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之勘選則為交通改善必須使用之土 地,可知本案工程有其適當性。 十二、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 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財政部強調,捐地者必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的確實證據,購入土地年度如果與捐贈年度不同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可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財政部表示,民眾所購入的土地假設只有100萬元,但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有500萬者,93年開始這筆捐贈土地也只能按100萬元計算,民眾不可以再主張要按公告現值500萬元做為捐贈扣除額減稅。 競價收購既成道路,94年啟動;道路用地中央三年內補助地方105億元,鼓勵地主折價售地給政府 。 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中央將在三年試辦期內,編列10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收購既成道路。擁有既成道路的地主均可參與競標,開價愈低,就愈快變現。 這項新機制共提供兩種管道讓地方政府選擇:
十一、適當性: 本案係依既有道路縣道 193 線約 81k+000 至 83k+000 間辦理拓寬,往西於縣道 193 線約 82K+418 處新闢連絡道路用地銜接新建橋梁,終點銜接至台九線(約 266.7k)為規劃之 最佳線型,皆是採需用土地最少之方式建置,位置之勘選則為交通改善必須使用之土 地,可知本案工程有其適當性。 十二、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 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 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
(四) 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根據 98 年行政院修正之「永續發展行動計畫」,推動與落實永續公 共工程係我國重要的永續政策,道路用地擴寬及橋梁新建完工後,強化瑞穗生活圈整體 路網結構,提昇交通運作效率,降低能源的損耗,即是一種透過有限資源利用的方式, 來達到維持既有生活品質之目的,本質上符合永續工程的精神。 2.永續指標:目前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要係採用第二版國家永續發展指標系統為 基礎,爰此,本計畫亦使用此版本來檢視本工程對永續指標之影響 。第二版國家永續 發展指標共分為環境、節能減碳、國土資源、生物多樣性、生產、生活、科技、城鄉3 文化、健康、福止、治理、參與等 12 個面向之評估指標。依據交通量預測分析結果, 在縣道 193 線完成拓寬後,道路服務水準皆有明顯之改善,平均服務水準皆可從 D 級 提昇至 A~B 級,且降低行車成本,節省能源消耗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除此之外,
乙地共有人:彼此間不能阻礙使用 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能擋住對方,就算是共有物分割後留下共有路地,共有人也不能擋。 若外人(原本非乙地的共有人)買到乙地中的一部分肉地(未建築的地)和一部分路地(假如肉地 1/3、路地 1/3),與其他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可互擋。 如果外人只買路地(假如 1/6),同理收購道路用地,外人與其他乙地共有人間彼此不可互擋。 如果外人買肉地和一小部分的路地(假如 1/100),同樣所有共有人間不能互擋。 路地重要考量點之一: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任何建築在完成保存登記,申請合法權狀前,須先取得使用執照(使照),而欲取得使照,就得先接通水電管線,如果會經過私人道路,需取得路地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來埋設管線。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只用在路地,一般的土地也用,但由於法規對它的規範並不嚴謹,所以需特別小心它可怕的地方: 土地上蓋房子申請建照可以不用租賃、不用設地上權,只要一份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就能永遠無期限使用(相當於『借地建屋』),除非房子正式申請拆除、註銷執照才可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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