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撐人體的神經系統。 支持身體的姿勢和運動 脊椎是支持人體姿勢和運動的主要結構。正確的姿勢和運動可以幫助減少脊椎受傷的風險。 緩衝和分散壓力 椎間盤可以緩衝和分散脊椎之間的壓力
預防脊椎退化的方法包括保持適當的姿勢、進行適度的運動、減輕過重的負擔、戒煙等。此外,注意飲食健康,攝取足夠的維生素D和鈣質 脊椎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 支撐和脊椎矯正器保護神經組織 脊椎通過保護脊髓和神經根,支撐人體的神經系統。 支持身體的姿勢和運動 脊椎是支持人體姿勢和運動的主要結構。正確的姿勢和運動可以幫助減少脊椎受傷的風險。 緩衝和分散壓力 椎間盤可以緩衝和分散脊椎之間的壓力,減少脊椎受到的衝擊 脊椎復健是一種非手術治療方法,旨在通過運動、物理治療和其他治療方式來改善脊椎疾病和損傷。脊椎復健可以用於治療脊椎疾病, 如脊柱側彎、椎間盤突出、脊椎骨折、脊椎壓縮等,也可以用於減輕脊椎疼痛、增加柔軟性和強度、改善姿勢等。
2. 增加身體組織延展性、柔軟度。 3. 增加關節活動度。 4. 強化肌肉肌力和耐力。 5. 改善肢體活動的協調性及靈活度。 6. 適當保護避免反覆受傷。 肆、搬運作業人員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健康管理 搬運作業人員之職業性肌肉骨骼傷病健康管理: 一、搬運作業人員防範對策 (一)雇主注意事項 1. 雇主對搬運作業環境規劃,醫療護膝推薦注意工作檯的高度及深度,避免長期彎腰或伸長身體姿勢。 2. 貨物擺放環境動線,減少不必要的雜物推放。 3. 搬運作業排班作息採輪調制度,避免長期同一反覆性工作,降低暴露風險等。 4. 規定每件搬運物體最大體積及重量上限。 5. 提供及訓練員工正確使用機械輔助設備,如:手推車、千斤頂、升降機、搬運車、起重機 等,減少體力負擔。 7 6. 教導員工腰背保健衛生教育,正確搬運姿勢,施力方式,並利用運動練習養成習慣,推廣 工作前或中間休息時間做健身柔軟體操。
(5)具效期內之上列任一種障礙之 多重障礙證明者。 (6)經 ICF 鑑定具有肢體、平衡機 能障礙、失智症 (檢附申請、 鑑定相關文件影本),並經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 相關科別醫師評估開立診斷書醫療護腕推薦 敘明具有高背輪椅輔具需求 者。 2.需檢附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 四)。 十四 不銹鋼截肢型特製輪椅(活動 扶手、活動踏板) 醫療護腕推薦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五 不銹鋼特製高背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醫療護腕推薦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5)具效期內之上列任一種障礙之 多重障礙證明者。 (6)經 ICF 鑑定具有肢體、平衡機 能障礙、失智症 (檢附申請、 鑑定相關文件影本),並經復健 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 相關科別醫師評估開立診斷書 敘明具有高背輪椅輔具需求 者。 2.需檢附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 四)。 十六 不銹鋼特製高背骨科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三.因情形特殊,經專案報請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年限之限制。惟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 眼鏡、義眼、其他醫療輔具等四項)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備之西醫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聽力圖及驗光單,須符合自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 之期限。 附錄一 醫療輔具補助項目 項次 醫療輔具項目 醫療護腕推薦單位 使用年限 受理機構 備註 一 手杖(鋁合金)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二 手杖(不銹鋼) 支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或行動障礙證明者,得 以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或受理單位 出具評估紀錄表(附錄二)替代診 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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