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國家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

 第二,境外公司註冊費用低,通過代理手續簡單,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可以享受更好的商業服務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方便來往於國際各國,因為這些註冊公司所在地一般都是英美法德系屬的國家,持有它們的簽證,去大國商旅順理成章。並且擁有以上優勢的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西方陣營國家,這些國家長期政治穩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化,以及金融經濟服務體系現代化傳統兼具,能夠為企業提供完備的金融財政服務。第三,成立海外公司能享受各種政策優惠,不同的行業的企業在國外註冊享受的優惠也不同這些行業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中間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個人服務公司、僱傭公司等行業。比如:國際貿易行業,在低稅區組建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
 



一、問:海外所得課稅的法令依據是什麼?自何時開始實施?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為避免造成過大衝擊,《條例》特別將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規定延後自98年起實施,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實施。依據97年9月15日行政院院台財第0970038167號令規定,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延自99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在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始將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二、問:哪些人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個人最低稅負課徵的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國人只要出境滿2年,戶政事務所將代為辦理遷出登記。實務上,國稅局會將戶籍仍存在者,視作2年內曾回台,並且有經常居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指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有經常居住之事實,即使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未居住屆滿183天,亦應認其為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因此認定上,只要有中華民國戶籍,就認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另外,外籍人士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也要適用個人最低稅負制。三、問:個人有海外所得都會課到稅嗎?答:根據《條例》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個人有境外公司所得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才會課到稅:(1)海外所得≧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600萬元;(3)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4)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海外已納稅可扣抵金額。 四、問:海外所得是指哪些地方的所得?答:海外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一、跨國公司具有全球戰略目標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境外公司作為在國內外擁有較多分支機構、從事全球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與國內企業相比較,是有其一些區別的。這些區別表現在:1.跨國公司的戰略目標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目的是實現全球利潤最大化,而國內企業是以國內市場為導向的。  2.跨國公司是通過控股的方式對國外的企業實行控制,而國內企業對其較少的涉外經濟活動大多是以契約的方式來實行控制。3.國內企業的涉外活動不涉及在國外建立經濟實體問題,國內外經濟活動的關係是鬆散的,有較大偶然性,其涉外經濟活動往往在交易完成後就立即終止,不再參與以後的再生產過程;而跨國公司則在世界範圍內的各個領域,全面進行資本、商品,人才、技術、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動,並且這種“一攬子”活動必須符合公司總體戰略目標而處於母公司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國企業一樣參加當地的再生產過程。所以,跨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必然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二、跨國公司從事綜合多種經營 (一)跨國公司搞綜合多種經營的形式 1.橫向型水平型多種經營。此類公司主要從事單一產品的生產經營,母公司和子公司很少有專業化分工,但公司內部轉移生產技術、銷售技能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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