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質板類含高甲 醛樹脂膠合劑,或木質板類為防腐而使用防腐 (蟲) 劑處理
故行政院環保署已於
94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內容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低甲醛木地板(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細菌、真菌、
粒徑小於 10 微米之懸浮微粒 (PM10)、粒徑小
於 2.5 微米之懸浮微粒 (PM2.5)、臭氧及溫度等
十項。由於過去室內裝修材-木質板類含高甲
醛樹脂膠合劑,或木質板類為防腐而使用防腐
(蟲) 劑處理,此等藥劑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
之成分,因此採用非藥劑處理之熱處理材已成
為現階段之重要替代性材料,藉由其尺寸安定
性佳及可防腐 (蟲) 害等優良性質,可提供作為
室內裝修建材選項之一。
鑑於過去國內有關熱處理材資訊多引用國
外文獻,實質內容及製造技術多不知其所以然
也,也受制於國外技術之保密,因此難獲其相關製造技術,近來國內學術及業界間如火如
展開產學合作進行相關研究,期望能建立國產
材及木質材料之熱處理資料庫,深信假以時
日,此等熱處理材商品將很快見諸於市場提供
國人使用。木材為一環境友善之生物性有機質材料,
近年來全球天然林資源日益短缺,主要的木材
資源多來自人工林,由於人工林木材輪伐期
短、未成熟材較多,本質上存在半纖維素與木
質素含量較高,材質較差,且密度較低、尺寸
安定及耐久性差,因而限制其使用範圍。
最後,本文以比利時關於「新移民」的期待與其在移民政策、文化發展政策中「新移民」的地位,檢了比利時的多元文化政策的本質。一、語言、文化與多元文化政策比利時在 1970 以前為一統一的國家,包含 3 個層次的權力關係:國家、省,及社區。然而在 1970 年、1980 年,與 1988 年,3 次的憲法改革下修改了這樣的結構,比利時由原先的統一國家形態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較為複雜的體系;在國家、省,與社區層級之間建立了另外兩層次的權力,稱為地區(Regions)與社區(Communities),並在 1933 年的憲法改革後,成為新聯邦國家的主要政治行政單位2。根據新制憲法規定,比利時由 3 個地區(華倫、法蘭德斯地區、布魯塞爾)與 3 個語言社群(法語區、荷語區、德語區)所建構而成,每一個地區和2 關於比利時聯邦政府行程與多元文化主義的發展說明,參見UNDP , ‘Human DevelopmentReport 2004’, 第三章,http://hdr.undp.org/reports/global/2004/pdf/hdr04_chapter_3.pdf)(2007/10/01)7-2 瞭解當代比利時民主政治學術研討會社區擁有自己的代表主體(國會)和政府,同時比利時也擁有國家性的國會與政府單位。
(2) 所有森林經營者或承包商都必須遵守當地與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包括相關的管理、環境、勞工福利、衛生與安全、以及第三方的產權與使用權。(3) 所有款項或稅金皆已支付。(4) 遵守國際公約 CITES 的要求 ( W W F2006)。英國Proforest 機構將FLEGT的VPAs、EUTR以及英國、丹麥、比利時木地板的TPP進行木材合法性的定義比較,認為可概括成下列5個要項(Proforest, 2011):(1) 合法的伐採權。(2) 遵守一切關於森林管理、環境、勞工與福利、衛生與安全的法規。(3) 遵守一切關於稅金與特許權的法規。(4) 尊重受伐採影響的土地與資源的產權或使用權。(5) 遵守貿易與出口程序的要求,包括CITES。然而,這些要項會成為這些國家或地區對於合法性定義的共識並非巧合,因為這些地區都屬於歐盟體系,所以在俱備相同目標與理想的前提之下,所建立的定義必然有高度相似性。除了國家會透過政策的制定或法律的規範來為木材合法性把關,許多認證機構也推出自願型合法性認證機制(voluntary legalityverification systems),雨林聯盟的SW即是其中一員,此外還有SGS的木材合法性與可追溯性驗證(Timber Legality & Traceability Verification, TLTV)、BV(Bureau veritas)的木材來源與合法性(origin and legality of wood, OLB)、SCS(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的合法伐林業研究專訊 Vol. 22 No. 5 2015 47林業論壇採驗證(Legal Harvest Verification, LHV)與Certisource的合法性認證系統(legalityverificationsystem)等。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最後,本文以比利時關於「新移民」的期待與其在移民政策、文化發展政策中「新移民」的地位,檢了比利時的多元文化政策的本質。一、語言、文化與多元文化政策比利時在 1970 以前為一統一的國家,包含 3 個層次的權力關係:國家、省,及社區。然而在 1970 年、1980 年,與 1988 年,3 次的憲法改革下修改了這樣的結構,比利時由原先的統一國家形態逐漸發展成為一個較為複雜的體系;在國家、省,與社區層級之間建立了另外兩層次的權力,稱為地區(Regions)與社區(Communities),並在 1933 年的憲法改革後,成為新聯邦國家的主要政治行政單位2。根據新制憲法規定,比利時由 3 個地區(華倫、法蘭德斯地區、布魯塞爾)與 3 個語言社群(法語區、荷語區、德語區)所建構而成,每一個地區和2 關於比利時聯邦政府行程與多元文化主義的發展說明,參見UNDP , ‘Human DevelopmentReport 2004’, 第三章,http://hdr.undp.org/reports/global/2004/pdf/hdr04_chapter_3.pdf)(2007/10/01)7-2 瞭解當代比利時民主政治學術研討會社區擁有自己的代表主體(國會)和政府,同時比利時也擁有國家性的國會與政府單位。
(2) 所有森林經營者或承包商都必須遵守當地與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包括相關的管理、環境、勞工福利、衛生與安全、以及第三方的產權與使用權。(3) 所有款項或稅金皆已支付。(4) 遵守國際公約 CITES 的要求 ( W W F2006)。英國Proforest 機構將FLEGT的VPAs、EUTR以及英國、丹麥、比利時木地板的TPP進行木材合法性的定義比較,認為可概括成下列5個要項(Proforest, 2011):(1) 合法的伐採權。(2) 遵守一切關於森林管理、環境、勞工與福利、衛生與安全的法規。(3) 遵守一切關於稅金與特許權的法規。(4) 尊重受伐採影響的土地與資源的產權或使用權。(5) 遵守貿易與出口程序的要求,包括CITES。然而,這些要項會成為這些國家或地區對於合法性定義的共識並非巧合,因為這些地區都屬於歐盟體系,所以在俱備相同目標與理想的前提之下,所建立的定義必然有高度相似性。除了國家會透過政策的制定或法律的規範來為木材合法性把關,許多認證機構也推出自願型合法性認證機制(voluntary legalityverification systems),雨林聯盟的SW即是其中一員,此外還有SGS的木材合法性與可追溯性驗證(Timber Legality & Traceability Verification, TLTV)、BV(Bureau veritas)的木材來源與合法性(origin and legality of wood, OLB)、SCS(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的合法伐林業研究專訊 Vol. 22 No. 5 2015 47林業論壇採驗證(Legal Harvest Verification, LHV)與Certisource的合法性認證系統(legalityverificationsyste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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