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又若我國國民將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

若信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受益人始取得來我國之國民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持有之境外公司股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若外國受託人尚未依信權或其他海外資產設定他益信託,則應依委託人託本旨實際分配信託利益給我國之受益人,受益係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之差異,而分別對委託人課人即無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言。徵贈與稅或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又若我國國民將其所持有境外公司或事業之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股權設定境外信託予外國受託人,再由外國受託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人在海外以信託宣言方式另外成立境外公司,則項第 3 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 7 年。我國稽徵機關在追償海外資產時勢必面臨各種程至於若委託人將其海外資產成立境外公益信序面之困境,不僅應先在海外提起訴訟撤銷境外託,因依該境外公益信託而受贈之對象,為社會信託;且應以委託人交付信託管理之境外公司或大眾、國內或國外之公益法人、公益團體或因從事業之股權,作為追償及執行標的。


SATURDAY, FEB 17, 2018設立一間海外公司竟然擁有這麼多好處!2016/03/23 來源:離岸運營技巧第一,可以免去相當一部分稅收,以外資身份再回國後可以享受各種特權在海外某些國家註冊公司,不一定必須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外國人也可以去註冊公司。在這些國家註冊公司,通常不徵收公司要繳納的公司營業稅,銷售稅,甚至不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僅是繳納一般營運的手續費而已。這對於很多大國和中等國家來說是不可能的。能夠到這樣的國家註冊公司,特別是母公司所在地,其好處不言而喻。在境外公司,再以外資公司的身份回到原來國家,一般都有外資公司的優惠待遇。
 


所謂“避稅天堂”,是因為BVI對於公司的設立和監管十分寬鬆,在那裏設立境外公司幾乎沒有稅賦,可是在那裏經營的公司也不會有多大的市場,但如果在那裏設立企業之後,到其他地方經營,在經營所在地還是照樣要納稅,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企業對這樣一道麻煩的程式趨之若鶩呢?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到 BVI 註冊的四種動機。 首先是避稅需求。其中避稅的意圖方式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利用大陸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在 BVI 註冊一個公司之後,再到大陸來投資,這樣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內享受大陸的優惠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賦的目的;第二種情況就是利用在 BVI 的殼公司,大量製造關聯交易,利用關聯交易將大陸境內的企業利潤轉移到殼公司,而在 BVI 的殼公司幾乎不用交稅,這樣就間接地逃避了稅賦、提高了公司利潤。 其次是上市需求。由於大陸特殊的證券市場和機制,導致大陸的民營企業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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