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是賣地給政府還得排隊的問題。 敗因三:等市府收購要排隊 自由市場是地主隨時能買賣土地的管道,「至少當自己急需靠土地變現時,就能馬上把公保地脫手。但如果賣給市府,我不但要開低價
六 土地路權廣告 檢舉此廣告 臨路土地是否為私人土地,道路用地是否願意寫出開放路權同意書供建築水電用。需注意土地出入口道路之所有權情況。PS:若無道路也可以行使法規「袋地請求權」。 法規-袋地請求權 連結 七 可否指定建築線 舊市區買賣較重劃區不同,常態性加入買賣合約附註土地標地需可指定建築線。 指定建築線概念 連結
持分農地貸款審核要件為何? 在銀行,持分農地貸款的申請審核第一要件就是必須所有農地共同持分人同意,若只有兩位持分人比較好商量,但如張阿姨這樣有六位持分人,確實是一大難事。 反觀民間借款業者,收購道路用地不須其他農地共同持分人同意皆可辦理,而且貸款設定的抵押權僅在你所持分的產權下,與其他持有人沒有直接關係,不會影響到其他持分人對土地使用的權益,更不會知道持分人將這份產權拿出來做土地持分貸款。 歡迎有持分農地貸款需求的你,來電撥打24H免費諮詢專線:0928-510222,或線上line諮詢台新代書專員 農地共同持分時,就不能辦理貸款了嗎? 農地共同持分分為兩種,一種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各共有人對於自己持有的部分可以自由處理 公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因為共同關條而共享物件之所有權 共同持分的產權較為複雜無法明確分割,所以共同持分的所有人都有權對這個標的物做處理共同享有其利弊,故銀行不會受理共同持分地貸款!但是別擔心!找民間借款機構辦理農地持分貸款,不需其他持分人的同意即可單獨申請持分貸款,且其他持分人並不會知道!
收了上億元,卻只拿二千萬元買地,讓公保地地主對市府極不信任。但地主不知道的是,市府要能運用代金購買公保地,還得等議會先通過《台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而這份自治條例躺了三年仍只走到二讀,因此市府即使收了錢也沒辦法用,只能以預算收購公保地。 而為解決收購價格過低的問題,收購道路用地規畫的代金制度裡,已取消過去一五%的天花板,改以一○○%公告現值為上限,綜合持有年限、公保地遭開發與否等進行排序,讓土地被占用時間長的地主能優先得到補償。 「雖然現在全代金制度已經沒了,繼續維持雙軌並行,但這部分我們還是會做。」強調,這些執行細節也將會放入新版自治條例中,最快下會期送進議會。 不過,市府還無法解決的另一個難題,便是賣地給政府還得排隊的問題。 敗因三:等市府收購要排隊 自由市場是地主隨時能買賣土地的管道,「至少當自己急需靠土地變現時,就能馬上把公保地脫手。但如果賣給市府,我不但要開低價,又得用搶的,還不一定搶得到。而且假設今年沒有建商去繳代金,是不是明年就不標購?那我想賣要找誰?」地主劉小姐說道。 台北市議員王威中也分析,收購道路用地容積代金的理想前提是房市景氣時,建商為了多爭取容積獎勵,因此會願意繳代金、換容積,「但這幾年房地產不景氣,很多建商連施工執照都不來領,或者根本不開工。房地產不景氣,讓建商對於容積的需求相對低,代金的收入自然也降低。」代金多寡決定了市府能吸收多少公保地,加上市府也沒有提出明確的收購期程,承諾每年購回多少面積公保地,因此不少地主對於代金制度充滿疑慮。 十四件申請容積移轉的案子,代金收入將有一一四億元。但房市不景氣,地主仍擔心長期下來恐影響代金收入。 對於這樣的擔憂,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退休研究員楊重信提出不同解方,他建議市府取消各種容積獎勵,讓建商僅能透過購買公保地、古蹟歷史建物等方式取得額外容積,如此,不但能增加建商繳交代金的誘因,還能管制台北市過度浮濫的容積獎勵。
1.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雙方申報人道路用地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Q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自益信託土地如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Q 張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 土地增值稅 A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