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CFC課稅比一比PEM課稅比一比CFC課稅比一比 PEM課稅比一比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
 


或透過實際價值不易衡量的藝術品、古董捐贈,降低所得稅負擔等。如此琳瑯滿目的避稅手法,讓沒有能力成立境外投資公司、基金,無法購買多棟房產的受薪階級,望而興嘆。台灣的富人避稅現象,背後是法規傾斜下,「賺愈多、繳(稅)愈少」的現實寫照。更是如今加深貧富不均,造成國家財政見底、社會不公義的元凶之一。稅制的全盤檢討、改革,不能再等。稅要一毛都不繳並不難,但多少繳一點,比較不會被查,」前些時,青年創業協會總會開設的課程:「海外創業節稅新天堂——『理財型境外公司』設立與節稅規劃解析」,擔任講師的境外公司代辦業者,滔滔不絕。他不僅詳細分析全球近十個低稅天堂的條件,更以圖表為輔,教授如何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大舉降低企業的營所稅,以及如何避開大股東個人的綜所稅及最低稅負。青創總會不到四十坪大的會議室,三十多位面貌年輕的「學員」,聚精會神聽講。他們多是新創企業負責人、財務主管,及中小企業接班人,當中更不乏上市櫃公司第二代。從青創總會入口處,多了黑衣保鑣,足見他們「身價不菲」。企業稅負之低 世界前茅


另外基於兩岸三地不能直接貿易的政策考量,因此許多公司都利用境外公司來進行間接貿易,故有所謂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的來料加工型態,其實此種廠商最有問題的部份,大概就是關於信用狀的開立問題,實務界目前的作法,是由該境外公司的 OBU 開立信用狀給大陸廠商,而由 DBU開立一張 Stand-by L/C 給 OBU,便可解決押匯問題。 境外公司的其他利用除了上面簡單的境外公司運用外,境外公司的用途尚包括下列各種:一、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國際間的貿易行為,是最常見到的運用方式。其實也是境外公司的緣起。當十八世紀初英國人遠渡重洋在全世界展開冒險行動,國際間的貿易行為也隨之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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