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逾10米既成道路 市府首度收購 3月8日開標總額4.4億地主自提價格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配合
出招:修改容移換算公式 長年的公保地問題成為政府頭痛難題,過去透過賦稅優惠、容積轉移等方式讓公保地成為有價商品,引進市場力量協助政府處理公保地問題。如今政府想要緊縮市場,卻遭遇不小阻力。 容積代金的改革走了一半便止步,則另想出釜底抽薪的一招,「捐地換容積的利潤空間,來自有問題的計算公式,正本清源的作法就是修正公式,讓容積移轉不能一坪換三坪。」六月七日,台北市政府也正式發文給內政部,提出修改建議。 只是公式一改,連動的將是全台各縣市的容積收購道路用地轉移市場,可以想見的是,未來修法恐將面臨更多阻力。 公保地成另類商品,仲介有門道 1999年左右投入公保地買賣市場的翁聖儒,原本從事法拍屋與土地買賣業務,那年外縣市陸續出現公保地交易市場,台北市也漸漸有人做。 剛開始買賣公保地那兩年,地主、建商收購道路用地都不相信他,「地主會說那塊地被政府圈去了,哪能隨便賣?」幾年後,市場做起來,地主、建商才知道這筆交易做得成。而身為仲介該如何找到買賣雙方?翁聖儒笑說,「你去找都市計畫圖,然後再去地政事務所調地籍謄本,對照一下道路公園用地的所有權人是私人還是公家,馬上就可以找出誰是公保地地主。」 仲介的作用在於媒合供需、簡化交易,「有些仲介或土地開發公司會去收很多零碎土地,像是公告現值300萬、500萬元以下的,蒐集一堆後賣給建商,那建商也比較喜歡跟仲介買,不然他買10塊公保地要簽10次約,很麻煩。」 除了收購與轉賣,仲介還得協助地主清除土地上的「占用」,但有時地主請住戶、店家清理,還得上法庭才有辦法解決爭議,地主無力慢慢處理,便能委託仲介代辦,或者直接將土地賣給仲介「現狀點交」後,讓仲介自己把土地清空再轉手。 果相對簡單、轉手幫忙賣的,頂多賺個3%;
捐地換容積 收購路地新算盤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 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逾10米既成道路 市府首度收購 3月8日開標總額4.4億地主自提價格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配合中央政策,台北市政府將首度公開辦理10公尺以上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收購,預定月底公告,3月8日上午開標,招標總額為4億4830萬元,由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開始收購,請有意的地主把握機會。目前全市未徵收私有既成道路公告價值達8000多億餘元,因待徵收金額龐大,政府何時可以徵收仍未定,加上過去將既成道路用地捐給政府可以抵稅,民間私下有不少專門仲介既成道路買賣,讓既成道路地主,將土地私下賣給有需求的財團或地主,再捐給公家抵稅。民間既成道路私下交易價格,一般也是依公告現值再打幾折出售。今年中央撥款補助4億4830萬元辦理收購。 市府財政局表示,台北市既成道路未完成徵收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市府主動開闢的道路,計有6000多筆用地,徵收補償費用約需2000億元;
本計畫新建橋梁及道路拓寬,徵收用地多為既有道路、農路、水利用地,少部分為農 田,並無林業、漁業及牧業等產業。道路用地本案盡量保持當地原有農田之完整性,整體而言 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較為輕微。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徵收計畫係因路權所需範圍而劃設,並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 度,因此其土地利用完整性應不致產生影響,如在徵收土地產生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之情事,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 (巿)主管機關申請
依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買農地,但可不是任何人都能蓋道路用地農舍哦! 為了防止違章工廠、建築物,《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只有「農民」才能取得興建農舍的資格,以下詳細介紹: 1、何謂農民呢?只要符合以下三項的其中一項,即有農民資格 (1)擁有農保(農民健康保險 (2)健保類別為第三類之保險人(投保單位為農會) (3)檢附業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2、興建農舍限制以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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