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度大於 20 公尺者為 5 公尺。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
用地範圍屬線性帶狀,道路用地部分為水泥路面及部分為綠籬,勘選使用之土地在 考量現況使用及符合都市計畫為主。 3.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提升交通安全性及周邊交通系統便利性,勘選之土地無其他區域可茲替代。 第 2 頁/共 5 頁4.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考量永久使用性質及配合工程施工、整體後續維護管理需要,以下方式經 研判不可行:(1)設定地上權:本案為永久使用,故不可行。 (2)聯合開發:本案屬道路線形工程,屬性不適合。
補償除了以金錢補償原地主之財產損失之外,亦有發給抵價地之方式,而其申請期限有無需要修正之處,可參看以下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31號解釋): 關於徵收處分,道路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必要時並請求行政救濟。而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依系爭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現金補償及抵價地補償二種法定補償方式可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依系爭規定,則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惟於徵收公告內容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如不以送達之翌日為該申請期限之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前揭三十日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將無法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適時取得選擇補償方法所需之資訊, 並享有前述三十日之選擇期間,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肆、結論 於近年來,關於因公共利益之土地徵收,不論是公共社會議題或是訴訟實務上,都是相當熱門之議題,而大法官對於這方面的論述也是不斷的提出新的解釋,因此要特別注意新的相關解釋之發展。 台北市容積銀行上路才1年多,好不容易公布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 但全市未徵收計畫道路價值卻已跌掉一半以上,隨著3年《落日條款》期限逼近,價格還在快速崩跌中! 8月13日,台北市上路滿一年多的容積銀行,完成代金繳交程序首案資料出爐,藏在這個案例背後的真相是,持有台北市未徵收計畫道路與既成巷道土地的地主們,資產價值正在全面崩盤中!
如果有,那就符合民法 789 條的情形,不能再對他人土地主張袋地通行權,只能經由原地號通行,即分割後之幾的地號擇損害最小的土地位置通行。 其他相關問題 法院袋地通行權之確定判決可以代替申請建照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嗎? 袋地通行權的判決和能不能建築其實是兩回事收購道路用地。私設道路必須依照建築法規的規定才能申請建照。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 2 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標準: 長度未滿 10 公尺者為 2 公尺。 長度在 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為 3 公尺。 長度大於 20 公尺者為 5 公尺。 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板面積合計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 6 公尺。 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淨寬依前 4 項規定,淨高至少 3 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的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若為特定建築物 ex. 工廠,需臨接 8 米以上的道路。 如果買到上面有房但借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可以要求拆屋還地嗎? 用例子來說明:如下圖,假設甲有一塊土地,上面有一棟房屋,甲把房屋借用給乙,後來又把地賣給丙,丙可否要求乙拆屋還地?
五、已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如因排水設施未臻完善,確有施工改善必要者,經提「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徵收現有道路土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準用基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道路屬建築法規或民法規定已留設或退縮之道路用地,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 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道路用地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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