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除了繳交年費 的基本要求外,是否得報稅繳稅,或如香港公司更換商業登記證等
換句話說,一間於設立之初即“破功”的境外公司,爾後所做的任何文件都可能是無效的,更無法開設境外公司或境外帳戶。境外公司的維護與管理少部份地區的境外法域會要求每年提供稅報及年報或其他相關資料(需視當地申請時之相關規定)。因此除了繳交年費
的基本要求外,是否得報稅繳稅,或如香港公司更換商業登記證等,都是設立前規劃所需注意之事。一般而言,根據境外公司註冊所在地的政府規定,要求境外公司持有者每年必須繳交固定管理費及規費,即可保持該公司之有效性。由於境外公司在註冊地並無實際辦公處所及人員,而僅在當地註冊機關留有註冊地址,當公司登記完成後,境外公司所有作業都不在該地區進行,因此,境外公司又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且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多另行制頒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此特殊的領域被稱之為“境外或離岸法域”,亦就是所謂的Off-Shore),以提供「非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此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此外,為保護這些「非居民」或「國際」公司的資產及商業運作,更以法律形式承擔及提供各項保密義務與措施(販毒、走私及洗錢等不法事情除外)。根據此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著設立時間短,程序簡單,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取管理費、登記地址費等費用。由於上述的稅賦豁免、簡單、保密、安全、便利等特性,因此,這些地區或國家遂有「租稅天堂」 、「租稅樂園」或「避稅地」之稱。而在此些特殊的經濟領域或法域(Jurisdiction)內所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
航運業就是一個充分運用境外公司模式將其利潤最大化的產業,Mayr and McGrath (1997)指出,船商所屬之國籍決定了在投資購買船舶後,營運所得被課徵所得稅的待遇,因此在稅收這項成本上,船商所屬國籍的稅負優惠,成為吸引海運公司前往該國投資設立境外公司的重要考量。新加坡就是最著名的例子,新加坡政府所推出的稅收優惠吸引外籍航商多將其營運總部設立於此,其實施的「特許國際海運企業方案」 (The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Enterprise Scheme, AIS)提供新加波籍船舶的盈利所得10年免稅、企業之子公司及其相關企業的股利所得免稅、船員無國籍限制等等優惠,如此一來,船東原所屬的高稅收國家可以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將經營船舶業務以高服務費的方式外包給子公司,一方面運用高價的服務費降低母公司利潤,減少所得稅支出,子公司也可享有新加坡之AIS提供的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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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且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多另行制頒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此特殊的領域被稱之為“境外或離岸法域”,亦就是所謂的Off-Shore),以提供「非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此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此外,為保護這些「非居民」或「國際」公司的資產及商業運作,更以法律形式承擔及提供各項保密義務與措施(販毒、走私及洗錢等不法事情除外)。根據此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著設立時間短,程序簡單,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取管理費、登記地址費等費用。由於上述的稅賦豁免、簡單、保密、安全、便利等特性,因此,這些地區或國家遂有「租稅天堂」 、「租稅樂園」或「避稅地」之稱。而在此些特殊的經濟領域或法域(Jurisdiction)內所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
航運業就是一個充分運用境外公司模式將其利潤最大化的產業,Mayr and McGrath (1997)指出,船商所屬之國籍決定了在投資購買船舶後,營運所得被課徵所得稅的待遇,因此在稅收這項成本上,船商所屬國籍的稅負優惠,成為吸引海運公司前往該國投資設立境外公司的重要考量。新加坡就是最著名的例子,新加坡政府所推出的稅收優惠吸引外籍航商多將其營運總部設立於此,其實施的「特許國際海運企業方案」 (The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Enterprise Scheme, AIS)提供新加波籍船舶的盈利所得10年免稅、企業之子公司及其相關企業的股利所得免稅、船員無國籍限制等等優惠,如此一來,船東原所屬的高稅收國家可以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將經營船舶業務以高服務費的方式外包給子公司,一方面運用高價的服務費降低母公司利潤,減少所得稅支出,子公司也可享有新加坡之AIS提供的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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