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當境外公司信託發生權行為始能成立及生效

 當事人於信託契據或遺囑中約定 分行為,同時依信託財產之種類差異,尚可分為 依信託自體法理論,以決定其應適用之準據法。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後者乃使債務發生之行亦即,應依與信託具有最密切關連之法律作為準 為,而具有負擔行為或債權行為性質。以契約信據法。所謂最密切關連之因素,主要如信託管理託性質為例,因我國信託法對於信託契約性質採 地、信託財產所在地、受託人之居住地或營業地、 要物契約說,46 則對於契約信託法律構造,應解 信託本旨與信託本旨實現地信託等。 為由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兩者組合而成。 就司法管轄議題而言,雖然不是絕對只能依 ( 一 ) 契約信託 當事人所約定之準據法決定,但在實務上普遍建 若當事人以契約方式成立信託,則契約信託 議應於信託契據或遺囑中訂定準據法條款,以確 除必須具有債權行為外,尚應有物權行為或準物 保信託成立及效力。另外,由於當境外公司信託發生 權行為始能成立及生效。47 首先,就債權行為而 爭議時,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應依當事人在 言,依 2010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 (2011 年 5 月 信託契據或遺囑中所選定之準據法或依所定最密 27 日施行 ) 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 切關連或關係最切之法律,來判斷其信託關係或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 信託類型之效力。因此,若在信託契據中設有準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世界正在改變,市場正在改變,全球500大企業的策略更是不斷改變,惟一不變的,大概就只有「必須改變」這個事實。這些企業改變的共同點正是:1.降低成本;2.滿足地區市場的需求。這其實反映了經濟版圖全球化帶給企業的挑戰,並不單只在於提升價格競爭力,而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必須找出能夠滿足各地市場特色的創新做法。以「成本」與「地區市場」這兩個要素剖析跨國企業在全球的策略佈局,有四大常見的策略模式。企業採取哪一種策略與其所追求的營運規模、資源配置、核心競爭優勢和綜效等要素有關。(一)國際性策略(International Strategy)代表案例:玩具反斗城(Toy`s `R` Us)、麥當勞(McDonald`s)、IBM、寶鹼(P&G)、沃爾瑪百貨(Wal-Mart)、微軟(Microsoft)、耐吉(Nike) 策略特性:˙總部在一地,但市場是跨國性的。˙組織特性:總部保有最重要的核心功能。但允許各地區境外公司自行發展行銷與通路策略。˙優點是在掌握企業核心know-how時,又可以反應地區市場的需求。˙缺點是可能會有營運成本居高不下的缺點。˙製造業講求經濟規模與成本效益,通常並不喜歡採用這個策略。(二)在地化策略(Multidomestic Strategy)代表案例:通用(General Motors)、飛利浦(Philips)、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策略特性:˙將各地區視為一個個獨立的市場。˙組織特性:總部非常授權,幾乎除了財務之外,諸如行銷、產品設計等其他功能,都以滿足地方特別的需求特性為目標。同時,傾向於建立完整的價值鏈,涵蓋製造、行銷、研發等等所有功能。
 


信託之應用範圍廣泛,舉凡照顧家族親屬、保護未成年人、投資理財、控制財產分配、老年如何課稅及強制執行等複雜之法律問題。貳、境外信託之基本概念一、境外信託之意義及成立目的人退休安養、資產保全、企業資金募集及融資、面對國際間理財規劃風氣興盛,採用信託架企業員工福利、企業留才、員工及公務人員退撫構進行資產管理及運用遍及全球,早在國外風行度、消費者保護、促進不動產開發、實施都市已久之境外信託,更被視為海外最佳資產管理工更新、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等,均可利用信託架構具。採用境外信託作為資產管理工具,當事人關來達成。我國信託業務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切焦點主要在於政治風險、資產保護、資產移轉熟,但隨著境外金融概念形成及國際金融資訊流及稅務規劃等議題。1 至於當事人選擇將信託設通,我國人民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實現其個人置在何地點,可能會考量信託管理費、保管費、想法或意願,進而將其海外資產在國外交付信託法律成本、其他服務成本及租稅負擔等因素。一管理,成立所謂境外信託。由於信託關係成立,旦上述費用或成本升高,亦可能導致變更所選擇並不受國界限制,若信託關係具有涉外因素者,之信託地點。2例如法律主體 ( 例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一般而言,信託通常會取地利之便,設置在等 )、客體 ( 信託財產 )、信託行為、訴訟地、仲主要受益人或受託人居住地點,以便於受託人管裁地等牽涉到外國者,即構成跨國信託。本國人理信託財產或利於受益人監督信託財產之管理處若在外國成立境外信託,即屬於跨國信託之一種分狀況。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創設境外信託以交型態,不僅衍生境外信託應依何國之信託法或信付管理,選擇將信託設置在境外公司管轄地區,而非託實體法作為準據法之疑義,亦會產生境外信託設置在委託人所屬國家之管轄地區。因此,委託1 THOMAS P. AZZARA, TAX HAVEN OF THE WORLd 289-294 (New Providence Press, 2003).2 MARTIN SCHUSTER, USING OFFSHORE TRUSTS, ANNUITIES AND PORTFOLIO BONDS 27 (Books for Business, 2002).境外信託之創設、承認及法律問題財政專論 9人成立境外信託時,以外國人擔任受託人,且選法律保障或租稅減免優惠,4 故在法律允許範圍擇受託人所在國之信託法或信託實體法作為應適內,創設境外信託目的,亦可能在於資產保護及用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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