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設立簡單、快捷,成本低廉,可委託代理辦理設立,無須親臨註冊
註冊設立簡單、快捷,成本低廉,可委託代理辦理設立,無須親臨註冊。3.便利稅務安排與資金運轉規劃。4.公司資料高度保密,方便商業運作。5.境外公司申請門檻簡易,個人或公司均可申請。6.若不使用停止續費即可,機動性高。境外公司申請流程如下:1.提供境外公司擬定名稱進行查詢。2.提供董事、股東持股比例及證明文件。3.資料備妥,委託秘書公司遞交資料至海外註冊。4.完成註冊後,資料從海外快遞回來。境外(離岸)公司功能
隨著全球競爭愈加激烈,要求跨國企業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或適應彈性也愈來愈高, 境外公司也因衍伸了許多功能性。
設立程序(1)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准。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註冊。公司註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內完成。(2)英屬維爾京群島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 和大綱,還要提交一份由負責處理該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師或者公司註冊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公司的組建完全符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 小時內完成。(3)開曼群島。一般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確認該境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將基本上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 小時內完成。
信託之應用範圍廣泛,舉凡照顧家族親屬、保護未成年人、投資理財、控制財產分配、老年如何課稅及強制執行等複雜之法律問題。貳、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資產保全、企業資金募集及融資、面對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採用信託架企業員工福利、企業留才、員工及公務人員退撫構進行資產管理及運用遍及全球,早在國外風行度、消費者保護、促進不動產開發、實施都市已久之境外信託,更被視為海外最佳資產管理工更新、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等,均可利用信託架構具。採用境外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關來達成。我國信託業務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切焦點主要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熟,但隨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國際金融資訊流及稅務規劃等議題。1 至於當事人選擇將信託設通,我國人民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實現其個人置在何地點,可能會考量信託管理費、保管費、想法或意願,進而將其海外資產在國外交付信託法律成本、其他服務成本及租稅負擔等因素。一管理,成立所謂境外信託。由於信託關係成立,旦上述費用或成本升高,亦可能導致變更所選擇並不受國界限制,若信託關係具有涉外因素者,之信託地點。2例如法律主體 ( 例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等 )、客體 (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訴訟地、仲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裁地等牽涉到外國者,即構成跨國信託。本國人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若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即屬於跨國信託之一種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型態,不僅衍生境外信託應依何國之信託法或信付管理,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公司管轄地區,而非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之疑義,亦會產生境外信託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1 THOMAS P. AZZARA, TAX HAVEN OF THE WORLd 289-294 (New Providence Press, 2003).2 MARTIN SCHUSTER, USING OFFSHORE TRUSTS, ANNUITIES AND PORTFOLIO BONDS 27 (Books for Business, 2002).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9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法律保障或租稅減免優惠,4 故在法律允許範圍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內,創設境外信託目的,亦可能在於資產保護及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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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程序(1)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准。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註冊。公司註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內完成。(2)英屬維爾京群島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 和大綱,還要提交一份由負責處理該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師或者公司註冊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公司的組建完全符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 小時內完成。(3)開曼群島。一般需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確認該境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將基本上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24 小時內完成。
信託之應用範圍廣泛,舉凡照顧家族親屬、保護未成年人、投資理財、控制財產分配、老年如何課稅及強制執行等複雜之法律問題。貳、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資產保全、企業資金募集及融資、面對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採用信託架企業員工福利、企業留才、員工及公務人員退撫構進行資產管理及運用遍及全球,早在國外風行度、消費者保護、促進不動產開發、實施都市已久之境外信託,更被視為海外最佳資產管理工更新、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等,均可利用信託架構具。採用境外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關來達成。我國信託業務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切焦點主要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熟,但隨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國際金融資訊流及稅務規劃等議題。1 至於當事人選擇將信託設通,我國人民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實現其個人置在何地點,可能會考量信託管理費、保管費、想法或意願,進而將其海外資產在國外交付信託法律成本、其他服務成本及租稅負擔等因素。一管理,成立所謂境外信託。由於信託關係成立,旦上述費用或成本升高,亦可能導致變更所選擇並不受國界限制,若信託關係具有涉外因素者,之信託地點。2例如法律主體 ( 例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等 )、客體 (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訴訟地、仲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裁地等牽涉到外國者,即構成跨國信託。本國人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若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即屬於跨國信託之一種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型態,不僅衍生境外信託應依何國之信託法或信付管理,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公司管轄地區,而非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之疑義,亦會產生境外信託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1 THOMAS P. AZZARA, TAX HAVEN OF THE WORLd 289-294 (New Providence Press, 2003).2 MARTIN SCHUSTER, USING OFFSHORE TRUSTS, ANNUITIES AND PORTFOLIO BONDS 27 (Books for Business, 2002).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9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法律保障或租稅減免優惠,4 故在法律允許範圍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內,創設境外信託目的,亦可能在於資產保護及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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