等,2017 年 9 月 4 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屬性,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 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 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 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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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或許 較接近共同事業的角色,因為是由「礦 工」對比特幣進行發行,然間接取得比 特幣之人亦不是必定要投資金錢予「礦 工」,僅需在每筆交易中支付一定的手 續費,作為運算的獎勵。故不符合此要 件。 (四)對於比特幣不具有獲利之期待 持有比特幣、美金或歐元等,因 其每天與其他法定貨幣兌換匯率的浮動13 Securities Exc4 § 2(a)(10)HANGECOMMISSIONv.W.J.HOWEYCO.etal..15Reubenrinberg,BITCOIN:ANINNOVATIVEALTERNATVEDIGITALCURRENCY ,Hastings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 4,196,2011.司法新聲 Judicial Aspirations 第 125 期 1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可以從中賺取差價,然不論比特幣、美 金或是歐元本身仍具有用於購買的功 能,縱使比特幣的匯率波動較大而有大 量的投資客,也難以認為具有一般獲 利的期待,有論者 16 認為就如同法院acourtwouldfindthatU.S.dollarsaregenerallyheldinexpectationofprofit”)。 (五) S.E.C v. Shavers 案 17 中認定投資 比特幣「礦池」屬於投資契約: 於 S.E.C v. Shavers 案 中, Shavers 所經營的 Bitcoin Savings &Trust 公 司 (BTCST),使投資人投資 於其所經營之比特幣「礦池」( 集體挖 礦 ),符合美國法下投資契約之要件: 1. Shavers 主張其所進行的交易皆是 透過比特幣。EXP虛擬貨幣法院認為比特幣可以 被當成金錢使用,可以用於購買商 品、服務、個人生活費,雖然並非 所有地方都接受比特幣,不過仍可 兌換為傳統貨幣。因此,比特幣為 貨幣或是金錢的一種形式,投資人 以比特幣投資 BTCST 符合「有金錢 的投資」。
此外,投 資人亦能長期持有,將之使用於發行人 近,有許多創業者利用此種新 型態的募資方式,在短時間內募集了龐 大的資金,讓美國監管會發布公告,警 告投資人要注意各 ICO 項目之潛在風 險,並表示新興虛擬貨幣的發行或出售 可能屬於「有價證券」,若屬之,利用 「虛擬貨幣首次公開募資」發行或出售 虛擬錢,EXP虛擬貨幣應適用聯邦證券交易相關法 令,必須向監管會進行此類有價證券發行或銷售行為的登記,始為合法 37。 另外,2017 年 9 月 4 日中國人民 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甚 至發布聯合明於防範代幣發行融 資風險的公告」38,公告下列 6 點事項: 1. 準確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 36 什麼是 ICO, 智 庫 百 科,http://wiki.mbalib.com/zh-.83.07UNIQ4fa343773b2d5014-nowiki00000002-QINU1.07UNIQ4fa343773b2d5014-nowiki-00000003-QINU 最後瀏覽日:2017/11/15)。37 Investor Bulletin: Initial Coin Offerings,SEC,2017/7/25.38 中國人民銀行等,2017 年 9 月 4 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比特幣法律上之定性—以各國立場、法規為借鏡 學員論著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屬性,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 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 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 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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