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
準備移轉定價管理報告。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香港開戶,受香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公事保密之規定,銀行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香港分行提供,香港分行也不能提供。OBU-境外公司或個人在新加坡開戶,受新加坡銀行法第47條保密之規定,不可提供相關客戶資料給境外機構,否則從經理到經辦都會受到新加坡刑法處罰。因此即使台灣法院或稅務機關發函要求提供,新加坡分行也不能提供相關存款資料。(一)
保護資產規避風險。(二) 保護資產免受過分苛刻的稅制及外匯措施 的管制。(三) 保護資產的資料免於外洩,享有高度隱密。(四)
保護資產免受家族成員不肖侵吞或分割, 亦享有資產升值帶來之利潤。(五) 資產證券化。(六) 免遺產稅、贈與稅。(七)
境外信託。稅務方面考量-以直接投資方式到大陸投資,因為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大陸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個人在中國大陸賺取的薪資、利得等必須納入個人所稅申報,但在中國大陸繳的稅,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如以間接投資方式赴大陸投資,在大陸營業所賺取的利潤,盈餘完稅後匯到境外公司再匯到個人,屬於個人境外所得免稅。政治風險考量-因為台灣和中國大陸存在不確定的政治風險,台商往往擔心兩岸一旦生變,歷年來的心血可能付諸一炬,所以透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公司,可以轉換身分,譬如以美國德拉瓦LLC公司進入大陸投資,轉換成美商的名義進入大陸,受到美國公司法的保護,可避免政治上的風險;若與大陸當地的供應商產生糾紛,因為是兩個獨立國家可以申請國際仲裁,不須經過當地法院,因為目前在國際上政治地位考量,如果以台灣名義進入大陸,不確定因素較多。方便股權變更-股權變更,譬如新增加股東、處分大陸公司資產(賣掉),不需要在大陸當地作業,只需要在境外公司做變更,既省錢,又方便;且處分公司資產在大陸有資本利得稅的問題,如在境外處分-將境外公司賣出即可,方便且不會有稅的問題。
當事 據法條款,實有助於跨國信託紛爭之解決。 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 三、境外信託之準據法 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2 項 ) 法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信託行為之成 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 立及生效,並無信託法律關係之適用條文,亦未 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 設有涉外信託或境外公司信託之規範。由於信託行為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是由兩種行為所組合而成,其一為財產之移轉或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3其他處分行為,其二為形成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應 項 )」因此,若當事人以契約方式創設境外信託, 負管理處分義務行為,若套用民法上觀念,前者 其準據法應採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依當 46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股東大會(1)百慕大。境外公司每一日曆年必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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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 據法條款,實有助於跨國信託紛爭之解決。 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 三、境外信託之準據法 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2 項 ) 法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信託行為之成 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 立及生效,並無信託法律關係之適用條文,亦未 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 設有涉外信託或境外公司信託之規範。由於信託行為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是由兩種行為所組合而成,其一為財產之移轉或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3其他處分行為,其二為形成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應 項 )」因此,若當事人以契約方式創設境外信託, 負管理處分義務行為,若套用民法上觀念,前者 其準據法應採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依當 46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
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綱或章程,管理公司業務而產生的個人責任。但如果他們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誠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賠償他們遭受的損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為是違法的,則公司也可對他們進行賠償。(3)開曼群島。開曼群島公司法並未限定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的賠償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規定了應由開曼群島法院裁定某些賠償條款是否違反公共政策(例如賠償因犯罪、不忠、惡意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股東大會(1)百慕大。境外公司每一日曆年必須舉行一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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