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若受控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的活動,其在台企業就不會納入課稅範圍
亦即在台企業對境外受控企業可指派總經理決定董事等重要人事,對財務重大決策有決定權,即使持股只有5%、10%,但具重大實質影響力就得課稅,若無持股就不必課稅。官員說,這次對受控境外公司所在地的「低稅負地區」有明確定義,受控境外公司當地國,或台商赴大陸投資第三地,其稅率低於台灣營所稅70%以下,就納入課稅範圍,亦即當地國營所稅在12%以下或免稅天堂都在課稅範圍。此外,立委希望財政部明訂「豁免條款」,官員說,為避免企業到境外設立紙上公司,未來若受控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的活動,其在台企業就不會納入課稅範圍。究竟多少企業受影響,據悉財政部確已初步估算掌握在台企業有在海外開曼,英屬維京群島、巴拿馬等免稅天堂註冊的公司代號,但尚未分析是科技業、傳產業或非公發公司居多。經濟部會中也要求,受控境外企業(CFC)要定義清楚,還有何謂「具影響力」,都應明訂在母法。
故此3 則令釋所釋示之情事均與本件有別,自難據之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2.力福公司支付日本公司及個人設計案查依卷附日本KENSUM公司與力福公司簽訂之契約書所載,日本KENSUM公司接受力福公司委託提供建築製圖設計,上開勞務直接於日本當地作業完成,透過媒介送達力福公司,力福公司90、91年度按工作進度電匯報酬7,180,527元、1,036,815元,並藉以完成其公司所承包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2廠、14廠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日本KENSUM公司雖在境外公司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渠等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高行99年度判字第691號) 本件所得性質乃屬勞務報酬,是原告是否具有扣繳義務,繫之於本件勞務是否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查,依名村賢一、福田隆各與力福公司簽訂之契約書所載內容,名村賢一及福田隆固係於日本境內完成建築製圖設計,再透過媒介送達在台之力福公司,惟其外牆設計圖之概念必然成形於臺積電14廠及世界紅卍字會之建物上,故以本件勞務提供之形式,難謂其非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是以,本件所得業已該當所得稅法第8 條第3 款所稱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原告主張本件不負有扣繳義務,尚難成立。(北高行99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3.龍星昇亞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摩根公司案摩根公司為為營利事業,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摩根公司依據總合收益利率交換合約即TRS 合約,對原告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技術服務,即「依總合收益利率交換合約,摩根公司提供原告總合收益利交換之架構、管理、規劃,相關文件之技術支援及不良債權經營風險移轉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務技術服務,使原告得以減緩因所購買不良債權資產折價可能產生之不可預期的損失。」
此外,受益人之債權人所追償,其對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境外信託資產流向更加複雜,債權人若欲追蹤資轉讓受益權之限制,應屬有效。但若限制自願性產流向恐需耗費更大成本,並非一般債權人所能及非自願性轉讓受益權之權利保留由委託人行使負擔;再加上信託之私密性,對債權人而言無異者,該信託條款無效。」即明文承認禁止揮霍信雪上加霜。由於境外公司資產保護信託可以提供海外託或浪費信託之效力。所謂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資產之多重保障,近年來已深獲全球巨商富賈青信託,是基於委託人之意思,在信託條款中限制睞。受益權之讓與性,以保護受益人生活供給無匱乏( 二 ) 境外公益信託與境外目的信託為目的。8 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信託一般設有禁近年來,富商巨賈將其海外資產所成立之止揮霍、限制受益權轉讓等條款,9 以達到受益境外信託,其型態不乏從事慈善為目的之公益信人之債權人對受益權不得強制執行之目的,藉以託,及為達成公益、私益或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充分保護受益人之生活。在操作實務上,其信託的信託。條款可以限制受益權之自願移轉及非自願移轉。以加勒比海或百慕達等地區境外金融中心因此,美國境內資產保護信託亦會造成債權人行為,特別是英國或美國之自治海外領地,承認之境外公益信託,主要起源於英國伊莉莎白三、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及成本一世法案及 Macnaughton 爵士在 1891 年 Income( 一 ) 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乙 案 中 所 發當境外信託之委託人遭受到債權人追償或索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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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3 則令釋所釋示之情事均與本件有別,自難據之而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2.力福公司支付日本公司及個人設計案查依卷附日本KENSUM公司與力福公司簽訂之契約書所載,日本KENSUM公司接受力福公司委託提供建築製圖設計,上開勞務直接於日本當地作業完成,透過媒介送達力福公司,力福公司90、91年度按工作進度電匯報酬7,180,527元、1,036,815元,並藉以完成其公司所承包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2廠、14廠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日本KENSUM公司雖在境外公司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渠等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高行99年度判字第691號) 本件所得性質乃屬勞務報酬,是原告是否具有扣繳義務,繫之於本件勞務是否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查,依名村賢一、福田隆各與力福公司簽訂之契約書所載內容,名村賢一及福田隆固係於日本境內完成建築製圖設計,再透過媒介送達在台之力福公司,惟其外牆設計圖之概念必然成形於臺積電14廠及世界紅卍字會之建物上,故以本件勞務提供之形式,難謂其非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是以,本件所得業已該當所得稅法第8 條第3 款所稱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原告主張本件不負有扣繳義務,尚難成立。(北高行99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3.龍星昇亞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摩根公司案摩根公司為為營利事業,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且摩根公司依據總合收益利率交換合約即TRS 合約,對原告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財務技術服務,即「依總合收益利率交換合約,摩根公司提供原告總合收益利交換之架構、管理、規劃,相關文件之技術支援及不良債權經營風險移轉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務技術服務,使原告得以減緩因所購買不良債權資產折價可能產生之不可預期的損失。」
此外,受益人之債權人所追償,其對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境外信託資產流向更加複雜,債權人若欲追蹤資轉讓受益權之限制,應屬有效。但若限制自願性產流向恐需耗費更大成本,並非一般債權人所能及非自願性轉讓受益權之權利保留由委託人行使負擔;再加上信託之私密性,對債權人而言無異者,該信託條款無效。」即明文承認禁止揮霍信雪上加霜。由於境外公司資產保護信託可以提供海外託或浪費信託之效力。所謂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資產之多重保障,近年來已深獲全球巨商富賈青信託,是基於委託人之意思,在信託條款中限制睞。受益權之讓與性,以保護受益人生活供給無匱乏( 二 ) 境外公益信託與境外目的信託為目的。8 禁止揮霍信託或浪費信託一般設有禁近年來,富商巨賈將其海外資產所成立之止揮霍、限制受益權轉讓等條款,9 以達到受益境外信託,其型態不乏從事慈善為目的之公益信人之債權人對受益權不得強制執行之目的,藉以託,及為達成公益、私益或兼具公益及私益之目充分保護受益人之生活。在操作實務上,其信託的信託。條款可以限制受益權之自願移轉及非自願移轉。以加勒比海或百慕達等地區境外金融中心因此,美國境內資產保護信託亦會造成債權人行為,特別是英國或美國之自治海外領地,承認之境外公益信託,主要起源於英國伊莉莎白三、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及成本一世法案及 Macnaughton 爵士在 1891 年 Income( 一 ) 境外信託之防禦功能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乙 案 中 所 發當境外信託之委託人遭受到債權人追償或索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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