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蘋果電腦高層的回應,這不單是由於勞工薪金的開支,而是於美國本土找廠商進行生產和組織
另外,中國推行經濟改革開放政策,以及美國放寛金融制度的監管都是促進經濟全球化的因素。隨着 iPhone 和 iPad
等產品的成功,蘋果電腦的利潤不斷創新高,雖然近年美國經濟仍未明朗,但蘋果電腦的成功經驗反映出創新產業市場的潛力仍然非常大。在公司業務不斷擴張的同時,員工的薪酬也獲得提升。當境外公司的業務增長時,同時也增加國內的勞動力(包括製造業)的工作機會。2010
年,美國蘋果新增超過 8,000 名員工。在美國失業問題日漸嚴重的情況下,有報道指美國總統奧巴馬曾問到為甚麼 iPhone
不能在美國生產。但根據蘋果電腦高層的回應,這不單是由於勞工薪金的開支,而是於美國本土找廠商進行生產和組織,效率和靈活性都遠不如國外承包商。可是,蘋果公司仍將客戶服務、開發和研究等高增值的產業留在美國。故此,蘋果亦為美國創造大量的優質工作機會,包括開發和銷售
iPhone和 iPad
應用程式的創業家。在近二十年,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奪走了美國許多的製造業職位是無可爭議的事實。但是亦有人反映在中國富士康工廠裡進行的低技術工作也不是美國人願意做的工作。
註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 )、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海外離岸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
委託人可能期待信託保信託法 (International Trust Act of 1989) 時即正式護者可變更信託之司法管轄地區,以利用更有利承認信託保護者之地位及權限,其後其他境外公司之信託立法,並避免原始司法管轄地區之政治及法管轄地區亦跟進。31 詳言之,雖然境外司法管法律不穩定風險。29轄地區之立法通常承認信託保護者具有指示受託 觀諸境外信託之實務,信託保護者畢竟非受人之權限,32 但各地對於信託保護者之概念,則存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維京群島之受託人規則理人,主要負責監督受託人。37 例如若受託人不規定信託保護者對受益人不負有善意行使權限之當管理信託財產或違反信託本旨,信託執行人即義務。33 反之,貝里斯則規定信託保護者行使職有權決定更換受託人。權時,對受益人負有受託人義務或應遵守信託本( 三 ) 反威嚇條款旨。34 儘管各個境外金融中心之立法存在若干重在境外信託實務上,為保護信託資產,通常大差異,但信託保護者條款已逐漸成為境外信託會訂定反威嚇條款 (anti-duress clause)。亦即賦予契據中常見之標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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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離岸公司是指在世界的一些地區或國家,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紐埃島(NIUE)、巴哈馬群島(BAHAMAS)、塞舌爾群島(SEYCHELLES )、巴拿馬共和國(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國(MAURITIUS),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的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海外離岸公司在國際上已經風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區無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公司,均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
委託人可能期待信託保信託法 (International Trust Act of 1989) 時即正式護者可變更信託之司法管轄地區,以利用更有利承認信託保護者之地位及權限,其後其他境外公司之信託立法,並避免原始司法管轄地區之政治及法管轄地區亦跟進。31 詳言之,雖然境外司法管法律不穩定風險。29轄地區之立法通常承認信託保護者具有指示受託 觀諸境外信託之實務,信託保護者畢竟非受人之權限,32 但各地對於信託保護者之概念,則存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維京群島之受託人規則理人,主要負責監督受託人。37 例如若受託人不規定信託保護者對受益人不負有善意行使權限之當管理信託財產或違反信託本旨,信託執行人即義務。33 反之,貝里斯則規定信託保護者行使職有權決定更換受託人。權時,對受益人負有受託人義務或應遵守信託本( 三 ) 反威嚇條款旨。34 儘管各個境外金融中心之立法存在若干重在境外信託實務上,為保護信託資產,通常大差異,但信託保護者條款已逐漸成為境外信託會訂定反威嚇條款 (anti-duress clause)。亦即賦予契據中常見之標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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