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財政部所提「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自93年起,分3年試辦,共計釋出90億元,由地方政府以競標方式收購地方既成道路土地。 依據財政部的計畫,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收購

 銀行 點交 最高可貸 代墊款利率 手續費 聯邦銀行 點交、不點交 80 % 6.3 % ~ 12 % 固定計息 0.3 % 華南銀行 點交、不點交 85 % 5 % 起 0.1 % 板信商銀 點交 80 % 5 % 起 20,000 元 第一銀行 點交 80 % 5.25 % ~ 8.25 % 固定計息 10,000 元 安泰銀行 點交 80 % 6 % 起 9,000 元 新光銀行 點交 80 % i + 5% 起 ( i 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 0.8 %) 11,000 元 合作金庫 點交 90 % 3 % ~ 5.195 % 依現行指標利率浮動計息 5,300 元 ps. 不難發現,合作金庫道路用地買賣是所有列出的銀行中可貸額度最高且代墊款利率最低,因為它們只做自家銀行送到法院拍賣的房子。 表格中整理的資訊隨時會變動,因為每家銀行的法拍屋貸款附加條件不同,最高可貸額度、代墊款利率會因個人條件而不同,甚至手續費也會隨時調整,所以最好還是在投標前先問清楚,請銀行評估比較準確。 房屋擔保貸款 前面提到,拿到權利移轉書後就可以去銀行申請一般房貸,不過,要注意的是: 如果不是買「點交」的法拍屋,有些銀行會拒絕讓你辦房貸,因為房子剛買有「不點交」的註記,除非拿到完整的所有權。 雖然絕大部分的銀行提供房貸業務,但有些銀行對房屋評估比較嚴格,就算你買的法拍屋已經完成過戶,它還是要確定能完全交屋給你,如果有房貸的規劃,記得在投標前先問清楚,或找沒那麼嚴格的銀行!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道路用地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私設道路:

權人仍屬原住民族委員會所 有,居民仍在申請中,尚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有關這 一情形之原住民保留地應如 何補償? 2.簡報倒數第 2 頁,「徵收之後 安置、道路用地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情形(生存權之保 障)(中低收入戶調查情形)」有甚麼樣的具體作為?1.針對居民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戶且有地上耕作權,本府將知會 工程並請示原住民委員會 徵得其同意,則以協議價購為優先並 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2.本案需用土地之地價補償費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期地價。另 外,本案需用土地範圍內並無任何建築物,有關地上物估部分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買賣道路用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如何查知有無法定地上權? (1) 探訪左鄰右舍 詢問要點: 這一間房子蓋多久了? 屋主什麼時候在? 為什麼地主會讓他蓋房子,是親戚嗎? 屋主每個月要付地主地租嗎? …… (2) 調異動索引謄本 房子和土地的謄本要一起調,這樣才能比對時間,確認有沒有在某個時間房子和土地同屬一人。 ps.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 20 元。 (3) 查司法院訴訟判決文 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找找有沒有相關的判決書。 得標的土地上有法定地上權的建物怎麼辦? 請求地租給付,如果對方財務狀況不好,可先催告,等累積一段時日的租金再請求,若對方無力支付即可查封拍賣買回。 密切觀察對方有沒有裝修、買賣道路用地增建房屋,如果有,即可解除法定地上權。 與對方協商出售。 ps. 一般而言,標到此類土地只能跟佔地人要租金(依土地法),年息最高 10%,但大多為 5%,相當於申報地價的地租 = 公告地價的 8 成 (公告地價是公告現值的 1/3,最多 1/2)。 其他相關補充 農地開發:常見的土地投資方式之一 若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則此地為耕地。耕地與非耕地的不同在於耕地分割最小面積為 2500 平方公尺(約 750 坪)。 農耕地怎麼分割?

行政院於92年11月間邀集相關單位及縣市政府協商達成共識,同意財政部所提「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自93年起,分3年試辦,共計釋出90億元,由地方政府以競標方式收購地方既成道路土地。 依據財政部的計畫,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收購,以競標方式道路用地,採最低標收購土地。各縣市願意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由行政院主計處補助1千萬元協助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取得之既成道路土地,按照其捐助章程規定,需捐給當地政府;唯地方政府不願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者,中央也不勉強。 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執行「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已分別於93及94年度分別編列15億元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歷經長時間的準備作業,由台北縣領先其他直轄市、縣市拔得頭籌,率先於去年12月23日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決標。 94復有桃園縣、台東縣、嘉義縣及台北市跟進完成開標,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陸續跟進擴大辦理。據了解,台北縣該次招標共有32筆既成道路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9,399萬8,900餘元,招標現場並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到場觀摩。 另外台北市並已於本月8日開標、21日決標,計有141筆土地決標,決標金額達4億4,8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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