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得標前地主已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其他人使用,得標後要繼受嗎?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二: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之通行償金 袋地通行權無效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

 一、摘要本市「公道五」50米計畫道路最早於日據時代即已劃定,本府並於3年10月1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該計畫道路從民族路至南興路總長度約1090公尺,總經費約新臺幣18億元,因經費龐大需分段辦理徵收開闢,經本府向中央爭取經費約5億元,計畫從民族路至垂楊路先行辦理徵收開闢,長度約170公尺,寬度為50米(含現有共和路12米)。內政部於本(102)年7月29日函請本府將用地費4億5千萬元納入明(103)年度預算,本府依規定編列該筆預算送議會審議。 二、該道路開闢之必要及道路用地公益性公道五(第一期)道路範圍內南門街現況僅約5公尺寬,居住人口甚多,救護及消防車難以進入救援,對於居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影響,第一期計畫道路開闢後除可改善上述救災之需求外,亦將成為本市當地往北至民族路、往南至垂楊路之交通要道,可健全本市都市交通網路、有助地方發展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 而因都市計畫發布甚早,現行位於道路用地上之房舍已不符都市計畫規定,又無法改建,造成當地不是違建就是房屋老舊安全堪慮,因此可藉由此次徵收開闢案,以解決當地土地因無法開發而造成之安全問題及改善紊亂之都市景觀。 三、都市計畫檢討經過 本計畫道路前於38年10月29日嘉府建土字第9791號發布在案,雖前張博雅市長任內曾提案變更為中央部份為26米之商店街案,惟本道路寬度變更之通盤檢討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4月17日第59次會議審決通過,但於91年6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第536次會議,決議為應維持原都市計畫之規劃,因此該案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並未通過。 另近日來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所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係針對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對於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求內政部訂定辦法予以解編,本府也正密切注意內政部訂法進度,以利辦理相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而該等研擬解編項目並不包括「道路」,因中央財源亦有限,此次若未依照內政部核定本府之經費辦理徵收及開闢,後續要再爭取類似經費恐怕很困難,且若再提案變更都市計畫,內政部都委會亦可能不會通過,此點必須大家共同來思考:究竟要再拖下去或現在做個解決!


土地分割流程怎麼進行? 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 公同共有、共同共有道路用地、分別共有土地分割是什麼? 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分別共有這三個詞看起來好相似,究竟三者之間有何差異呢? 公同共有: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無持分比例 分別共有: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 共同共有: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也就是說每個共同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持份),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如何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分割條件有哪些? 了解如何辦理共有土地分割之前,先來談談土地分割種類。土地分割又分成以下三種:

買到建築基地內或社區內的私設收購道路用地可以擋住不讓別人使用或要求通行費嗎?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得標前地主已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其他人使用,得標後要繼受嗎?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二:袋地通行權 袋地通行權之通行償金 袋地通行權無效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其他相關問題 法院袋地通行權之確定判決可以代替申請建照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嗎? 如果買到上面有房但借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 如果想標的地沒有直接連通到公路,須經過前面另一塊土地,投標前需考量什麼? 有建物的話,要看該建物有沒有保存登記? 沒有建物的話,要看過去兩地是不是同一地號? 「道路」的概述 「道路」是公權與私權的交界領域,在土地開發中是最難的部分,如果不懂路的話,買到建地有可能變廢地,所以,路地的所有權關係、相關法令限制是投資前必做且要仔細做的功課。

本計畫為道路拓寬及橋梁新建工程,屬永久性設施,因此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主, 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 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因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 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未能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以市價辦理徵收土地。 九、公益性、必要性與預計徵收私有財產之利益比較衡量評估 : (一) 本計畫在新增用地暨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用佔總工程經費之百分比例約為 0.07%。 (二) 另因用地取得對道路用地沿線產生之土地、地上物與生計等之影響,依「花蓮縣興辦公共 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給予合理之補償與救濟,務求私人財產損 失減至最低,以兼顧公益與私益。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 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道路用地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 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 ,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 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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