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如果是負數,還是不用繳交海外所得稅唷

有 1 點必須要提醒各位朋友最後一個步驟所求出來的「應繳海外所得稅額」是正數,才要繳交境外公司所得稅。反之如果是負數,還是不用繳交海外所得稅唷!案例試算這樣可以證明「增加海外所得,就能增加個人財富」嗎?其實有一點模糊…(我不僅國文造詣不好,數學也不太好...呵)所以我只好試著用數字設算看看(這算有實驗精神嗎…冏)現在有 3 個人:阿海、阿華、小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他們去年都很努力地工作於賺到人生中的第一個 1000 萬,可是他們 3 人的 1000 萬卻是由不同比例的海外所得 以及國內所得加總而來但最後「命運大不同」誰可以留最多錢給自己呢?阿海:1000 萬都是國內所得阿海的情形很單純,只需考慮國內所得稅為了簡化分析及比較,額外的扣除額等都忽略不計阿海要繳稅的稅率級距是 40%,累計差額是 80.5 萬那麼他要繳的稅是:1000 萬 x 40% - 80.5 萬= 319.5 萬實拿 = 1000 萬 – 319.5 萬 = 680.5 萬表、目前課稅級距以及稅率課稅級距所得(元)阿華:800 萬屬於國內所得,200 萬屬於海外所得阿華剛好符合「要申報海外所得稅」的條件所以先算應繳納海外所得稅額:(1000 萬-670 萬) x 20% = 66 萬 (基本稅額)國內綜所稅 = 800 萬 x 40% - 80.5 萬 = 239.5 萬所以,應繳海外所得稅 = 66 萬 – 239.5 萬 < 0還是不用繳海外所得稅。
 


二、控股公司(Holding Co.)運用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對外轉投資可以說是所有境外公司的運用中最複雜的一種,其主要優點如下:1.規避政治風險、轉投資國家如果與本國無良好外交關係,運用境外公司可多一層保障,不會因兩國間的外交惡化而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2.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盈餘可累積於境外公司有延緩課稅及方便資金調度等優點。3.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於直接波及母公司。4.便於合併或轉讓,在國際投資中,將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併或轉讓給其他公司,是最簡便且成本最低廉的方法。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大綱進行註冊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公司章程,兩者都可供公眾查閱。(3)開曼群島。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範圍。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境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如果沒有向公司註冊處註冊公司章程,則適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A 中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人員構成(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兩人。公司可以任命(a) 兩名董事,或(b) 一名秘書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書和一名常駐代表,他們必須是常駐於百慕大的個人。
 

推薦連結:一些知識的分享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最基本的 統御方程式(Governing Equation)包含質量、動量與 能量守恆方程式,說明如下

團隊決定延期原本在 2014 年 2 月份舉行的以太幣預售。 2014 年 2 月對於以太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月份

施工時是以瓦斯噴火器,將成卷 之防水氈之表面烤熔後,以熔化後之改質瀝青為粘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