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

準備移轉定價管理報告。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公事保密之規定,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一) 保護資產規避風險。(二) 保護資產免受過分苛刻的稅制及外匯措施 的管制。(三) 保護資產的資料免於外洩,享有高度隱密。(四) 保護資產免受家族成員不肖侵吞或分割, 亦享有資產升值帶來之利潤。(五) 資產證券化。(六) 免遺產稅、贈與稅。(七) 境外信託。稅務方面考量-以直接投資方式到大陸投資,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在中國大陸賺取的薪資、利得等必須納入個人所稅申報,但在中國大陸繳的稅,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如以間接投資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營業所賺取的利潤,盈餘完稅後匯到境外公司再匯到個人,屬於個人境外所得免稅。政治風險考量-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存在不確定的政治風險,台商往往擔心兩岸一旦生變,歷年來的心血可能付諸一炬,所以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公司,可以轉換身分,譬如以美國德拉瓦LLC公司進入大陸投資,轉換成美商的名義進入大陸,受到美國公司法的保護,可避免政治上的風險;若與大陸當地的供應商產生糾紛,因為是兩個獨立國家可以申請國際仲裁,不須經過當地法院,因為目前在國際上政治地位考量,如果以台灣名義進入大陸,不確定因素較多。方便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譬如新增加股東、處分大陸公司資產(賣掉),不需要在大陸當地作業,只需要在境外公司做變更,既省錢,又方便;且處分公司資產在大陸有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如在境外處分-將境外公司賣出即可,方便且不會有稅的問題。
 


此外,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也將採取對策。過去存在即使企業在進駐的國家擁有存儲和配送庫存的倉庫、在當地也不被徵稅的情況,但今後將明確「在企業獲得收益的國家和地區可適當徵稅」的原則。該原則設想的是在世界各地擁有配送用倉庫、但在有些國家不繳納法人稅的美國亞馬遜等電商企業。還計劃完善處理糾紛的機制。圍繞在本國和出口國均被徵稅的雙重徵稅,政府和企業耗費10多年通過審判來一爭高下的事例也不在少數。為此,將制定一個規則,即徵稅的2個國家相互協商,用最多2年時間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如果糾紛走向長期化,企業的負擔會加重,可能阻礙國際性投資。另外,為了提高境外公司節稅政策的透明性,對企業進行指導的註冊稅務師等還將制定向當局進行報告的義務。日本企業被認為不會採取積極的節稅政策。日本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顧問岡田至康表示,「對於日本企業而言,優點是這將成為與各國企業同等競爭的條件」。在G20上敲定節稅防止政策,其目的是讓中國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也加入框架中,進而確保實效性。雖然利用經由此次沒有加入框架的東南亞及非洲各國的避稅港可能是一條捷徑,但G20計劃呼籲對象外的其他國家也加入進來。2008年雷曼危機後,各國的稅收迅速減少。美國谷歌和星巴克等跨國企業的超越國境的過度節稅政策一直備受關注。

 


海外公司有權從開曼群島政府處得到保證,開曼群島對利潤、所得、收益、增值徵稅的立法、以及對房地產和遺產徵稅的立法將不適用於境外公司,也不適用於其股份,也不能以預提方式徵收。註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 )、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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