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 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 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6號解釋(未依期限發給補償,徵收處分失效)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三、釋字第652號解釋 1.相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道路用地,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相當期限之起算日 關於上開相當期限之起算日,因原補償處分之違法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所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以資更正,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上開相當期限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行評議或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其中原補償處分之違法如係因原公告土地現值錯誤所致,而有所更正,則應自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公告確定之日起算。 參、補償之其他方式
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 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道路用地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 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 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 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 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 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周邊環境若是複雜,道路用地甚至可能出現眾人皆漲我不漲的情況,購屋人應該特別注意。 北市地政局也呼籲民眾,看屋時應注意買賣建物有無所有權狀,還是只有使用契約或憑證,未來過戶或發生繼承等移轉的程序如何辦理。 其次,未來使用建物須逐年支付土地租金及房屋稅的條件及內容。第三要瞭解貸款方式是否可由消費者直接向銀行貸款,或是由建商向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給消費者。 民眾在購買地上權及使用權建案時,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針對建物的使用用途及相關疑義瞭解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因為使用權不同於所有權,貸款與產權有意義不同,消費者最好先研究清楚避免混淆。(相關報導:為何多數人寧願住透天,也不要買電梯大樓?過來人曝2大缺點超有感 一般人可以買土地蓋農舍嗎?
性。1.本用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 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為道路永久使用、住家通行安全及後續維護管理需要,辦理道路用地取得,以維交通安全。2.目前中豐公路由本縣關西鎮公所養護,礙於該公所經費有限,目前先對於有住家出入不便影響安全之路段進行用地取得。倘日後經費充足,再將中豐路全線私有道路土地辦理取得。 第 4 頁/共 5 頁捌、第二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意見回應處理情形: 編號沿線約 有兩三百位住戶為何只通知兩位地主?3.第一次公聽會回應本 案先徵收有爭議的土地,全台是否有其他案 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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