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信託關除可能必須先在國內就課稅爭議事件進行行政財產原為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

例如我國國民在海券管理辦法等規定,投資於臺灣上市或上櫃公司外成立境外公司他益信託,雖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之股票,一則因外國人之投資應受外國人投資條稅,但若境外他益信託之委託人在我國境內已無例及我國其他法律之嚴格保障,不得由我國稽徵財產,則稽徵機關如何對其海外資產追償,實為機關恣意否認其法人格或法律主體性;二則因我困難問題。就追訴程序之困境而言,我國稽徵機國國民以委託人地位所成立之境外信託,其信託關除可能必須先在國內就課稅爭議事件進行行政財產原為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而非訴訟外,即使我國稽徵機關在國內訴訟取得勝訴臺灣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故我國稽徵機關若判決,因各個境外金融中心或司法管轄地區通常欲追訴委託人所積欠之稅款時,仍應先在海外提不承認外國法院之判決或執行命令,故我國稽徵起訴訟以撤銷委託人所成立之境外信託,並以該機關尚必須赴境外信託之信託財產所在地提起撤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為追償及執行標的。銷信託關係之訴訟。一旦我國稽徵機關順利獲得勝訴判決,始可以對原本屬於委託人之海外資產進行扣押及強制執行。問題在於,由於各個境外隨著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早在各個金融中心或司法管轄地區所制定之信託法或信託境外金融中心風行已久之境外信託,已被全球巨實體法通常僅設有短期之時效期間或除斥期間,商富賈視為海外之最佳資產管理工具。採用境外而我國稽徵機關在國內勢必將進行冗長之行政訴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所關切焦點主要訟程序,最後可能導致無法於時效期間或除斥期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及稅務規劃間屆滿前,在海外提起撤銷信託關係之訴訟。
 


摩根公司依據上開合約,將在境內及境外提供原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技術服務等(詳摩根公司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郭心潔會計師,向財政部賦稅署提出申請書,見原處分卷第90頁-92 頁);因此摩根公司對原告提供在我國境外公司、境內之服務,而由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原告公司在我國境內使用,亦足證明。參照本院前開法律見解,原告於93年12月15日依TRS 合約給付摩根公司技術服務報酬75,262,208元,因摩根公司提供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摩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北高行99年訴字第2559號)四、本文看法實務的判決中,對於支付對象是營利事業者,大都認為其勞務提供為「經營」所得,而認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支付予Alcatel案(北高行103年訴字第711號)中,認為「其性質非單純之勞務提供,且均無法僅單向提供意見即得達成。
 


由於國外政府採誠信原則,且超過繳費期限後有五個月緩衝期,因此只要在執照被正吊銷前,向政府提出申請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仍可取得此證明,由此可看出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會有時間上的誤導。免稅天堂之選擇與評估如何在眾多免稅或低稅率的管轄地中選擇一個最適合企業或個人的國家,有以下幾個重點在選擇時應被列入考慮:前言 不論是國際貿易或是赴海外投資,企業們都應該要很謹慎地衡量各管轄地的相關法令,環境,所提供的條件,及企業本身的需要。大部份的境外管轄地均得不受外匯管制進行金融貿易,並提供其管轄地之公司法供企業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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