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有以下三則解釋: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

 思考後認定:因為自己看到了市場的問題點,心中的創業者熱情被燃起,選擇捲起袖子去解決這些問題,找到個方法去改變這市場原先的模式。 既然找回了初心,那理所當然的,道路用地也該對於各種挫折能甘之如飴,知道很多是非事情在人生的旅程中可以選擇只看好的那面,目光和心思太過於執著在無法掌握的事情上時,不覺令人忘掉在旅程中那真正重要的事。 我總是把 “掌握當下的重要性” 的理念傳達給接觸過的道路用地地主,這我多年來不斷的在傳達,多數的地主雖然都比我年長,有的可能沒有上網習慣的這輩子甚至都不會看到我這篇一字一句打下的文章,但我在電話上總是會透過關心對方的生活最近過的如何,來暸解對方的生活處境和是處於什麼樣的動機打電話給我的? 不可否認,有很多地主其實生活優渥,覺得土地資產未來還是會不停的有增值空間,有土斯有財的觀念讓他們相信,


分享分享分享綠島三大地主,全是外來客。聯邦集團擁有1萬7000坪、尹衍樑圈地3萬坪,但一位低調的神祕地主卻坐擁13萬9000坪的土地。韓鐘麟,他是什麼來歷? 年輕時曾任室內設計師的韓鐘麟說,1977年時,他26歲,常去綠島潛水,道路用地當時綠島仍未發展觀光,「全綠島的旅社加起來只有5間房,會住的都是犯人家屬,犯人是滿街走的,沒有手銬腳銬,滿街都是刺龍刺鳳的人、色情行業。」 買地是插曲,壓根兒沒料到,韓鐘麟回憶,潛水時的氣瓶、潛水衣、水槍等都要自己帶;但水槍都要交給機師,好幾次忘了拿,為了方便,他想乾脆在綠島買一間房,專門存放潛水用具。 早年綠島的土地沒有人在買賣,都是送的,鄉民若是搬出去,地就分給親朋好友種植。韓鐘麟回憶說,他買在柚子湖的第1棟房,是向1位70歲爺爺買的;兩人站在花生田埂旁邊,「我問他房子1坪多少錢?他說什麼叫坪?我們兩人雞同鴨講,7月的豔陽毒辣得不得了;最後老爺爺忍不住說,不然房子、土地不算你錢,但是你花生錢要貼我。」 於是韓鐘麟去拿草繩仗量土地,以花生的市價來計算,算出1坪土地約300元。

申檢完稅: 辦理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等稅費後,道路用地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有貸款作為交屋款部分者,並得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Step.5 繳付貸款尾款交屋(支付第4期款) 買賣標的現場查勘無誤後,進行尾款(貸款)繳付及交屋手續。 1.登記完竣後,買賣雙方均無貸款時,買方支付尾款予賣方點收及簽收,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2.登記完竣後,買方無約定貸款作為尾款,賣方有貸款尚未還清塗銷時,由買方會同賣方前往債權人處還清該貸款後,賣方簽收尾款。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正本、契稅單第1聯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交付予買方;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契稅單影本及土地增值稅單第1聯交付予賣方。 3.登記完竣後,賣方無貸款,買方約定貸款作為價金之一部份者,應於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約定由特定人通知核貸銀行聯繫後,

二、釋字第440號解釋(地下設施物之鋪設等亦應給予補償) 又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之徵收或購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同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是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貳、道路用地徵收補償費用之發放時點 徵收應給予補償費用,而補償費用之金額可能會有爭議,在爭議期間是否得延後發給,已經政府如有財政上的困難,可否以此作為理由拒絕徵收,大法官有以下三則解釋: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自應嚴格遵守,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解釋文第二項釋示:「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從而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如有延誤,自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有一點必須特別提醒注意的事項就是,蔣君於申辦重購退稅後,新購買的房子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5年,也就是重購後5年內不可以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戶籍遷出等非自用住宅的情形,即使是配偶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Q 農地開放自由道路用地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 土地增值稅 A 按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2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如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Q 李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 A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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